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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1-2 條

  1. 1.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2. 2.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 3.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4. 4.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由該管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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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規範暫行安置訊問程序:檢察官聲請須到庭陳述理由、安置依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雙方得請求準備時間,裁定由檢察官執行。

Q · 暫行安置的訊問庭,檢察官可以只送書面就好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第一項但書,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這是強制規定而非建議。第二項並要求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須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第三項保障雙方得於訊問前請求適當準備時間。檢察官未到場逕行裁定,程序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把一個人送進精神醫療機構最長五年,這件事不能草率決定。這條規定的就是做這個決定時,法庭裡必須發生的事。檢察官主動聲請安置的話,他必須親自到場說理由、拿出證據,不能只遞一張書面就走人。法官要把安置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全部告訴被告和辯護人,白紙黑字記在筆錄上。雙方都可以要求法官給準備時間,不是「現在馬上回答」。裁定做成之後,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四項規定,四道防線。每一道都是為了確保「限制一個人的自由」這件事,不會在資訊不對等或倉促中發生。對被告來說,知道這些程序權利的存在,是他在法庭上不被碾壓的最低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2 為暫行安置裁定的程序保障條文,規範四件事:檢察官聲請安置或延長須到場陳述理由及證據、安置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須告知被告與辯護人並記明筆錄、當事人得請求適當準備時間、裁定由該管檢察官執行。其核心是確保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資訊揭露與對等攻防下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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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2在規定什麼?

暫行安置裁定前訊問程序的四項保障:檢察官到場、資訊揭露、準備時間、檢察官執行。

Q2暫行安置訊問檢察官一定要到場嗎?

聲請安置或延長安置時「應」到場陳述理由及提出證據,是強制規定。

Q3辯護人可以要求多少準備時間?

法條用「適當時間」未訂天數,視案件複雜度與安置急迫性由法官裁量,但不能給零。

Q4暫行安置裁定誰來執行?

由該管檢察官執行,法院只負責裁定,維持裁判中立。

Q5檢察官沒到場法官就裁定安置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辯護人應當場記明筆錄,並可據此抗告。

Q6被告及辯護人對安置依據有知的權利嗎?

有,第二項要求事實、理由、證據須告知並記載於筆錄。

Q7暫行安置和羈押的程序保障一樣嗎?

暫行安置明文保障準備時間,這點比實務上常見的倉促羈押審查更明確。

Q8對暫行安置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可,依第121條之1第五項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暫行安置羈押監護處分
性質審判中醫療性強制處分保全性強制處分判決確定後保安處分
依據條文刑訴第121條之1至之6刑訴第101條以下刑法第87條
決定機關法院裁定法院裁定法院判決宣告
執行機關該管檢察官看守所(檢察官指揮)檢察官指揮、相當處所
準備時間明文保障有(本條第三項)無明文依審判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7條(鑑定留置)+心神喪失者等医療観察法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법)상 보호구속·치료감호 절차
🇨🇳 中國刑事诉讼法 强制医疗程序(第302条至第307条)
🇩🇪 德國StPO § 126a(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 暫時收容)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procédure d'irresponsabilité pénale pour cause de trouble mental (art. 706-119 et s.)
🇺🇸 美國18 U.S.C. §§ 4241–4246(commitment of mentally incompetent/insane defend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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