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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檢決字第 17105 號
要旨
承辦涉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所查扣之油品屬危險物之處置方式
主旨
關於檢察官承辦涉嫌違反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案件所查扣之油品如屬危險物品,且易再繼續流用不便保管者,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相符,請逕洽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營業總處及其所屬各營業處,予以價購,並保管其價金。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廿九日能 (86) 一字第○四三二三號函辦理。
二 檢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執法機關沒收 (入) 油料要點」一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