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扣押後之處置(一)-收據、封緘)
- 1.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2.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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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扣押須當場製作收據、逐項記載扣押物,並對扣押物加封緘蓋印,是證據保管鏈完整性的起點。
Q · 東西被搜索扣押走了,警察一定要給收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扣押時必須當場製作收據、逐項詳記扣押物名目,並交付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還要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機關或公務員蓋印。收據是事後主張發還、爭執扣押範圍的基礎,封緘蓋印則確保證物從扣押到開庭未遭調換或竄改,兩者共同構成證據保管鏈的第一環。
白話解讀
一張收據。聽起來不起眼,但在扣押程序裡,這張紙的份量比你想像的重得多。第139條要求:扣押的時候,必須當場製作收據,上面一項一項詳細記載扣押了什麼東西,然後交給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本身還要加封緘(封條或密封袋)或其他標識,由執行機關或公務員蓋印。為什麼法律對一張收據和一個封條這麼在意?因為這是整個證據鏈完整性的起點。沒有收據,你無法證明被拿走了什麼;沒有封緘蓋印,你無法確認證物從扣押到開庭之間沒有被調包、竄改、汙染。這張紙和這個印章,是你事後主張「程序違法」或「證據遭汙染」的唯一基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為扣押後之處置規範,課予執行機關兩項程序義務:一是製作並交付詳記扣押物名目之收據,二是對扣押物加封緘或標識並蓋印。前者保障財產權人知悉扣押範圍與請求發還之依據,後者維護證物同一性與保管鏈完整性,是強制處分證據能力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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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搜完走了,沒給我收據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只是還沒給。如果確實沒有交付收據,第一步是向該搜索案的承辦單位(警察局或地檢署)書面要求補發,同時說明被扣走了哪些東西。書面紀錄是你主張程序瑕疵的基礎。內行人提示:扣押現場如果有家人或同事在場,請他們用手機全程錄影,包括執法人員離開時有沒有留下收據,這段影片是事後主張程序違法的最強證據。
Q2收據上的描述跟實際被扣的東西對不上,怎麼處理?▾
立刻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反映,具體指出收據記載與實際扣押物的差異,附上現場照片或其他佐證。差異可能來自記載錯誤(可更正),也可能代表有東西被拿走但未列入收據(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若差異涉及案件核心證物,這個程序瑕疵可在審判中被律師用來做證據能力的攻防,收據不正確等於證據保管鏈第一環就斷了。
Q3扣押收據是什麼?▾
扣押時製作、詳記扣押物名目並交付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書面文件,是日後主張發還與爭執扣押範圍的核心依據。
Q4封緘蓋印是什麼?▾
對扣押物加封條或標識並由機關或公務員蓋印,確保證物從扣押到開庭之間未遭調換或竄改。
Q5扣押收據要記載哪些內容?▾
扣押物名目須具體可辨識,含品名、型號、數量、序號,禁止用「物品若干」「文件一批」等模糊描述。
Q6扣押收據和搜索證明書差在哪?▾
搜索證明書(§125)證明有無搜索及結果,扣押收據(§139)證明具體扣走了哪些物品,功能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Q7扣押現場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當場要求出示收據並逐項核對 → 模糊記載要求補正 → 拍照留存收據 → 確認封緘蓋印 → 拒交時記錄存證。
Q8警察搜完沒給收據怎麼辦?▾
確認非僅未及交付後,以書面向承辦單位要求補發,說明被扣物品並留存紀錄,現場最好全程錄影。
Q9收據記載和實物對不上怎麼辦?▾
立即書面反映差異並附現場照片佐證,差異涉及核心證物時可作為審判中證據能力攻防。
Q10怎麼證明封緘有瑕疵?▾
開庭前請律師要求檢方出示扣押物封緘狀態照片,封緘破損或重新封貼痕跡即為交互詰問的殺手級質疑。
Q11扣押收據缺漏 vs 封緘破損哪個嚴重?▾
收據缺漏影響發還與範圍爭執,封緘破損直接動搖證物同一性與證據能力,後者對訴訟結果衝擊更大。
Q12刑訴139扣押 vs 行政扣押差在哪?▾
本條為刑事偵審強制處分,須符刑訴保管鏈要求;行政扣押依各別行政法規,救濟途徑與程序保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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