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國家對扣押物負保管義務:應防止喪失毀損、不便保管者得命看守或交人保管、易生危險者得毀棄。
Q · 東西被扣押後壞掉了,國家要負責嗎?
要。國家扣押同時負保管義務,保管不當可求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扣押物為防其喪失或毀損,國家應為適當之處置,這是法定保管義務。若保管不當導致毀損滅失,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被害人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該管機關請求賠償。關鍵在證明毀損發生於保管期間且係保管不當所致,扣押時的收據(第139條)與物品狀態照片是舉證核心。
你的東西被扣押了,然後呢?它在倉庫裡放著,會不會壞掉?會不會不見?第140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而且處理方式比大多數人以為的務實得多。第一項是原則:國家既然扣了你的東西,就有責任防止它壞掉或不見,必須做「適當之處置」。第二項是現實:有些東西搬不動(大型機具)、不好保管(需要特殊溫控的物品),法律允許就地看守或交給所有人自己保管。第三項是極端狀況:有些東西放著就有危險(爆裂物、腐蝕性化學品),可以直接銷毀。這三項從保護到變通到銷毀,層層遞進,回應的是一個核心問題:國家拿了你的東西,在還你之前,出了事誰負責?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為扣押物處置的程序性規範,建立三層遞進結構:第1項課予國家防止扣押物喪失毀損的「適當處置」義務;第2項對不便搬運或保管之物,授權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適當之人保管;第3項對易生危險之物,授權毀棄。其核心是在保全證據與維護財產價值間取得平衡。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國家扣押你的財產同時負有保管義務(第140條第1項),保管不當致毀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你需證明毀損發生於扣押保管期間,且係保管不當所致。扣押時的收據與照片是證明原本狀態的關鍵。
你可以依第142條第2項聲請暫行發還,由你負保管責任。法院會衡量扣押必要性與你的生計需求。若扣押物對偵查已無留存必要,應主動發還。聲請時強調物品不可替代性與每日實際損失金額,具體數字比抽象說明更有說服力。
只有確實存在安全危險(爆炸、腐蝕、毒性擴散等)的物品才能依第3項毀棄。「不好保管」不等於「危險」,不好保管的應走第2項命人看守或交人保管。毀棄是最後手段,且毀棄前應拍照、化驗、保留檢體以維持證據能力。
保管不當致毀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該管機關書面提出賠償請求,先協議不成再起訴。
依扣押物特性採合理保管措施,如冷凍品需溫控、硬碟需防潮防磁,使其不致喪失或毀損。
第1項一般物負保管義務、第2項不便保管者命看守或交人保管、第3項危險物得毀棄。
存在爆炸、腐蝕、毒性擴散等安全危險的物品,如爆裂物、不穩定化學品,得依第3項毀棄。
扣押當天拍照記錄→每月追蹤→發還逐項比對收據→當場記錄毀損短少→依國賠法第2條請求。
可以。不便搬運保管之物,依第2項可命所有人或適當之人保管,主動爭取對你最有利。
拍照、秤重、化驗、保留檢體,毀棄的是實體不是證據,須維持證據能力。
依第139條收據逐項比對物品狀態,發現毀損短少當場製作紀錄並要求執行機關簽認。
毀棄(第140條第3項)針對危險物直接銷毀;變價(第141條)針對易減損價值或保管費過鉅之物折換現金保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署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公署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