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有關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
主旨
為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已函請內政部轉請所屬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有關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請查照。
說明
一、按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防逃機制)業經總統於 108 年 7月 17 日公布施行,其中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該規定係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之機制,爰請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狀,妥適決定有無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之必要。二、又旨揭處分,參照立法理由係命被告遵守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允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繼承、徵收、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或變更,附此敘明。 三、檢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防逃機制)及內政部 108 年 7 月 23 日台內地字第 1080128651 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附件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台內地字第 1080128651 號
主旨
司法院秘書長函,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規定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為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時,請惠允協助辦理 1 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08 年 7 月 11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19355 號函辦理,隨文檢送該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有關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執行不動產權利禁止處分等登記事宜,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特別明定「限制登記」之類型,其範疇包括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查 108 年 7月 17 日公布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該規定係屬前揭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範疇,爰請轉知所屬依規定配合辦理登記。 三、至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敘及如有法院應配合辦理事項併請覆知 1 節,因案涉登記實務執行,為求周延,請於本(108) 年 7 月 31 日前研提具體意見送部,俾予彙整建議意見提供司法院研處。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