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規定,扣押物未經判決諭知沒收者,判決確定後應即發還原所有人。
Q · 案件結束了,被警察扣走的手機、現金、機車怎麼拿回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扣押物只要判決主文沒有「沒收」二字,判決確定後即屬於原所有人。實務上法院不會主動通知,必須具狀向承辦的檢察署或法院聲請「扣押物發還」,附判決確定證明與扣押物清單。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如該物仍是重要證據,得繼續扣押。例外情況之外,繼續占有就是違法。
白話解讀
警察在偵查階段扣走了你的手機、筆電、機車、現金,一路走到判決。案件結束後,這些東西屬於誰?這條給的答案直接到讓人意外: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應即發還。四個字,「應即發還」,意思是判決確定那一刻,這些東西就應該回到你手上,法院和檢方沒有理由繼續扣著。但絕大多數被告和被害人不知道這條,東西就躺在法院或檢察署的保管室裡年復一年,有些人甚至過世了才由家屬翻出物品保管條發現。但書有一個例外: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可以繼續扣押。「必要」通常指該物品仍是重要證據,上訴審可能需要重新勘驗。等判決確定且沒有諭知沒收,你帶著身分證和判決正本就能去領。有些扣押物具特殊性(加密錢包私鑰、虛擬貨幣、訂作物品),領回程序會更複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為刑事程序中扣押物終結處理的核心條文,建立「未諭知沒收則應即發還」的硬性義務原則,並設定「上訴期間或上訴中有必要」為唯一續扣例外。其性質為國家公權力扣押行為的退場機制,劃清「程序保全」與「實體處分」的法律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扣押物什麼時候會發還?▾
判決確定且主文未諭知沒收時,依法應即發還,但要主動具狀聲請。
Q2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程序保全(暫時拿走),沒收是實體處分(永久剝奪),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Q3上訴期間內可以拿回扣押物嗎?▾
原則不行,但若上訴審無繼續扣押必要,可聲請發還,由法院裁量。
Q4被害人的財物也適用第 317 條嗎?▾
適用。即使你不是被告,自己的財物被扣押後也可依本條聲請發還。
Q5扣押物在保管期間損壞怎麼辦?▾
可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保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需證明保管過失。
Q6虛擬貨幣或加密錢包私鑰如何發還?▾
屬實務新議題,需以安全方式交付(新錢包轉移),避免私鑰外洩。
Q7聲請發還被駁回怎麼辦?▾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要求說明繼續扣押的必要性。
Q8扣押物是車輛產生的保管費誰負擔?▾
原則由聲請人負擔,但可主張扣押不必要請求減免,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爭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扣押_§133 | 沒收_刑法§38 | 發還_§317 |
|---|---|---|---|
| 法律性質 | 程序保全(暫時剝奪占有) | 實體處分(永久剝奪所有權) | 扣押效力終結(回復原所有人) |
| 決定機關 | 檢察官、法官(偵查/審判中) | 法官(判決主文諭知) | 判決確定後法院/檢察署執行 |
| 效力時點 | 扣押處分作成時 | 判決確定時 | 判決確定且未諭知沒收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