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235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犯罪嫌疑人曾因案經不予許可出境,而檢察官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應於二十日內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採取銜接限制出境措施

主旨

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曾因該案經不予許可出境,而檢察官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應於二十日內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採取銜接限制出境措施,請照辦。

說明

一 依本部調查局八十二年九十五日 (82) 參 (五) 字第八二○九一一七五號函辦理。

二 自八十二年九月起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曾因該案經不予許可入境,將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十日後逕行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撤銷出境之管制並副知所移送之檢察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235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犯罪嫌疑人曾因案經不予許可出境,而檢察官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