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贓物之處理)
- 1.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 2.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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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定法院須主動發還扣押贓物,無待被害人請求;暫行發還之物若判決無諭知即視為確定發還。
Q · 被偷的東西扣在警局或法院,要怎麼拿回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第 1 項,只要扣押物經認定屬被害人所有且歸屬明確,法院或檢察官應不待被害人請求即主動發還。若已先行領回(暫行發還,同法第 142 條第 2 項),判決書未為沒收或其他諭知者,依第 318 條第 2 項視為確定發還。實務上主動撰寫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本條與第 142 條第 1 項,附上所有權證明,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白話解讀
你被偷了,警察抓到犯人,你的手機、金飾、筆電被扣押當證據。案子還在審理,你什麼時候拿得回來?這條寫著一件很多被害人一輩子不知道的事:只要法官認定這些東西就是你的贓物,根據第142條第1項,法院不用等你寫申請書、不用等你開口,應該主動把東西還給你。大部分被害人默默等,以為要等案子判完才能領回,有些東西就這樣躺在證物室好幾年。還有一種情況是審理中先把東西還給你用(叫「暫行發還」),很多人擔心哪天警察又來要回去。這條第二項把這個擔憂也解決了:判決書沒有特別說要沒收或再處理,那就當作正式還給你,不會反悔。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範扣押贓物的發還程序,建立法院主動發還義務:第 1 項要求法院或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中無待被害人請求即發還贓物;第 2 項規定暫行發還之物若判決未為沒收或其他諭知,視為已有確定發還裁定,避免被害人於程序末端仍有財產回復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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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的贓物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
法院或檢察官認定贓物歸屬清楚時即應主動發還,不必等判決確定(刑訴 318 第 1 項)。
Q2被害人需要寫聲請狀嗎?▾
法律規定不待請求,但實務上主動寫聲請狀引用本條可加速處理。
Q3暫行發還是不是還要還回去?▾
判決書若無沒收或其他諭知,依第 318 條第 2 項視為確定發還,不必再交還。
Q4東西躺在證物室很久怎麼辦?▾
可直接寫陳情書或聲請狀向承辦法院引用刑訴 318、142 要求依法處理。
Q5贓物歸屬有爭議時怎麼處理?▾
法院須先確認所有權清楚才能依本條發還,有爭議時可聲請傳訊證人或調查證據。
Q6詐騙集團車手的現金可以發還嗎?▾
若可證明是從特定被害人帳戶被騙走且金額對應清楚,可依本條直接發還,不必等詐欺案判決。
Q7刑事附帶民事跟發還贓物差在哪?▾
發還贓物是回復物的占有,附帶民事是請求損害賠償,兩者可並行。
Q8贓物毀損或被消費掉了怎麼辦?▾
原物無法返還時改走損害賠償(民法 184 或附帶民事),非本條適用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依據條文 | [ { "label": "刑訴 318(贓物發還)", "value": "法院主動發還,無待請求" }, { "label": "刑訴 317(扣押物未沒收)", "value": "未沒收之扣押物應發還,含贓物與非贓物" }, { "label": "刑訴 473(執行階段發還)", "value": "確定判決後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處理" } ] |
| 啟動時點 | [ { "label": "刑訴 318", "value": "偵查 / 審判中歸屬明確即可啟動" }, { "label": "刑訴 317", "value": "案件結束時統一處理" }, { "label": "刑訴 473", "value": "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 } ] |
| 義務性質 | [ { "label": "刑訴 318", "value": "法院主動義務(不待請求)" }, { "label": "刑訴 317", "value": "未沒收原則上發還" }, { "label": "刑訴 473", "value": "檢察官執行裁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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