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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1137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命被告應遵守特定事項時,宜符比例原則,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主旨

有關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命被告應遵守特定事項時,允宜依比例原則,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為妥適決定,請查照。

說明

法院諭知、變更、延長或撤銷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事項及其期間,或諭知同條第 3 項事項,或對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逕行拘提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目的、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包含合目的性、最小侵害與過度禁止等子原則)妥適定之。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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