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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扣押後之處置(二)-看守、保管、毀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2.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3.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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