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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刑(二)字第 7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查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依法應由法院指定保證金額,其多寡需視法院審酌各個具體案情而為適當之指定,尚難遷就特定地區商舖之資力而為寬嚴之限制。惟一家商舖之資本額不足所核定之保證金額時倘經法院許可,得以兩家資本額合併過於保證金額之商舖為保證人。

全文內容

查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依法應由法院指定保證金額,其多寡需視法院審酌各個具體案情而為適當之指定,尚難遷就特定地區商舖之資力而為寬嚴之限制。惟一家商舖之資本額不足所核定之保證金額時倘經法院許可,得以兩家資本額合併過於保證金額之商舖為保證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刑(二)字第 7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依法應由法院指定保證金額,其多寡需視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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