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扣押後之處置(一)-收據、封緘)
- 1.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2.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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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扣押須當場製作收據、逐項記載扣押物,並對扣押物加封緘蓋印,是證據保管鏈完整性的起點。
Q · 東西被搜索扣押走了,警察一定要給收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扣押時必須當場製作收據、逐項詳記扣押物名目,並交付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還要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機關或公務員蓋印。收據是事後主張發還、爭執扣押範圍的基礎,封緘蓋印則確保證物從扣押到開庭未遭調換或竄改,兩者共同構成證據保管鏈的第一環。
白話解讀
一張收據。聽起來不起眼,但在扣押程序裡,這張紙的份量比你想像的重得多。第139條要求:扣押的時候,必須當場製作收據,上面一項一項詳細記載扣押了什麼東西,然後交給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本身還要加封緘(封條或密封袋)或其他標識,由執行機關或公務員蓋印。為什麼法律對一張收據和一個封條這麼在意?因為這是整個證據鏈完整性的起點。沒有收據,你無法證明被拿走了什麼;沒有封緘蓋印,你無法確認證物從扣押到開庭之間沒有被調包、竄改、汙染。這張紙和這個印章,是你事後主張「程序違法」或「證據遭汙染」的唯一基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為扣押後之處置規範,課予執行機關兩項程序義務:一是製作並交付詳記扣押物名目之收據,二是對扣押物加封緘或標識並蓋印。前者保障財產權人知悉扣押範圍與請求發還之依據,後者維護證物同一性與保管鏈完整性,是強制處分證據能力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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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收據是什麼?▾
扣押時製作、詳記扣押物名目並交付所有人的書面文件,是日後主張發還與爭執扣押範圍的依據。
Q2警察搜完沒給收據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只是未及交付,否則以書面向承辦單位要求補發並留存紀錄,現場最好全程錄影。
Q3扣押收據要記載哪些內容?▾
扣押物的名目須具體可辨識,品名、型號、數量、序號等,禁止用「物品若干」「文件一批」等模糊描述。
Q4什麼是封緘蓋印?▾
對扣押物加封條或標識並由機關或公務員蓋印,確保證物從扣押到開庭未遭調換或竄改。
Q5封緘破損或沒蓋印有什麼後果?▾
證據保管鏈出現瑕疵,被告方可合理懷疑證物被動過,作為質疑證據能力的依據。
Q6收據記載和實際扣押物對不上怎麼處理?▾
立即以書面向承辦單位反映差異,附現場照片佐證;涉及核心證物時可作為審判中證據能力攻防。
Q7扣押收據和搜索證明書一樣嗎?▾
不同。搜索證明書(§125)證明有無搜索及結果,扣押收據(§139)證明扣走了哪些具體物品。
Q8收據可以事後補發嗎?▾
依法應於扣押執行當場交付,不可事後補發;未當場交付即屬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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