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7294 號
要旨
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命被告禁止處分特定財產之命令,得於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逕行塗銷禁止被告處分登記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命被告禁止處分特定財產之命令,得否由不動產登記機關於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逕行塗銷禁止被告處分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8 月 19 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4387 號函。
二、有關本院 108 年 7 月 11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19355 號函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 節,是否即謂得由土地登記機關於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逕行辦理塗銷本條之禁止處分登記乙節,按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係命「被告」應遵守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其目的在於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而非保全該等財產,是法院依該款規定所為之命令,自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繼承、徵收、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或變更,並得由不動產登記機關逕行依法令辦理塗銷禁止被告處分之登記。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