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1-2 條
- 1.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2.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3.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 4.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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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規範暫行安置訊問程序:檢察官聲請須到庭陳述理由、安置依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雙方得請求準備時間,裁定由檢察官執行。
Q · 暫行安置的訊問庭,檢察官可以只送書面就好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第一項但書,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這是強制規定而非建議。第二項並要求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須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第三項保障雙方得於訊問前請求適當準備時間。檢察官未到場逕行裁定,程序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把一個人送進精神醫療機構最長五年,這件事不能草率決定。這條規定的就是做這個決定時,法庭裡必須發生的事。檢察官主動聲請安置的話,他必須親自到場說理由、拿出證據,不能只遞一張書面就走人。法官要把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全部告訴被告和辯護人,白紙黑字記在筆錄上。雙方都可以要求法官給準備時間,不是「現在馬上回答」。裁定做成之後,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四項規定,四道防線。每一道都是為了確保「限制一個人的自由」這件事,不會在資訊不對等或倉促中發生。對被告來說,知道這些程序權利的存在,是他在法庭上不被碾壓的最低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為暫行安置裁定的程序保障條文,規範四件事:檢察官聲請安置或延長須到場陳述理由及證據、安置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當事人得請求適當準備時間、裁定由該管檢察官執行。其核心是確保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資訊揭露與對等攻防下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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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2在規定什麼?▾
暫行安置裁定前訊問程序的四項保障:檢察官到場、資訊揭露、準備時間、檢察官執行。
Q2暫行安置訊問檢察官一定要到場嗎?▾
聲請安置或延長安置時「應」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證據,是強制規定。
Q3辯護人可以要求多少準備時間?▾
法條用「適當時間」未訂天數,視案件複雜度與安置急迫性由法官裁量,但不能給零。
Q4暫行安置裁定誰來執行?▾
由該管檢察官執行,法院只負責裁定,維持裁判中立。
Q5檢察官沒到場法官就裁定安置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辯護人應當場記明筆錄,並可據此抗告。
Q6被告及辯護人對安置依據有知的權利嗎?▾
有,第二項要求事實、理由、證據須告知並記載於筆錄。
Q7暫行安置和羈押的程序保障一樣嗎?▾
暫行安置明文保障準備時間,這點比實務上常見的倉促羈押審查更明確。
Q8對暫行安置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可,依第121條之1第五項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暫行安置 | 羈押 | 監護處分 |
|---|---|---|---|
| 性質 | 審判中醫療性強制處分 | 保全性強制處分 | 判決確定後保安處分 |
| 依據條文 | 刑訴第121條之1至之6 | 刑訴第101條以下 | 刑法第87條 |
| 決定機關 | 法院裁定 | 法院裁定 | 法院判決宣告 |
| 執行機關 | 該管檢察官 | 看守所(檢察官指揮) | 檢察官指揮、相當處所 |
|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 | 有(本條第三項) | 無明文 | 依審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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