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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3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宜限於對被告限制出境時始得為之

主旨

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允宜限於對被告限制出境時始得之,請查照。

說明

一、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等防範刑事被告逃匿新制規定,已於 108 年 7 月 17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另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新制規定,業經總統於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並將於 108年 12 月 19 日生效施行,合先敘明。

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命被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者,性質上乃強化限制出境效力之輔助措施,自宜限於對被告限制出境時,始得衡情附隨為之,俾維護人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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