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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90012203 號
要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制定公布,其中,第 5 條第2 項至第 4 項有關延長羈押次數及羈押總期間之限制規定,自公布後 2年(即 101 年 5 月 19 日)施行,請各法院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主旨
為因應刑事妥速審判法公布,有關刑事案件被告延長羈押次數及羈押總期間之限制,自公布 2 年後施行,請法院妥為規劃如何優先密集集中審理被告在押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俾協助法官妥速審結,請 查照。
說明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業經總統於 99 年 5 月 19 日公布,其中第 5 條第 1 項自 99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 5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自公布後 2 年施行。
二、被告受羈押,對其工作、家庭及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有礙其自由蒐集證據從事訴訟準備行為,因此被告在押案件之迅速審結,實為妥速審判最為關注之核心事項。再者,羈押除對被告於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外,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請各法院優先且積極妥為規劃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之相關配套措施,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1 項:「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之規定。
三、因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8 年」,為免重罪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羈押期滿即予釋放,引發社會輿情指摘,除本院將持續補充法官及輔助人力,以改善審判環境外,亦請各法院列管被告羈押逾 5 年案件,並特別提供行政支援(如調集法官助理或司法事務官協助等等),協助法官妥速審結。另檢送「○○法院○○年○○月份被告羈押逾 5 年案件審理情形月報表」1 份(如附件 1),請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按月依式於次月 5 日前,以 E 化報表管理系統陳報前月份羈押逾 5年案件進行情形(例 99 年 9 月 5 日前陳報之 99 年 8 月份月報表,其羈押日數需計算至 8 月 31 日)。
四、又為利法院計算被告審判中羈押日數,修正刑事案卷封面樣式(如附件 2),新增「審判中已押總日數」及「本案羈押總日數」欄位,請法院書記官於收案時,即計算該案各審級羈押總日數(指審判中實際羈押被告之期間,含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8 項之繼續羈押、第117 條之再執行羈押等期間應併予累計,惟應扣除保釋、戒治、偵查中羈押、他案羈押及另案借執行等期間),填入卷面「審判中已押總日數」欄位,並應於該案卷證送交上級審(或下級審)法院前,計算本案之本審級羈押日數(如更二審原由甲股承辦,後改由乙股承辦,其本案審判中已押總日數,應包括甲、乙二股更二審之實際羈押被告期間,但不含上訴審或更一審),填入「本案羈押總日數」欄位後,始得將卷宗送交上級審(或下級審)法院審理。另因應「檔案法」公布施行,爰刪除卷面較少使用之「檔號」、「保存始期」、「保存終期」等欄位。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