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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11 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2.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3.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4.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5.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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