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強制扣押)
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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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規定,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或抗拒扣押者,得用強制力扣押之。
Q · 被要求交出東西,我可以拒絕嗎?硬不給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如果你是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押,執法人員可以動用強制力直接扣押。關鍵在「正當理由」:涉及法律保護的拒絕(如無合法令狀、屬郵電秘密保護範圍)是合法的;單純不爽、拖延、主觀認為案子有問題,都不算正當理由。強制力的對象是「物」不是「人」,用身體阻擋可能另觸妨害公務罪。
白話解讀
檢察官拿著扣押裁定站在你面前,要求你交出某份文件。你說「不要」。然後呢?第138條回答了這個「然後」:如果你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出應扣押的東西,或者直接用身體擋住、把東西藏起來,執法人員可以動用強制力把它拿走。注意三個關鍵字:「無正當理由」。如果你有正當理由(比如那東西涉及律師與委託人的秘密通訊,第135條保護的範圍),你的拒絕就是合法的,不能對你動強制力。但如果你只是不爽、覺得不公平、或想拖延時間,這些都不算正當理由。法律在這裡劃了一條很實際的線:你有拒絕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有條件。條件不成立的時候,硬擋只會讓情況更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為扣押的強制執行規定:當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押時,執法機關得對「物」動用強制力直接取得,使扣押制度具備實際執行力,同時以「正當理由」作為人民防禦權與國家執行力之間的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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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來要扣我的手機但沒出示搜索票,我可以不給嗎?▾
原則上可以。沒有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的扣押屬於違法搜索扣押,你拒絕交出是有正當理由的。但例外情形要注意:附帶搜索(逮捕時順便搜身)或緊急搜索(第130、131條)不需搜索票也可扣押。內行人提示:不管最後有沒有交出,當場用另一支手機錄下整個過程,包括要求對方出示令狀被拒絕的畫面,這是事後主張證據排除最有力的素材。
Q2被強制扣押的時候可以反抗嗎?▾
如果扣押合法(有令狀且你無正當理由拒絕),反抗只會多一條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就算覺得扣押不合理,正確做法是先配合、同時表明異議、事後走法律程序挑戰。內行人提示:『配合但保留異議』是刑事程序中最重要的生存策略之一,讓你在不擴大損害的情況下保留所有翻盤可能。
Q3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是什麼?▾
扣押的強制執行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或抗拒扣押時,執法人員得對物動用強制力直接取得。
Q4什麼算『正當理由』拒絕扣押?▾
無合法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屬郵電秘密等法律特別保護範圍的拒絕才算;單純不爽或拖延不算。
Q5強制力跟對人動粗差在哪?▾
強制力對象是『物』,做法是撬鎖、開保險櫃、搬移;對人施力可能另構妨害公務,是兩回事。
Q6誰會被本條規範要交出物品?▾
應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三種身分;不屬於這三者,執法機關應另找對的人。
Q7被要求強制扣押當下該怎麼做?▾
先要求出示令狀並拍照 → 判斷有無正當理由 → 令狀合法就配合並聲明保留異議 → 索取收據 → 事後救濟。
Q8怎麼確認對方的扣押是合法的?▾
查驗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是否存在、是否在有效範圍內、執行人是否為第 136 條所定主體。
Q9配合扣押後要怎麼爭執?▾
配合時口頭聲明保留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事後依第 416 條向法院聲明不服扣押處分(建議十日內)。
Q10怎麼保全『對方違法扣押』的證據?▾
當場用另一支手機全程錄影,特別是要求出示令狀被拒的畫面,作為事後主張證據排除的素材。
Q11強制扣押 vs 任意提出(第 143 條)差在哪?▾
任意提出是當事人自願交付不需強制力;本條是拒絕配合時的強制執行,前提與後果完全不同。
Q12抗拒扣押 vs 妨害公務罪差在哪?▾
抗拒合法扣押本身觸發本條強制力;若用身體阻擋升高為對人對抗,另可能構成刑法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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