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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11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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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2. 2.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3. 3.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4. 4.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5. 5.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應指定相當保證金額,得以保證書、現金、第三人繳納或有價證券繳納,並得限制被告住居。

Q · 交保被指定的保證金一時拿不出來怎麼辦?

可由第三人代繳或以有價證券代替,金額過高還能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保證金繳納方式有四種彈性:自己繳現金、找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由第三人代為繳納、以有價證券代替現金。其中第三項明定第三人代繳免提保證書,第四項允許有價證券代繳。若法院指定金額明顯超過負擔能力,辯護人可抗告主張金額不相當、實質剝奪交保權利。

白話解讀

法院同意讓你交保了,接下來怎麼操作?這條就是操作手冊。兩種方式:第一種,找一個在當地有信用的人(法律用語叫「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上面寫保證金額和繳納事由。第二種,直接繳現金或等值有價證券,免找保證人。不管走哪條路,法院都會指定一個保證金額,這個金額必須「相當」,意思是跟案件嚴重程度、被告逃亡風險、被告經濟能力成比例。不是法官想開多少就多少。保證金不是罰款。它的功能是確保你會乖乖出庭、遵守限制。案件結束後如果你都配合,錢退給你。但如果你跑了或違反規定,保證金會被沒入國庫。除了金錢擔保,法院還可以加一條:限制住居。意思是你不能隨便搬家或出國,必須住在指定的地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為具保停止羈押的條件性規範,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應指定相當保證金額,並提供保證書、現金、第三人繳納、有價證券四種擔保途徑,同時得限制被告住居,作為金錢擔保之外的行動控制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交保的錢案子結束後真的拿得回來嗎?

可以。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擔保被告配合到庭的押金,不是罰款或刑罰。案件結束後(無論有罪無罪),被告遵守交保條件者,依第119條應予發還;若逃匿或違反條件,保證金會依第118條沒入。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案件結束後忘了聲請發還,拖太久會增加手續麻煩,案件確定後盡快辦理。

Q2保證金繳不起怎麼辦?

幾個方向:第一,第三人可替你繳,不限親屬;第二,可用有價證券代替現金;第三,若金額確實超過被告及親友負擔能力,辯護人可具狀請求降低,主張原金額不相當、實質剝奪交保權利。內行人提示:部分法扶律師處理交保時會一併處理金額抗告,符合法律扶助資格者可爭取此資源。

Q3保證書要找什麼人?

須為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即具一定財力與信用者,並須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可能要求保證人提出財力證明,不是隨便找朋友簽名就能過關,事前先評估保證人條件。

Q4交保的錢案子結束後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保證金是押金不是罰款,案件終結且配合交保條件者依第119條全額發還,逃匿或違反條件才依第118條沒入。

Q5保證書和保證金差在哪?

保證書是由殷實之人出具的書面擔保(人保);保證金是直接繳現金或有價證券(物保)。願繳保證金者免提保證書。

Q6什麼叫殷實之人?

指該管區域內具一定財力與信用、足以擔保保證金額之人,實務上法院可能要求提出財力證明。

Q7限制住居是什麼意思?

法院在金錢擔保外命被告住於指定處所、不得擅自遷移或出國,作為確保到庭的行動控制手段。

Q8交保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三條路:請第三人代繳(不限親屬)、用有價證券代替現金、或由辯護人具狀請求降低金額主張不相當。

Q9交保流程怎麼走?

取得許可裁定 → 確認金額 → 選繳納方式(現金/保證書/第三人/有價證券)→ 繳納 → 依第113條即釋放。

Q10保證金可以怎麼繳?

現金、有價證券(多接受上市股票或公債)、第三人代繳,或由殷實之人出保證書代替繳納。

Q11案件結束後怎麼領回保證金?

案件確定後依第119條向法院聲請發還,並出示繳納收據,盡快辦理避免手續麻煩。

Q12具保 vs 責付差在哪?

具保(§111)以保證金或保證書擔保;責付(§115)是交付給可信賴之人約束被告,不需金錢,兩者皆為停止羈押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thod需保證人速度適用情境
保證書需(殷實之人,可能要財力證明)較慢無現金但有可信賴之保證人
現金最快手邊有足額現金
第三人繳納否(任何人皆可代繳)本人現金不足、親友願代繳
有價證券視認定持有上市股票或公債、無現金流

需保證人

保證書
需(殷實之人,可能要財力證明)
現金
第三人繳納
否(任何人皆可代繳)
有價證券

速度

保證書
較慢
現金
最快
第三人繳納
有價證券
視認定

適用情境

保證書
無現金但有可信賴之保證人
現金
手邊有足額現金
第三人繳納
本人現金不足、親友願代繳
有價證券
持有上市股票或公債、無現金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93条(保釈の条件・保証金額)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98조·제100조(보석조건과 보증금)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70條(取保候審之保證人與保證金)
德國StPO § 116a(Aussetzung des Vollzugs gegen Sicherheitsleist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 art. 142(contrôle judiciaire / cautionnement)
美國18 U.S.C. § 3142(Release on conditions / bail)+ Eighth Amend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非有必耍情形,不得為左列之訊問:   一、與本案無關者。   二、恐證言與證人或其第九十八條之關係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損害者。

(0231129 制定)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0560113 全文修正)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0861212 修正)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立法理由一、法律上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商舖既非法律上之人格主體,並無予以標列之必要,故將第二項「或商舖」刪除。   二、第一、三、四、五項均不修正。

  • 羈押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170728 制定)

非有必耍情形,不得為左列之訊問:   一、與本案無關者。   二、恐證言與證人或其第九十八條之關係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損害者。

(0231129 制定)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0560113 全文修正)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0861212 修正)

一、法律上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商舖既非法律上之人格主體,並無予以標列之必要,故將第二項「或商舖」刪除。   二、第一、三、四、五項均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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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