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8 條(贓物之處理)
- 1.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 2.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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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定法院須主動發還扣押贓物,無待被害人請求;暫行發還之物若判決無諭知即視為確定發還。
Q · 被偷的東西扣在警局或法院,要怎麼拿回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第 1 項,只要扣押物經認定屬被害人所有且歸屬明確,法院或檢察官應不待被害人請求即主動發還。若已先行領回(暫行發還,同法第 142 條第 2 項),判決書未為沒收或其他諭知者,依第 318 條第 2 項視為確定發還。實務上主動撰寫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本條與第 142 條第 1 項,附上所有權證明,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白話解讀
你被偷了,警察抓到犯人,你的手機、金飾、筆電被扣押當證據。案子還在審理,你什麼時候拿得回來?這條寫著一件很多被害人一輩子不知道的事:只要法官認定這些東西就是你的贓物,根據第142條第1項,法院不用等你寫申請書、不用等你開口,應該主動把東西還給你。大部分被害人默默等,以為要等案子判完才能領回,有些東西就這樣躺在證物室好幾年。還有一種情況是審理中先把東西還給你用(叫「暫行發還」),很多人擔心哪天警察又來要回去。這條第二項把這個擔憂也解決了:判決書沒有特別說要沒收或再處理,那就當作正式還給你,不會反悔。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規範扣押贓物的發還程序,建立法院主動發還義務:第 1 項要求法院或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中無待被害人請求即發還贓物;第 2 項規定暫行發還之物若判決未為沒收或其他諭知,視為已有確定發還裁定,避免被害人於程序末端仍有財產回復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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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東西被當證據扣了一年多,我怎麼把它要回來?▾
寫一份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與第 142 條第 1 項,附上所有權證明(發票、保證書、照片、購買紀錄),送到承辦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通常樂意協助處理發還手續,用客氣但明確的態度去問,比寫完整聲請狀更有效。
Q2案件還在審理,我可以先拿回被扣押的手機嗎?▾
可以聲請暫行發還(第 142 條第 2 項),重點是證明手機對你生活或工作有必要,且不影響案件證據保全。手機內的通聯紀錄法院通常已備份,原物可先還給你。聲請書附上具體必要性(工作聯絡、家人聯繫、重要資料)通過率較高。
Q3刑事訴訟法第 318 條是什麼?▾
規範扣押贓物的主動發還義務與暫行發還的確定機制,是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回復財產的關鍵條文。
Q4什麼叫贓物?▾
因犯罪行為而被害人喪失占有之物,認定須以歸屬明確為前提,包括被竊財物、被詐財產、被搶物品等。
Q5暫行發還是什麼?▾
案件審理中為兼顧被害人生活或營業需要,先行將扣押物交還被害人的程序,依第 142 條第 2 項辦理。
Q6法院主動發還義務的範圍?▾
限於依第 142 條第 1 項認定歸屬被害人之扣押物,包括偵查中與審判中任何階段,不限於判決後。
Q7怎麼聲請扣押贓物發還?▾
撰寫贓物發還聲請狀引用刑訴 318 第 1 項與 142 第 1 項,附所有權證明,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書記官提出。
Q8暫行發還怎麼辦?▾
依刑訴 142 第 2 項聲請,敘明物品對生活或工作的必要性,並承諾不影響證據保全,承辦機關裁定後即可領回。
Q9贓物發還要多久?▾
視承辦機關案件量,主動聲請通常 2-4 週內完成;被動等候可能拖到判決確定後仍未處理。
Q10證明所有權需要什麼?▾
發票、保證書、序號、購買紀錄、照片、刷卡明細等可直接連結到被害人的證明文件,越具體越好。
Q11刑訴 318 vs 317 條差在哪?▾
317 是扣押物(含非贓物)未沒收應即發還的一般規定,318 是針對贓物的特別主動發還義務,318 啟動時點更早。
Q12刑訴 318 vs 473 條差在哪?▾
318 適用於偵查/審判中,473 是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處理,兩條時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依據條文 | [ { "label": "刑訴 318(贓物發還)", "value": "法院主動發還,無待請求" }, { "label": "刑訴 317(扣押物未沒收)", "value": "未沒收之扣押物應發還,含贓物與非贓物" }, { "label": "刑訴 473(執行階段發還)", "value": "確定判決後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處理" } ] |
| 啟動時點 | [ { "label": "刑訴 318", "value": "偵查 / 審判中歸屬明確即可啟動" }, { "label": "刑訴 317", "value": "案件結束時統一處理" }, { "label": "刑訴 473", "value": "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 } ] |
| 義務性質 | [ { "label": "刑訴 318", "value": "法院主動義務(不待請求)" }, { "label": "刑訴 317", "value": "未沒收原則上發還" }, { "label": "刑訴 473", "value": "檢察官執行裁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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