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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訓刑字第 7641 號
要旨
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除聲請人或第三人願納保證金者外,固應命其提出保證書,惟保證書並不以商舖所具者為限,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亦得為之,其不命具保者,得以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法,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定有明文,嗣後各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酌用責付或限制居住之方法,其有必須具保者,如該管域內殷實之人願為之保證時,亦應准許,不得均命由商舖提出保證書,藉符便民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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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除聲請人或第三人願納保證金者外,固應命其提出保證書,惟保證書並不以商舖所具者為限,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亦得為之,其不命具保者,得以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法,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定有明文,嗣後各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酌用責付或限制居住之方法,其有必須具保者,如該管域內殷實之人願為之保證時,亦應准許,不得均命由商舖提出保證書,藉符便民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