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1-4 條
- 1.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 2.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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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案件上訴第三審且卷證已送交最高法院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並得向第三審調取卷證。
Q ·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暫行安置要找哪個法院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當案件已上訴至第三審、且卷宗與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時,關於暫行安置的裁定不由最高法院作成,而是交回第二審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原因是暫行安置須訊問被告、調查其是否有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些都是事實認定,而第三審為法律審並無此機制。第二審法院於裁定前,並得依本條第2項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此架構與羈押在第三審之處理(第121條)平行。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時候,卷宗和證物都跟著送上去了。但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法律問題,不做事實調查,更不會傳喚被告來訊問。偏偏暫行安置的裁定需要法官親自訊問被告,還要調查有沒有精神障礙、有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些全是事實問題。所以當案件卡在第三審期間,如果需要裁定暫行安置(不管是新裁定、延長還是撤銷),這件事就丟回給第二審法院來做。卷宗在最高法院手上?沒關係,第二審法院可以調過來看。這條解決的是一個很實際的管轄缺口:被告的精神狀態不會因為案件進了法律審就暫停變化,但法律審沒有能力處理這類事實認定的問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為暫行安置之管轄分配規定。當案件上訴於第三審(最高法院)且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時,由於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訊問被告亦不調查事實,故關於暫行安置之裁定(包括新為、延長或撤銷)改由具事實審查機制之第二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於裁定前並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以填補法律審期間之管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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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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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4在規定什麼?▾
案件上訴第三審且卷證已送交最高法院時,暫行安置事項改由第二審法院裁定,第二審並得向第三審調取卷證。
Q2案件在第三審期間,暫行安置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原第二審法院(通常為高等法院)遞狀,並敘明案件現繫屬第三審、依§121-4由該院管轄。
Q3為什麼最高法院不能自己處理暫行安置?▾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不訊問被告也不調查事實,無從處理需事實認定的暫行安置裁定。
Q4第二審法院沒有卷宗怎麼裁定?▾
依本條第2項,第二審法院於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屬法律明文授權的程序。
Q5暫行安置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聲請嗎?▾
案件已上訴第三審且卷證已送交時不可,須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向最高法院聲請程序上不會受理。
Q6暫行安置管轄和羈押管轄在第三審差在哪?▾
兩者採平行設計,第三審期間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暫行安置§121-4、羈押§121),理解一套等於理解兩套。
Q7辯護人如何加速第三審期間的暫行安置程序?▾
在聲請書中主動敘明卷證在第三審、請依§121-4第2項調卷,並檢附手邊醫療報告供初步判斷。
Q8暫行安置裁定後可以救濟嗎?▾
對暫行安置裁定不服得提抗告;撤銷之聲請於第三審期間同樣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暫行安置 | 羈押 |
|---|---|---|
| 第三審期間之裁定法院 | 第二審法院(§121-4) | 第二審法院(§121) |
| 調取卷證 | 第二審得向第三審調取(§121-4 II) | 同採調卷機制 |
| 處分性質 | 對疑似精神障礙被告之保安處分 | 確保訴訟進行與執行之強制處分 |
| 實體要件來源 | 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危害公安之虞 | 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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