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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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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2. 2.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3. 3.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定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不待案件終結即應發還;急用時可聲請暫行發還自負保管,審判中亦得預納費用請求影本。

Q · 東西被檢警扣走,可以在案件結束前要回來嗎?

可以,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一項,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法院應以裁定、檢察官應以命令發還。若仍有留存必要但你急用,可依第二項聲請「暫行發還」,由你負保管責任先取回原物;審判中也可依第三項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三種路徑分別對應「完全取回」「暫時取回」「取得影本」。

白話解讀

你的手機被檢察官扣走了。案子還沒結束,可能要拖一兩年。你以為這段時間只能乾等?錯。這條法律說得很清楚:只要那個東西對案件「沒有留存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就「應該」還你,不是「可以」,是「應該」。這個字的重量在於,你有權主動要求,而不是被動等待。如果扣押的是贓物,而且沒有第三人跳出來說那是他的,直接發還給被害人,你不需要等判決確定。更實用的是第二項:就算東西還需要留在案件裡,你可以申請「暫行發還」,自己負保管責任,東西先拿回去用。第三項是2019年才加的:你的帳冊、合約、硬碟被扣了但工作生活不能停,你可以付費申請影本。不用為了一個刑事案件讓你的整個日常運轉停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範扣押物之發還,建立三層機制: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應主動發還(第一項)、所有人或保管人得聲請暫行發還並自負保管責任(第二項)、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影本(第三項),在證據保全與財產權即時回復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東西被扣走多久了都沒消息,我可以催嗎?

可以,而且你應該催。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遞交「聲請發還扣押物狀」,載明扣押物名稱、扣押日期、你認為已無留存必要的理由。法院以裁定回覆,檢察官以命令回覆,被駁回的裁定於審判中可抗告。書狀直接引用第 142 條第 1 項「應以裁定或命令發還」,「應」字代表機關有回應義務。

Q2暫行發還是什麼意思?東西拿回去之後還要還嗎?

暫行發還是東西先讓你取回使用,但你變成法律上的保管人,案件需要時必須交回。你不能賣掉、損壞或藏起來,否則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聲請時主動提出保管計畫(存放地點、保全措施),會大幅提高核准機率。

Q3扣押和沒收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扣押只是暫時保全,案件結束後原則上要還;即使案件未結,只要留存必要性消滅就可隨時聲請發還。沒收則是終局剝奪所有權,須經判決。內行人提示:把兩者混為一談的人,常因此白白等待數月。

Q4東西被警察扣走 案件未結 可以拿回嗎?

可以。刑訴 142 條第一項規定無留存必要時不待案件終結即應發還,你可主動聲請。

Q5扣押物發還和暫行發還差在哪?

發還是無留存必要時完全取回;暫行發還是仍有留存必要但准你先取回使用,須自負保管責任、案件需要時交回。

Q6什麼叫無留存必要?

扣押物已完成鑑定、已拍照存卷、或與起訴範圍無關等,不再作為證據或供沒收所必需的狀態。

Q7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暫時保全、案件後原則要還;沒收是經判決終局剝奪所有權。

Q8扣押物發還怎麼聲請?

撰寫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 載明物品、扣押日期、無留存必要理由 → 遞交承辦檢察官或法院,引用第一項「應」發還。

Q9暫行發還怎麼申請才容易准?

依第二項聲請並表明自負保管責任,主動附上保管計畫(存放地點、保全措施),降低承辦人疑慮。

Q10請求扣押物影本要付多少錢?

依第三項需預納費用,費用為影印或複製的工本費,數位檔案依機關規定計算。

Q11怎麼證明扣押物已無留存必要?

提出鑑定報告完成、照片已存卷、扣押物與起訴事實無關等具體事證,附在聲請狀中。

Q12暫行發還 vs 繳擔保金撤銷扣押(142-1)哪個有利?

暫行發還免繳錢但須交回原物且負保管責任;142-1 繳擔保金可撤銷扣押但要墊資金。視物品性質與資金狀況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完全發還暫行發還影本請求
取回程度原物完全取回原物暫時取回,須交回僅取得影本,原物留存
前提要件無留存必要仍有留存必要但准予暫還有正當理由且在審判中
保管責任由聲請人負保管責任
時間限制案件任何階段案件任何階段限審判中
費用預納影本費用

完全發還

取回程度
原物完全取回
前提要件
無留存必要
保管責任
時間限制
案件任何階段
費用

暫行發還

取回程度
原物暫時取回,須交回
前提要件
仍有留存必要但准予暫還
保管責任
由聲請人負保管責任
時間限制
案件任何階段
費用

影本請求

取回程度
僅取得影本,原物留存
前提要件
有正當理由且在審判中
保管責任
時間限制
限審判中
費用
預納影本費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23条(押収物の還付・仮還付)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33조(압수물의 환부, 가환부)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45条(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与返还)
德國StPO § 111n(Herausgabe beschlagnahmter Gegenständ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1-4 et 99(restitution des objets saisis)
美國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1(g)(Motion to Return Prope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搜索應用搜索票。   發搜索票之權,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法院或受命推事。

(0231129 制定)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0560113 全文修正)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1081217 修正)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立法理由一、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因生活上或工作上等正當需求,而有使用扣押物之必要時,倘全不許其有使用影本之機會,未免失之嚴苛,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 扣押物名詞
  • 贓物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持有名詞
(0170728 制定)

搜索應用搜索票。   發搜索票之權,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法院或受命推事。

(0231129 制定)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0560113 全文修正)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1081217 修正)

一、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因生活上或工作上等正當需求,而有使用扣押物之必要時,倘全不許其有使用影本之機會,未免失之嚴苛,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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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