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
- 1.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
- 2.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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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若有喪失、貶值之虞或保管困難,得變價並保管所得價金。
Q · 案子還沒判,為什麼我被扣的東西可以被賣掉?
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若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費用過鉅,國家得先「變價」(變賣換成現金),再保管所得價金。重點是:變價不等於沒收,你拿回的權利從「拿回原物」轉成「拿回價金」。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白話解讀
案子還在審,你的名錶已經被拍賣了。聽起來離譜,但第141條就是授權這件事的條文。當被扣押的東西有以下任一情形:快要壞掉(生鮮食品、藥品過期)、價值持續下跌(股票、加密貨幣、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保管費用高得不合理,國家可以先把它賣掉(法律用語叫「變價」),然後把賣得的錢保管起來。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理中法院可以委託民事執行處執行。注意兩個重點:第一,變價不限於拍賣,有市價的東西可以直接賣,不用走拍賣程序。第二,變價後保管的是「價金」,不是把你的東西沒收了。如果最後你無罪或扣押物該發還,你拿回的是錢,不是東西本身。這裡面的落差,有時候會讓人非常不甘心。
法律定性
扣押物變價,指刑事程序中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因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保管不便、費用過鉅時,由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審理中)將其變賣換現,並保管所得價金的緊急處分。其目的在防止扣押物於案件終結前貶值或腐損,使所有人最終得返還的價值得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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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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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物變價是什麼?▾
把有貶值或保管困難之虞的扣押物先變賣,保管賣得的價金,不是沒收。
Q2誰可以決定變價?▾
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理中由法院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Q3變價一定要拍賣嗎?▾
不一定。105年修法把「拍賣」改為「變價」,有市價或公定牌價的物品可直接出售。
Q4東西被變價後判無罪,拿回的是錢還是物?▾
拿回的是變價所得的價金,不是原物本身。
Q5不服變價決定怎麼救濟?▾
依第416條提準抗告,應於知悉後五日內為之(以現行法為準)。
Q6什麼東西會被變價?▾
生鮮、藥品、股票、加密貨幣、季節性商品等易腐易貶值或保管費過鉅之物。
Q7變價的價金會被挪用嗎?▾
不會,價金應專戶保管,待案件終結依第142條發還或沒收。
Q8我能阻止扣押物被變價嗎?▾
可在知悉變價決定後依第416條異議,或事前依第140條聲請自行保管、第142條提早聲請發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option | trigger | decision_maker | result |
|---|---|---|---|
| 變價(§141) | 有喪失貶值之虞或保管困難 | 偵查中檢察官/審理中法院囑託民執處 | 扣押物變賣,保管價金 |
| 發還(§142) | 無留存必要 | 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 | 返還原物給所有人或權利人 |
| 自行保管(§140) | 不便由國家保管 | 法院或檢察官許可 | 由所有人保管,原物保留 |
| 沒收 | 案件終結且符合沒收要件 | 法院判決 | 終局剝奪所有權收歸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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