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應指定相當保證金額,得以保證書、現金、第三人繳納或有價證券繳納,並得限制被告住居。
Q · 交保被指定的保證金一時拿不出來怎麼辦?
可由第三人代繳或以有價證券代替,金額過高還能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保證金繳納方式有四種彈性:自己繳現金、找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由第三人代為繳納、以有價證券代替現金。其中第三項明定第三人代繳免提保證書,第四項允許有價證券代繳。若法院指定金額明顯超過負擔能力,辯護人可抗告主張金額不相當、實質剝奪交保權利。
法院同意讓你交保了,接下來怎麼操作?這條就是操作手冊。兩種方式:第一種,找一個在當地有信用的人(法律用語叫「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上面寫保證金額和繳納事由。第二種,直接繳現金或等值有價證券,免找保證人。不管走哪條路,法院都會指定一個保證金額,這個金額必須「相當」,意思是跟案件嚴重程度、被告逃亡風險、被告經濟能力成比例。不是法官想開多少就多少。保證金不是罰款。它的功能是確保你會乖乖出庭、遵守限制。案件結束後如果你都配合,錢退給你。但如果你跑了或違反規定,保證金會被沒入國庫。除了金錢擔保,法院還可以加一條:限制住居。意思是你不能隨便搬家或出國,必須住在指定的地址。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為具保停止羈押的條件性規範,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應指定相當保證金額,並提供保證書、現金、第三人繳納、有價證券四種擔保途徑,同時得限制被告住居,作為金錢擔保之外的行動控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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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擔保被告配合到庭的押金,不是罰款或刑罰。案件結束後(無論有罪無罪),被告遵守交保條件者,依第119條應予發還;若逃匿或違反條件,保證金會依第118條沒入。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案件結束後忘了聲請發還,拖太久會增加手續麻煩,案件確定後盡快辦理。
幾個方向:第一,第三人可替你繳,不限親屬;第二,可用有價證券代替現金;第三,若金額確實超過被告及親友負擔能力,辯護人可具狀請求降低,主張原金額不相當、實質剝奪交保權利。內行人提示:部分法扶律師處理交保時會一併處理金額抗告,符合法律扶助資格者可爭取此資源。
須為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即具一定財力與信用者,並須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可能要求保證人提出財力證明,不是隨便找朋友簽名就能過關,事前先評估保證人條件。
拿得回來。保證金是押金不是罰款,案件終結且配合交保條件者依第119條全額發還,逃匿或違反條件才依第118條沒入。
保證書是由殷實之人出具的書面擔保(人保);保證金是直接繳現金或有價證券(物保)。願繳保證金者免提保證書。
指該管區域內具一定財力與信用、足以擔保保證金額之人,實務上法院可能要求提出財力證明。
法院在金錢擔保外命被告住於指定處所、不得擅自遷移或出國,作為確保到庭的行動控制手段。
三條路:請第三人代繳(不限親屬)、用有價證券代替現金、或由辯護人具狀請求降低金額主張不相當。
取得許可裁定 → 確認金額 → 選繳納方式(現金/保證書/第三人/有價證券)→ 繳納 → 依第113條即釋放。
現金、有價證券(多接受上市股票或公債)、第三人代繳,或由殷實之人出保證書代替繳納。
案件確定後依第119條向法院聲請發還,並出示繳納收據,盡快辦理避免手續麻煩。
具保(§111)以保證金或保證書擔保;責付(§115)是交付給可信賴之人約束被告,不需金錢,兩者皆為停止羈押手段。
| method | 需保證人 | 速度 | 適用情境 |
|---|---|---|---|
| 保證書 | 需(殷實之人,可能要財力證明) | 較慢 | 無現金但有可信賴之保證人 |
| 現金 | 否 | 最快 | 手邊有足額現金 |
| 第三人繳納 | 否(任何人皆可代繳) | 快 | 本人現金不足、親友願代繳 |
| 有價證券 | 否 | 視認定 | 持有上市股票或公債、無現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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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必耍情形,不得為左列之訊問: 一、與本案無關者。 二、恐證言與證人或其第九十八條之關係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損害者。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立法理由一、法律上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商舖既非法律上之人格主體,並無予以標列之必要,故將第二項「或商舖」刪除。 二、第一、三、四、五項均不修正。
非有必耍情形,不得為左列之訊問: 一、與本案無關者。 二、恐證言與證人或其第九十八條之關係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損害者。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一、法律上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商舖既非法律上之人格主體,並無予以標列之必要,故將第二項「或商舖」刪除。 二、第一、三、四、五項均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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