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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刑(二)字第 750 號
要旨
查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依法應由法院指定保證金額,其多寡需視法院審酌各個具體案情而為適當之指定,尚難遷就特定地區商舖之資力而為寬嚴之限制。惟一家商舖之資本額不足所核定之保證金額時倘經法院許可,得以兩家資本額合併過於保證金額之商舖為保證人。
全文內容
查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依法應由法院指定保證金額,其多寡需視法院審酌各個具體案情而為適當之指定,尚難遷就特定地區商舖之資力而為寬嚴之限制。惟一家商舖之資本額不足所核定之保證金額時倘經法院許可,得以兩家資本額合併過於保證金額之商舖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