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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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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2. 2.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 3.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4. 4.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規範暫行安置訊問程序:檢察官聲請須到庭陳述理由、安置依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雙方得請求準備時間,裁定由檢察官執行。

Q · 暫行安置的訊問庭,檢察官可以只送書面就好嗎?

不行,聲請安置或延長須親自到庭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第一項但書,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這是強制規定而非建議。第二項並要求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須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第三項保障雙方得於訊問前請求適當準備時間。檢察官未到場逕行裁定,程序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把一個人送進精神醫療機構最長五年,這件事不能草率決定。這條規定的就是做這個決定時,法庭裡必須發生的事。檢察官主動聲請安置的話,他必須親自到場說理由、拿出證據,不能只遞一張書面就走人。法官要把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全部告訴被告和辯護人,白紙黑字記在筆錄上。雙方都可以要求法官給準備時間,不是「現在馬上回答」。裁定做成之後,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四項規定,四道防線。每一道都是為了確保「限制一個人的自由」這件事,不會在資訊不對等或倉促中發生。對被告來說,知道這些程序權利的存在,是他在法庭上不被碾壓的最低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為暫行安置裁定的程序保障條文,規範四件事:檢察官聲請安置或延長須到場陳述理由及證據、安置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當事人得請求適當準備時間、裁定由該管檢察官執行。其核心是確保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資訊揭露與對等攻防下作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辯護人可以要求多少準備時間?

法條用的是「適當時間」,沒有規定具體天數。實務上取決於案件複雜度和安置的緊急性。如果案件涉及多份精神鑑定報告,辯護人可以主張需要數日消化。法官有裁量權,但不能給零。內行人提示:書面提出準備時間請求比口頭更有效,因為它會進入卷宗,日後抗告時法官是否給了合理時間就有跡可查。

Q2檢察官不到庭會怎樣?

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安置或延長安置的檢察官「應」到場。如果檢察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官可以駁回聲請或改期。辯護人應當場指出程序瑕疵並記入筆錄。內行人提示:如果法官在檢察官缺席的情況下仍然裁定安置,這是明確的程序違法,抗告成功率很高。

Q3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2在規定什麼?

暫行安置裁定前訊問程序的四項保障:檢察官到場、資訊揭露、準備時間、檢察官執行。

Q4暫行安置是什麼?

審判中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法第19條原因之被告,暫時施以監護性醫療的強制處分,非刑罰。

Q5什麼叫『安置所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

指認定被告符合安置要件的具體事證,如精神鑑定報告、危害性評估,須完整告知並記明筆錄。

Q6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差在哪?

暫行安置是審判中的暫時處分,監護處分是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87條宣告的保安處分。

Q7暫行安置訊問庭辯護人該怎麼準備?

先確認強制辯護到位 → 書面請求準備時間 → 庭上逐項確認資訊揭露 → 確認檢察官到場 → 不服依期間抗告。

Q8怎麼主張檢察官沒到場的程序瑕疵?

當場請求記明筆錄檢察官未到場陳述,並援引第一項但書,作為抗告依據。

Q9對暫行安置裁定怎麼抗告?

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第121條之1第五項提起抗告,主張程序保障不足或要件不備。

Q10怎麼證明法官沒給合理準備時間?

以書面請求準備時間進卷宗,比對通知與訊問日期落差,作為程序保障不足的證據。

Q11暫行安置 vs 羈押程序保障差在哪?

暫行安置明文保障準備時間,羈押審查實務上常較倉促、無此明文。

Q12暫行安置 vs 鑑定留置差在哪?

鑑定留置是為鑑定而留置,暫行安置是基於危害防止的醫療性強制處分,要件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暫行安置羈押監護處分
性質審判中醫療性強制處分保全性強制處分判決確定後保安處分
依據條文刑訴第121條之1至之6刑訴第101條以下刑法第87條
決定機關法院裁定法院裁定法院判決宣告
執行機關該管檢察官看守所(檢察官指揮)檢察官指揮、相當處所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有(本條第三項)無明文依審判程序

暫行安置

性質
審判中醫療性強制處分
依據條文
刑訴第121條之1至之6
決定機關
法院裁定
執行機關
該管檢察官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
有(本條第三項)

羈押

性質
保全性強制處分
依據條文
刑訴第101條以下
決定機關
法院裁定
執行機關
看守所(檢察官指揮)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
無明文

監護處分

性質
判決確定後保安處分
依據條文
刑法第87條
決定機關
法院判決宣告
執行機關
檢察官指揮、相當處所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
依審判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7條(鑑定留置)+心神喪失者等医療観察法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법)상 보호구속·치료감호 절차
中國刑事诉讼法 强制医疗程序(第302条至第307条)
德國StPO § 126a(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 暫時收容)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procédure d'irresponsabilité pénale pour cause de trouble mental (art. 706-119 et s.)
美國18 U.S.C. §§ 4241–4246(commitment of mentally incompetent/insane defenda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127 增訂)

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法院裁定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審查時之程序保障事項,俾維護被告權益,且為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有準備陳述意見及答辯之充分時間,爰訂定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本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已有明文;本此原則,法院為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應由該管檢察官執行,以維持法院之中立性,並發揮功能最適之效用,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11101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法院裁定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審查時之程序保障事項,俾維護被告權益,且為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有準備陳述意見及答辯之充分時間,爰訂定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本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已有明文;本此原則,法院為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應由該管檢察官執行,以維持法院之中立性,並發揮功能最適之效用,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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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21-2 條規定:「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2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2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