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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2. 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4. 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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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官為前條(121-1)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 Exc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檢察官到場 II 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III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IV 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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