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 2.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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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7條允許執法人員在搜索時,扣押搜索票未記載但與本案相關的物品,但須於三日內陳報法院事後審查,認定不當者應發還。
Q · 搜索票上沒寫的東西,警察可以扣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7條,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過程中,發現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但屬「本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此即附帶扣押。但法律拴了一條鏈條:須準用第131條第3項,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當者應撤銷扣押並發還。關鍵在於該物是否與本案相關,而非搜索票上是否列出。
白話解讀
搜索票上列了三樣東西,但警察進門後在抽屜裡看到第四樣明顯跟案件有關的證據。他能不能拿?能。第137條就是這個「能」的法律根據。執行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只要發現的東西確實跟「本案」有關,即使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沒有寫到,照樣可以當場扣押。但這不是無限制的白條。第一,必須是「本案」應扣押之物,跟別的案子有關不算。第二,事後必須在三日內報請法院審查(準用第131條第3項),法官覺得不對可以撤銷。簡單說,法律給了執法者「眼前有證據不能裝沒看到」的權力,但同時拴了一條事後審查的鏈條。你要知道的是:這項權力的邊界在哪裡,以及你被額外扣押東西時,手上有什麼牌可以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範「附帶扣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合法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但屬本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並準用第131條第3項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接受事後審查,以兼顧證據保全與令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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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來搜我家,搜索票上寫查扣毒品,結果連我的現金也拿走了,這合法嗎?▾
要看情況。若檢警認為該筆現金是販毒所得、與本案直接相關,依第137條可附帶扣押;若明顯是合法收入(如有提款紀錄)則不符「本案應扣押之物」要件。三日內法院會審查此扣押是否正當。被扣現金時當場就要說明來源並要求記入筆錄。
Q2額外被扣的東西,法院審查後如果撤銷,東西什麼時候還我?▾
法院裁定撤銷後依第142條應發還。實務上從裁定到實際取回可能數天到數週,取決於地檢署或法院行政流程。主動帶裁定正本到扣押機關要求發還,比被動等通知快很多。
Q3附帶扣押和另案扣押差在哪?▾
附帶扣押(§137)限於「本案」應扣押而票上未記載之物;另案扣押(§152)則是發現與其他案件有關之物。兩者法律依據與後續程序不同,都須三日內陳報法院。
Q4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是什麼?▾
規範附帶扣押:搜索時發現搜索票未記載但屬本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須三日內報法院審查。
Q5什麼叫「本案應扣押之物」?▾
與正在偵辦的本案具關聯性、得作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與其他案件有關者不算。
Q6附帶扣押的法律制衡是什麼?▾
準用§131第3項,扣押後三日內須陳報法院,法院認定不當者應撤銷並發還。
Q7附帶扣押和搜索票扣押效力一樣嗎?▾
經法院事後核准後效力相同,差別僅在多一道事後審查程序。
Q8被附帶扣押後該怎麼辦?▾
當場口頭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 → 確認扣押收據 → 三日內由律師向法院陳述無關聯 → 不服可依§416聲明不服。
Q9怎麼證明被扣物與本案無關?▾
提出來源證明(如現金提款紀錄、合法持有文件)、要求記明筆錄,並於三日審查窗口提書面意見。
Q10扣押被撤銷後怎麼拿回東西?▾
依§142應發還,帶撤銷裁定正本到扣押機關主動要求發還,比等通知快。
Q11對附帶扣押不服要付費用嗎?▾
依§416聲明不服(準抗告)原則上免裁判費,但建議委任律師撰狀,律師費另計。
Q12附帶扣押 vs 另案扣押差在哪?▾
§137附帶扣押限本案相關物;§152另案扣押是發現他案相關物,兩者依據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附帶扣押 | 另案扣押 | 一般搜索票扣押 |
|---|---|---|---|
| 法律依據 | §137 | §152 | §128、§133 |
| 標的關聯 | 本案應扣押之物(票未記載) | 與其他案件有關之物 | 搜索票/扣押裁定已記載 |
| 是否需事前令狀記載 | 否 | 否 | 是 |
| 事後審查 | 三日內陳報法院(準用§131 III) | 三日內陳報法院 | 已有事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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