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扣押後之處置(二)-看守、保管、毀棄)
- 1.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 2.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 3.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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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國家對扣押物負保管義務:應防止喪失毀損、不便保管者得命看守或交人保管、易生危險者得毀棄。
Q · 東西被扣押後壞掉了,國家要負責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扣押物為防其喪失或毀損,國家應為適當之處置,這是法定保管義務。若保管不當導致毀損滅失,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被害人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該管機關請求賠償。關鍵在證明毀損發生於保管期間且係保管不當所致,扣押時的收據(第139條)與物品狀態照片是舉證核心。
白話解讀
你的東西被扣押了,然後呢?它在倉庫裡放著,會不會壞掉?會不會不見?第140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而且處理方式比大多數人以為的務實得多。第一項是原則:國家既然扣了你的東西,就有責任防止它壞掉或不見,必須做「適當之處置」。第二項是現實:有些東西搬不動(大型機具)、不好保管(需要特殊溫控的物品),法律允許就地看守或交給所有人自己保管。第三項是極端狀況:有些東西放著就有危險(爆裂物、腐蝕性化學品),可以直接銷毀。這三項從保護到變通到銷毀,層層遞進,回應的是一個核心問題:國家拿了你的東西,在還你之前,出了事誰負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為扣押物處置的程序性規範,建立三層遞進結構:第1項課予國家防止扣押物喪失毀損的「適當處置」義務;第2項對不便搬運或保管之物,授權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適當之人保管;第3項對易生危險之物,授權毀棄。其核心是在保全證據與維護財產價值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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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物保管是什麼?▾
國家扣押你的財產後,依刑訴140條負有防止其喪失毀損的法定保管義務。
Q2扣押物壞了可以求償嗎?▾
可以,保管不當致毀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該管機關請求賠償。
Q3什麼扣押物可以被毀棄?▾
只有確實易生危險(爆炸、腐蝕、毒性)的物品,毀棄前應拍照化驗保留證據。
Q4扣押物可以由我自己保管嗎?▾
可以,不便搬運保管的扣押物,第2項允許命所有人或適當之人保管。
Q5扣押物保管不當怎麼求償?▾
發還時逐項比對收據、當場記錄毀損短少要求簽認,再提國家賠償請求。
Q6扣押物保管的時效多久?▾
國賠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國賠法第8條)。
Q7扣押物毀棄前要做什麼?▾
拍照、秤重、化驗、保留檢體,維持證據能力,毀棄的是實體不是證據。
Q8車子被扣放到生鏽算誰的?▾
保管不當造成的貶值損失國家要負責,國家保管義務不因時間拉長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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