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增訂第 48 點之 1
主旨
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增訂第 48 點之 1,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偶有法院因羈押逾期,將重刑人犯釋放,遭致社會物議,斲傷司法形象至鉅。為督促法院承辦人員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3項、第 4 項羈押期間起算之差異,爰有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增訂第48 點之 1 必要。 二、檢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點之 1 修正對照表乙份 (如附件) 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請轉行查照)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參事室、資訊管理處、秘書處
附件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四八之一、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三項係規定羈押中之被告於偵查與審判、原審與上訴審法院審判中之羈押期間,分別以卷宗及證物送交管轄法院或上訴審法院之日起算;同條第四項則規定逮捕、拘提被告後,經過一定期間,例如同法第九三條第二項、第九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期間,始羈押被告時,羈押期間以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自逮捕、拘提起,實際上已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為顧及被告權益,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以保障人權,二者有明確區分,務須注意適用。 (刑訴法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