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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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規定,扣押物未經判決諭知沒收者,判決確定後應即發還原所有人。
Q · 案件結束了,被警察扣走的手機、現金、機車怎麼拿回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扣押物只要判決主文沒有「沒收」二字,判決確定後即屬於原所有人。實務上法院不會主動通知,必須具狀向承辦的檢察署或法院聲請「扣押物發還」,附判決確定證明與扣押物清單。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如該物仍是重要證據,得繼續扣押。例外情況之外,繼續占有就是違法。
白話解讀
警察在偵查階段扣走了你的手機、筆電、機車、現金,一路走到判決。案件結束後,這些東西屬於誰?這條給的答案直接到讓人意外: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應即發還。四個字,「應即發還」,意思是判決確定那一刻,這些東西就應該回到你手上,法院和檢方沒有理由繼續扣著。但絕大多數被告和被害人不知道這條,東西就躺在法院或檢察署的保管室裡年復一年,有些人甚至過世了才由家屬翻出物品保管條發現。但書有一個例外: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可以繼續扣押。「必要」通常指該物品仍是重要證據,上訴審可能需要重新勘驗。等判決確定且沒有諭知沒收,你帶著身分證和判決正本就能去領。有些扣押物具特殊性(加密錢包私鑰、虛擬貨幣、訂作物品),領回程序會更複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為刑事程序中扣押物終結處理的核心條文,建立「未諭知沒收則應即發還」的硬性義務原則,並設定「上訴期間或上訴中有必要」為唯一續扣例外。其性質為國家公權力扣押行為的退場機制,劃清「程序保全」與「實體處分」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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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手機被扣兩年,案件結束了怎麼拿回來?▾
先確認判決主文有沒有「沒收」字樣,沒有就代表手機仍屬你所有。寫一份「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狀」遞給承辦的檢察署或法院,內容寫清楚你的姓名、案號、判決確定日、扣押物品清單、你要求發還的請求。送狀後通常一到兩週會收到通知領取。內行人提示:領取當場務必拍照記錄物品狀態。
Q2判決確定前我可以要求先拿回扣押物嗎?▾
原則上不行。但如果你能證明該物對你生活或業務有重大必要(例如計程車司機的車被扣影響生計),可聲請改以保全證據方式處理,例如對物品拍照、錄影、製作勘驗筆錄後發還。這屬於法官裁量。內行人提示:這種聲請勝率不高但值得一試,特別是扣押物對你的經濟基礎有直接影響時。
Q3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是什麼?▾
規範判決確定後扣押物的處理:未諭知沒收應即發還,上訴期間或上訴中有必要才得續扣,是被告與第三人財產返還的核心條文。
Q4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程序保全(暫時占有以保全證據),沒收是實體處分(永久剝奪所有權)。性質、決定機關、效力時點全部不同。
Q5什麼叫「應即發還」?▾
法律明定保管機關必須返還之硬性義務,無裁量空間。判決確定且未諭知沒收即觸發此義務,不得拖延。
Q6扣押物保管期間誰負責?▾
由扣押機關(檢察署或法院)負保管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保管過失造成的毀損遺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Q7扣押物發還聲請狀怎麼寫?▾
載明姓名、案號、扣押筆錄編號、物品清單、判決確定日、依據刑訴 §317,附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越具體越難拖。
Q8扣押車輛產生的保管費怎麼算?▾
依各拖吊場或保管機關收費標準,可主張扣押不必要請求減免,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爭取,實務上有減免空間。
Q9聲請扣押物發還要花多少錢?▾
免裁判費,自己具狀零成本。委任律師約 3-8 千元代撰書狀,複雜案件(虛擬資產、跨境)可能更高。
Q10怎麼證明扣押物是我的?▾
出示購買發票、保固書、登記證明、扣押筆錄上的所有人記載,或請扣押當時筆錄製作人作證。
Q11刑訴 §317 vs §142 差在哪?▾
§142 是「偵查/審判中」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的發還,§317 是「判決後」扣押物的最終處理。時點與要件完全不同。
Q12刑訴 §317 vs §318 差在哪?▾
§317 處理被告財物未沒收的發還,§318 處理「贓物」應發還「被害人」的特別規定,主體與標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扣押_§133 | 沒收_刑法§38 | 發還_§317 |
|---|---|---|---|
| 法律性質 | 程序保全(暫時剝奪占有) | 實體處分(永久剝奪所有權) | 扣押效力終結(回復原所有人) |
| 決定機關 | 檢察官、法官(偵查/審判中) | 法官(判決主文諭知) | 判決確定後法院/檢察署執行 |
| 效力時點 | 扣押處分作成時 | 判決確定時 | 判決確定且未諭知沒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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