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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

  1. 1.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2. 2.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3. 3.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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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定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不待案件終結即應發還;急用時可聲請暫行發還自負保管,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影本。

Q · 東西被檢警扣走,可以在案件結束前要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一項,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法院應以裁定、檢察官應以命令發還。若仍有留存必要但你急用,可依第二項聲請「暫行發還」,由你負保管責任先取回原物;審判中也可依第三項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三種路徑分別對應「完全取回」「暫時取回」「取得影本」。

白話解讀

你的手機被檢察官扣走了。案子還沒結束,可能要拖一兩年。你以為這段時間只能乾等?錯。這條法律說得很清楚:只要那個東西對案件「沒有留存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就「應該」還你,不是「可以」,是「應該」。這個字的重量在於,你有權主動要求,而不是被動等待。如果扣押的是贓物,而且沒有第三人跳出來說那是他的,直接發還給被害人,你不需要等判決確定。更實用的是第二項:就算東西還需要留在案件裡,你可以申請「暫行發還」,自己負保管責任,東西先拿回去用。第三項是2019年才加的:你的帳冊、合約、硬碟被扣了但工作生活不能停,你可以付費申請影本。不用為了一個刑事案件讓你的整個日常運轉停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範扣押物之發還,建立三層機制: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應主動發還(第一項)、所有人或保管人得聲請暫行發還並自負保管責任(第二項)、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第三項),在證據保全與財產權即時回復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扣押物發還是什麼意思?

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主動或依聲請將物品返還給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Q2東西被扣押多久沒消息可以催嗎?

可以,遞交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引用第 142 條第一項「應」發還,機關有回應義務。

Q3暫行發還是什麼?

物品仍有留存必要時,先讓你取回使用,但你成為保管人,案件需要時須交回。

Q4扣押和沒收一樣嗎?

不一樣,扣押是暫時保全,案件結束原則上要還;沒收是終局剝奪所有權。

Q5可以只拿影本嗎?

可以,審判中有正當理由者得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此為 2019 年新增。

Q6誰可以聲請發還?

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包括被告本人,都有聲請資格。

Q7聲請發還有期限嗎?

無特定期限,案件進行中任何階段都可聲請,但越早越好。

Q8暫行發還後物品可以處分嗎?

不可以,毀損、藏匿、處分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完全發還暫行發還影本請求
取回程度原物完全取回原物暫時取回,須交回僅取得影本,原物留存
前提要件無留存必要仍有留存必要但准予暫還有正當理由且在審判中
保管責任由聲請人負保管責任
時間限制案件任何階段案件任何階段限審判中
費用預納影本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23条(押収物の還付・仮還付)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33조(압수물의 환부, 가환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45条(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与返还)
🇩🇪 德國StPO § 111n(Herausgabe beschlagnahmter Gegenstän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1-4 et 99(restitution des objets saisis)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1(g)(Motion to Return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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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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