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318贓物之處理

快速跳轉
  1. 1.扣押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2. 2.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定法院須主動發還扣押贓物,無待被害人請求;暫行發還之物若判決無諭知即視為確定發還。

Q · 被偷的東西扣在警局或法院,要怎麼拿回來?

依第 318 條,法院須主動發還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第 1 項,只要扣押物經認定屬被害人所有且歸屬明確,法院或檢察官應不待被害人請求即主動發還。若已先行領回(暫行發還,同法第 142 條第 2 項),判決書未為沒收或其他諭知者,依第 318 條第 2 項視為確定發還。實務上主動撰寫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本條與第 142 條第 1 項,附上所有權證明,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白話解讀

你被偷了,警察抓到犯人,你的手機、金飾、筆電被扣押當證據。案子還在審理,你什麼時候拿得回來?這條寫著一件很多被害人一輩子不知道的事:只要法官認定這些東西就是你的贓物,根據第142條第1項,法院不用等你寫申請書、不用等你開口,應該主動把東西還給你。大部分被害人默默等,以為要等案子判完才能領回,有些東西就這樣躺在證物室好幾年。還有一種情況是審理中先把東西還給你用(叫「暫行發還」),很多人擔心哪天警察又來要回去。這條第二項把這個擔憂也解決了:判決書沒有特別說要沒收或再處理,那就當作正式還給你,不會反悔。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範扣押贓物的發還程序,建立法院主動發還義務:第 1 項要求法院或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中無待被害人請求即發還贓物;第 2 項規定暫行發還之物若判決未為沒收或其他諭知,視為已有確定發還裁定,避免被害人於程序末端仍有財產回復不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東西被當證據扣了一年多,我怎麼把它要回來?

寫一份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與第 142 條第 1 項,附上所有權證明(發票、保證書、照片、購買紀錄),送到承辦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通常樂意協助處理發還手續,用客氣但明確的態度去問,比寫完整聲請狀更有效。

Q2案件還在審理,我可以先拿回被扣押的手機嗎?

可以聲請暫行發還(第 142 條第 2 項),重點是證明手機對你生活或工作有必要,且不影響案件證據保全。手機內的通聯紀錄法院通常已備份,原物可先還給你。聲請書附上具體必要性(工作聯絡、家人聯繫、重要資料)通過率較高。

Q3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是什麼?

規範扣押贓物的主動發還義務與暫行發還的確定機制,是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回復財產的關鍵條文。

Q4什麼叫贓物?

因犯罪行為而被害人喪失占有之物,認定須以歸屬明確為前提,包括被竊財物、被詐財產、被搶物品等。

Q5暫行發還是什麼?

案件審理中為兼顧被害人生活或營業需要,先行將扣押物交還被害人的程序,依第 142 條第 2 項辦理。

Q6法院主動發還義務的範圍?

限於依第 142 條第 1 項認定歸屬被害人之扣押物,包括偵查中與審判中任何階段,不限於判決後。

Q7怎麼聲請扣押贓物發還?

撰寫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刑訴 318 第 1 項與 142 第 1 項,附所有權證明,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書記官提出。

Q8暫行發還怎麼辦?

依刑訴 142 第 2 項聲請,敘明物品對生活或工作的必要性,並承諾不影響證據保全,承辦機關裁定後即可領回。

Q9贓物發還要多久?

視承辦機關案件量,主動聲請通常 2-4 週內完成;被動等候可能拖到判決確定後仍未處理。

Q10證明所有權需要什麼?

發票、保證書、序號、購買紀錄、照片、刷卡明細等可直接連結到被害人的證明文件,越具體越好。

Q11刑訴 318 vs 317 條差在哪?

317 是扣押物(含非贓物)未沒收應即發還的一般規定,318 是針對贓物的特別主動發還義務,318 啟動時點更早。

Q12刑訴 318 vs 473 條差在哪?

318 適用於偵查/審判中,473 是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處理,兩條時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依據條文
啟動時點
義務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47 条(被害者還付)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33조(압수장물의 환부)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条(扣押物的处理)
德國StPO § 111n(Herausgabe an den Verletz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1-4(restitution des objets saisi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g)(Return of Prope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法院認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   四、起訴經撤回者。   五、被告已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0231129 制定)

法院或受命推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及被告。   前項訊問不公開之。

(0341130 修正)

法院或受命推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前項訊問,不公開之。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0560113 全文修正)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0170728 制定)

法院認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   四、起訴經撤回者。   五、被告已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0231129 制定)

法院或受命推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及被告。   前項訊問不公開之。

(0341130 修正)

法院或受命推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前項訊問,不公開之。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0560113 全文修正)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定:「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