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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二)字第 54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查羈押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之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著有明文,被告所在地之商舖如不在該管區域內,依法自難允許其作保。

全文內容

查羈押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之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著有明文,被告所在地之商舖如不在該管區域內,依法自難允許其作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令刑(二)字第 54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查羈押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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