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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2.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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