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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強制扣押)

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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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Q · 被要求交出東西,我可以拒絕嗎?硬不給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如果你是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押,執法人員可以動用強制力直接扣押。關鍵在「正當理由」:涉及法律保護的拒絕(如無合法令狀、屬郵電秘密保護範圍)是合法的;單純不爽、拖延、主觀認為案子有問題,都不算正當理由。強制力的對象是「物」不是「人」,用身體阻擋可能另觸妨害公務罪。

白話解讀

檢察官拿著扣押裁定站在你面前,要求你交出某份文件。你說「不要」。然後呢?第138條回答了這個「然後」:如果你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出應扣押的東西,或者直接用身體擋住、把東西藏起來,執法人員可以動用強制力把它拿走。注意三個關鍵字:「無正當理由」。如果你有正當理由(比如那東西涉及律師與委託人的秘密通訊,第135條保護的範圍),你的拒絕就是合法的,不能對你動強制力。但如果你只是不爽、覺得不公平、或想拖延時間,這些都不算正當理由。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很實際的線:你有拒絕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有條件。條件不成立的時候,硬擋只會讓情況更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為扣押的強制執行規定:當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押時,執法機關得對「物」動用強制力直接取得,使扣押制度具備實際執行力,同時以「正當理由」作為人民防禦權與國家執行力之間的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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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是什麼?

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應扣押物或抗拒扣押時,執法人員得動用強制力直接扣押。

Q2什麼是「正當理由」拒絕扣押?

無合法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屬法律特別保護範圍(如郵電秘密、特定保密義務)的拒絕,才算正當理由。

Q3強制力可以對人動粗嗎?

不行。強制力對象是『物』,做法是撬鎖、開保險櫃、搬移物品;對人施力可能另構妨害公務。

Q4警察沒有搜索票要扣我東西,我能拒絕嗎?

原則可以,無令狀扣押屬違法,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等例外不需令狀。

Q5配合扣押是不是就放棄爭執權利?

不是。配合同時口頭聲明保留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事後仍可依第 416 條聲明不服。

Q6抗拒合法扣押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且物品仍會被強制取走,得不償失。

Q7我不是物的所有人,有義務交出嗎?

本條規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三種身分;不屬於這三者,執法機關應找對的人。

Q8扣押後我能拿到什麼證明?

依第 139 條,扣押後應製作收據並封緘,記得當場確認領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11条(差押え等の執行に必要な処分)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20조(집행과 필요한 처분)
🇨🇳 中國刑事訴訟法 關於查封、扣押之規定(第141條以下)
🇩🇪 德國StPO § 94、§ 98(Beschlagnahme)i.V.m. unmittelbarem Zwa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 et s.(perquisition et saisie)
🇺🇸 美國Fed. R. Crim. P. 41(Search and Seizure)+ Fourth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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