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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4359 號
要旨
查刑事案件被告停止羈押後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但該法條所定再執行羈押之原因,係以停止羈押後發生者為限,在准許停止羈押時,尚未發生再執行羈押之情事,自不得於准許停止羈押之時諭知若干日數之期限而命被告於期滿後自行到案再執行羈押。
全文內容
查刑事案件被告停止羈押後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但該法條所定再執行羈押之原因,係以停止羈押後發生者為限,在准許停止羈押時,尚未發生再執行羈押之情事,自不得於准許停止羈押之時諭知若干日數之期限而命被告於期滿後自行到案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