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贓物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押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2.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 第3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