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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1-2 條

  1. 1.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2. 2.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 3.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4. 4.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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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規範暫行安置訊問程序:檢察官聲請須到庭陳述理由、安置依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雙方得請求準備時間,裁定由檢察官執行。

Q · 暫行安置的訊問庭,檢察官可以只送書面就好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第一項但書,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這是強制規定而非建議。第二項並要求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須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第三項保障雙方得於訊問前請求適當準備時間。檢察官未到場逕行裁定,程序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把一個人送進精神醫療機構最長五年,這件事不能草率決定。這條規定的就是做這個決定時,法庭裡必須發生的事。檢察官主動聲請安置的話,他必須親自到場說理由、拿出證據,不能只遞一張書面就走人。法官要把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全部告訴被告和辯護人,白紙黑字記在筆錄上。雙方都可以要求法官給準備時間,不是「現在馬上回答」。裁定做成之後,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四項規定,四道防線。每一道都是為了確保「限制一個人的自由」這件事,不會在資訊不對等或倉促中發生。對被告來說,知道這些程序權利的存在,是他在法庭上不被碾壓的最低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為暫行安置裁定的程序保障條文,規範四件事:檢察官聲請安置或延長須到場陳述理由及證據、安置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當事人得請求適當準備時間、裁定由該管檢察官執行。其核心是確保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資訊揭露與對等攻防下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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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辯護人可以要求多少準備時間?

法條用的是「適當時間」,沒有規定具體天數。實務上取決於案件複雜度和安置的緊急性。如果案件涉及多份精神鑑定報告,辯護人可以主張需要數日消化。法官有裁量權,但不能給零。內行人提示:書面提出準備時間請求比口頭更有效,因為它會進入卷宗,日後抗告時法官是否給了合理時間就有跡可查。

Q2檢察官不到庭會怎樣?

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安置或延長安置的檢察官「應」到場。如果檢察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官可以駁回聲請或改期。辯護人應當場指出程序瑕疵並記入筆錄。內行人提示:如果法官在檢察官缺席的情況下仍然裁定安置,這是明確的程序違法,抗告成功率很高。

Q3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2在規定什麼?

暫行安置裁定前訊問程序的四項保障:檢察官到場、資訊揭露、準備時間、檢察官執行。

Q4暫行安置是什麼?

審判中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法第19條原因之被告,暫時施以監護性醫療的強制處分,非刑罰。

Q5什麼叫『安置所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

指認定被告符合安置要件的具體事證,如精神鑑定報告、危害性評估,須完整告知並記明筆錄。

Q6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差在哪?

暫行安置是審判中的暫時處分,監護處分是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87條宣告的保安處分。

Q7暫行安置訊問庭辯護人該怎麼準備?

先確認強制辯護到位 → 書面請求準備時間 → 庭上逐項確認資訊揭露 → 確認檢察官到場 → 不服依期間抗告。

Q8怎麼主張檢察官沒到場的程序瑕疵?

當場請求記明筆錄檢察官未到場陳述,並援引第一項但書,作為抗告依據。

Q9對暫行安置裁定怎麼抗告?

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第121條之1第五項提起抗告,主張程序保障不足或要件不備。

Q10怎麼證明法官沒給合理準備時間?

以書面請求準備時間進卷宗,比對通知與訊問日期落差,作為程序保障不足的證據。

Q11暫行安置 vs 羈押程序保障差在哪?

暫行安置明文保障準備時間,羈押審查實務上常較倉促、無此明文。

Q12暫行安置 vs 鑑定留置差在哪?

鑑定留置是為鑑定而留置,暫行安置是基於危害防止的醫療性強制處分,要件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暫行安置羈押監護處分
性質審判中醫療性強制處分保全性強制處分判決確定後保安處分
依據條文刑訴第121條之1至之6刑訴第101條以下刑法第87條
決定機關法院裁定法院裁定法院判決宣告
執行機關該管檢察官看守所(檢察官指揮)檢察官指揮、相當處所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有(本條第三項)無明文依審判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7條(鑑定留置)+心神喪失者等医療観察法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법)상 보호구속·치료감호 절차
🇨🇳 中國刑事诉讼法 强制医疗程序(第302条至第307条)
🇩🇪 德國StPO § 126a(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 暫時收容)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procédure d'irresponsabilité pénale pour cause de trouble mental (art. 706-119 et s.)
🇺🇸 美國18 U.S.C. §§ 4241–4246(commitment of mentally incompetent/insane defend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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