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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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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2. 2.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案件上訴第三審且卷證已送交最高法院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並得向第三審調取卷證。

Q ·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暫行安置要找哪個法院裁定?

找第二審法院裁定,不是最高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當案件已上訴至第三審、且卷宗與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時,關於暫行安置的裁定不由最高法院作成,而是交回第二審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原因是暫行安置須訊問被告、調查其是否有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些都是事實認定,而第三審為法律審並無此機制。第二審法院於裁定前,並得依本條第2項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此架構與羈押在第三審之處理(第121條)平行。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時候,卷宗和證物都跟著送上去了。但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法律問題,不做事實調查,更不會傳喚被告來訊問。偏偏暫行安置的裁定需要法官親自訊問被告,還要調查有沒有精神障礙、有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些全是事實問題。所以當案件卡在第三審期間,如果需要裁定暫行安置(不管是新裁定、延長還是撤銷),這件事就丟回給第二審法院來做。卷宗在最高法院手上?沒關係,第二審法院可以調過來看。這條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管轄缺口:被告的精神狀態不會因為案件進了法律審就暫停變化,但法律審沒有能力處理這類事實認定的問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為暫行安置之管轄分配規定。當案件上訴於第三審(最高法院)且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時,由於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訊問被告亦不調查事實,故關於暫行安置之裁定(包括新為、延長或撤銷)改由具事實審查機制之第二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於裁定前並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以填補法律審期間之管轄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最高法院不能自己處理暫行安置?

因為暫行安置需要法官訊問被告並調查事實(有沒有精神障礙、有沒有危害公安之虞),這些都是事實認定的工作。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問題,不做事實調查。內行人提示: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羈押,第121條有完全平行的規定。

Q2第二審法院調卷期間,暫行安置的裁定會不會來不及?

調卷確實需要時間,但如果情況緊急,第二審法院可以依現有資料先做初步裁定,法院間卷宗調取通常數日內完成。內行人提示:辯護人可在聲請書一併檢附手邊資料(醫療報告、先前裁定影本),讓法院等待卷宗期間就有基礎可初步判斷。

Q3案件在第三審期間,暫行安置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原第二審法院(通常為高等法院)遞狀聲請,並於聲請書敘明案件現繫屬第三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由該院管轄,必要時一併請求依第2項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證。內行人提示:向最高法院聲請程序上不會受理,搞錯對象會白白延誤被告醫療介入的時間。

Q4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在規定什麼?

案件上訴第三審且卷證已送交最高法院時,暫行安置事項改由第二審法院裁定,第二審並得向第三審調取卷證。

Q5暫行安置是什麼?

對疑似有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被告,於偵審程序中暫時安置於適當處所的保安處分。

Q6什麼是法律審?為什麼最高法院不查事實?

第三審(最高法院)只審查法律適用是否違誤,不訊問被告、不調查事實,故無從處理需事實認定的暫行安置裁定。

Q7為什麼暫行安置要交回第二審法院?

暫行安置須訊問被告並調查精神狀態與危害之虞,屬事實審查;第二審法院具此機制,第三審則無。

Q8案件在第三審期間,暫行安置怎麼聲請?

向原第二審法院(通常為高等法院)遞狀,敘明案件現繫屬第三審、依§121-4由該院管轄,必要時請求調取卷證。

Q9第二審法院沒有卷宗怎麼裁定?

依本條第2項,第二審法院於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屬法律明文授權,不需額外理由。

Q10辯護人如何加速第三審期間的暫行安置程序?

在聲請書主動敘明卷證在第三審、請依§121-4第2項調卷,並檢附手邊醫療報告等資料供初步判斷。

Q11暫行安置裁定後如何救濟?

對暫行安置裁定不服得提抗告;撤銷之聲請於第三審期間同樣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Q12暫行安置管轄和羈押管轄在第三審差在哪?

兩者採平行設計,第三審期間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暫行安置§121-4、羈押§121),理解一套等於理解兩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暫行安置羈押
第三審期間之裁定法院第二審法院(§121-4)第二審法院(§121)
調取卷證第二審得向第三審調取(§121-4 II)同採調卷機制
處分性質對疑似精神障礙被告之保安處分確保訴訟進行與執行之強制處分
實體要件來源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危害公安之虞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

暫行安置

第三審期間之裁定法院
第二審法院(§121-4)
調取卷證
第二審得向第三審調取(§121-4 II)
處分性質
對疑似精神障礙被告之保安處分
實體要件來源
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危害公安之虞

羈押

第三審期間之裁定法院
第二審法院(§121)
調取卷證
同採調卷機制
處分性質
確保訴訟進行與執行之強制處分
實體要件來源
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StPO § 126a(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偵審中暫時安置於精神病院)— 我國暫行安置制度之主要比較法參考;本條之三審管轄分配為內國程序設計,德國無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127 增訂)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暫行安置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除須具備暫行安置原因及必要外,尚須經法官之訊問。惟第三審為法律審,不為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暫行安置之原因及必要,自應由事實審調查審認。倘案件已上訴於第三審,卷證並送交該法院時,如經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免違背第三審為法律審之原則,關於暫行安置之事項,例如裁定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仍由事實審之第二審法院為之為宜。惟第二審法院因無卷證資料,倘為裁定有參閱必要,自得向第三審法院調閱。爰增訂本條規定,以臻明確。

  • 上訴名詞
(11101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暫行安置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除須具備暫行安置原因及必要外,尚須經法官之訊問。惟第三審為法律審,不為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暫行安置之原因及必要,自應由事實審調查審認。倘案件已上訴於第三審,卷證並送交該法院時,如經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免違背第三審為法律審之原則,關於暫行安置之事項,例如裁定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仍由事實審之第二審法院為之為宜。惟第二審法院因無卷證資料,倘為裁定有參閱必要,自得向第三審法院調閱。爰增訂本條規定,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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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21-4 條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2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