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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沒收追徵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
  2. 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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