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
- 1.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 2.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 3.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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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定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不待案件終結即應發還;急用時可聲請暫行發還自負保管,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影本。
Q · 東西被檢警扣走,可以在案件結束前要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一項,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法院應以裁定、檢察官應以命令發還。若仍有留存必要但你急用,可依第二項聲請「暫行發還」,由你負保管責任先取回原物;審判中也可依第三項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三種路徑分別對應「完全取回」「暫時取回」「取得影本」。
白話解讀
你的手機被檢察官扣走了。案子還沒結束,可能要拖一兩年。你以為這段時間只能乾等?錯。這條法律說得很清楚:只要那個東西對案件「沒有留存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就「應該」還你,不是「可以」,是「應該」。這個字的重量在於,你有權主動要求,而不是被動等待。如果扣押的是贓物,而且沒有第三人跳出來說那是他的,直接發還給被害人,你不需要等判決確定。更實用的是第二項:就算東西還需要留在案件裡,你可以申請「暫行發還」,自己負保管責任,東西先拿回去用。第三項是2019年才加的:你的帳冊、合約、硬碟被扣了但工作生活不能停,你可以付費申請影本。不用為了一個刑事案件讓你的整個日常運轉停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範扣押物之發還,建立三層機制: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應主動發還(第一項)、所有人或保管人得聲請暫行發還並自負保管責任(第二項)、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第三項),在證據保全與財產權即時回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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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物發還是什麼意思?▾
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主動或依聲請將物品返還給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Q2東西被扣押多久沒消息可以催嗎?▾
可以,遞交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引用第 142 條第一項「應」發還,機關有回應義務。
Q3暫行發還是什麼?▾
物品仍有留存必要時,先讓你取回使用,但你成為保管人,案件需要時須交回。
Q4扣押和沒收一樣嗎?▾
不一樣,扣押是暫時保全,案件結束原則上要還;沒收是終局剝奪所有權。
Q5可以只拿影本嗎?▾
可以,審判中有正當理由者得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此為 2019 年新增。
Q6誰可以聲請發還?▾
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包括被告本人,都有聲請資格。
Q7聲請發還有期限嗎?▾
無特定期限,案件進行中任何階段都可聲請,但越早越好。
Q8暫行發還後物品可以處分嗎?▾
不可以,毀損、藏匿、處分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完全發還 | 暫行發還 | 影本請求 |
|---|---|---|---|
| 取回程度 | 原物完全取回 | 原物暫時取回,須交回 | 僅取得影本,原物留存 |
| 前提要件 | 無留存必要 | 仍有留存必要但准予暫還 | 有正當理由且在審判中 |
| 保管責任 | 無 | 由聲請人負保管責任 | 無 |
| 時間限制 | 案件任何階段 | 案件任何階段 | 限審判中 |
| 費用 | 無 | 無 | 預納影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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