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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23588 號
要旨
犯罪嫌疑人曾因案經不予許可出境,而檢察官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應於二十日內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採取銜接限制出境措施
主旨
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曾因該案經不予許可出境,而檢察官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應於二十日內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採取銜接限制出境措施,請照辦。
說明
一 依本部調查局八十二年九十五日 (82) 參 (五) 字第八二○九一一七五號函辦理。
二 自八十二年九月起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曾因該案經不予許可入境,將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十日後逕行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撤銷出境之管制並副知所移送之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