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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27851 號
要旨
關於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押票,於第三聯即交被告或其家屬者之備註欄內加註文字
主旨
關於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押票,請於第三聯即交被告 (受刑人) 或其家屬者之備註欄內加註如說明二之文字,其以印戳加蓋其上者,請儘速改以鉛印方式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 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法 83 檢字第九七四三號函諒達。
二 押票第三聯備註欄內,應加註左列文字:
(一) 被羈押人如有不服,得於五日內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三) 如聲請停止羈押,請提出書面聲請狀,由檢察官依法審酌是否准予具保。
(四) 如有疑難,可至本署服務處詢問或聲請代為撰寫書狀。
三 有關慎重執行羈押及押票有關被告權益記載事項之辦理情形,將列入檢察機關業務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