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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扣押後之處置(一)-收據、封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2.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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