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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扣押後之處置(二)-看守、保管、毀棄)

  1. 1.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2. 2.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3. 3.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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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國家對扣押物負保管義務:應防止喪失毀損、不便保管者得命看守或交人保管、易生危險者得毀棄。

Q · 東西被扣押後壞掉了,國家要負責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扣押物為防其喪失或毀損,國家應為適當之處置,這是法定保管義務。若保管不當導致毀損滅失,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被害人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該管機關請求賠償。關鍵在證明毀損發生於保管期間且係保管不當所致,扣押時的收據(第139條)與物品狀態照片是舉證核心。

白話解讀

你的東西被扣押了,然後呢?它在倉庫裡放著,會不會壞掉?會不會不見?第140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而且處理方式比大多數人以為的務實得多。第一項是原則:國家既然扣了你的東西,就有責任防止它壞掉或不見,必須做「適當之處置」。第二項是現實:有些東西搬不動(大型機具)、不好保管(需要特殊溫控的物品),法律允許就地看守或交給所有人自己保管。第三項是極端狀況:有些東西放著就有危險(爆裂物、腐蝕性化學品),可以直接銷毀。這三項從保護到變通到銷毀,層層遞進,回應的是一個核心問題:國家拿了你的東西,在還你之前,出了事誰負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為扣押物處置的程序性規範,建立三層遞進結構:第1項課予國家防止扣押物喪失毀損的「適當處置」義務;第2項對不便搬運或保管之物,授權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適當之人保管;第3項對易生危險之物,授權毀棄。其核心是在保全證據與維護財產價值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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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物保管是什麼?

國家扣押你的財產後,依刑訴140條負有防止其喪失毀損的法定保管義務。

Q2扣押物壞了可以求償嗎?

可以,保管不當致毀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該管機關請求賠償。

Q3什麼扣押物可以被毀棄?

只有確實易生危險(爆炸、腐蝕、毒性)的物品,毀棄前應拍照化驗保留證據。

Q4扣押物可以由我自己保管嗎?

可以,不便搬運保管的扣押物,第2項允許命所有人或適當之人保管。

Q5扣押物保管不當怎麼求償?

發還時逐項比對收據、當場記錄毀損短少要求簽認,再提國家賠償請求。

Q6扣押物保管的時效多久?

國賠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國賠法第8條)。

Q7扣押物毀棄前要做什麼?

拍照、秤重、化驗、保留檢體,維持證據能力,毀棄的是實體不是證據。

Q8車子被扣放到生鏽算誰的?

保管不當造成的貶值損失國家要負責,國家保管義務不因時間拉長而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21条(押収物の保管)・第122条(押収物の廃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30조(압수물의 보관과 폐기)
🇨🇳 中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扣押財物應妥善保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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