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暫行安置之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者,應即撤銷暫行安置裁定。
-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法院對於該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者,法院應撤銷之,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 撤銷暫行安置裁定,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對於前四項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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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與107條(撤銷羈押)做比較。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輔佐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