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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1.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2. 2.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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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7條允許執法人員在搜索時,扣押搜索票未記載但與本案相關的物品,但須於三日內陳報法院事後審查,認定不當者應發還。

Q · 搜索票上沒寫的東西,警察可以扣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7條,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過程中,發現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但屬「本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此即附帶扣押。但法律拴了一條鏈條:須準用第131條第3項,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當者應撤銷扣押並發還。關鍵在於該物是否與本案相關,而非搜索票上是否列出。

白話解讀

搜索票上列了三樣東西,但警察進門後在抽屜裡看到第四樣明顯跟案件有關的證據。他能不能拿?能。第137條就是這個「能」的法律根據。執行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只要發現的東西確實跟「本案」有關,即使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沒有寫到,照樣可以當場扣押。但這不是無限制的白條。第一,必須是「本案」應扣押之物,跟別的案子有關不算。第二,事後必須在三日內報請法院審查(準用第131條第3項),法官覺得不對可以撤銷。簡單說,法律給了執法者「眼前有證據不能裝沒看到」的權力,但同時拴了一條事後審查的鏈條。你要知道的是:這項權力的邊界在哪裡,以及你被額外扣押東西時,手上有什麼牌可以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範「附帶扣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合法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但屬本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並準用第131條第3項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接受事後審查,以兼顧證據保全與令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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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是什麼?

規範附帶扣押:搜索時發現票上未列但與本案相關之物,得一併扣押,須三日內報法院審查。

Q2附帶扣押和另案扣押差在哪?

附帶扣押(§137)限「本案」相關物;另案扣押(§152)是發現與其他案件有關之物,法律依據與程序不同。

Q3搜索票沒寫的東西被扣走,我能怎麼辦?

當場口頭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三日內由律師向法院陳述該物與本案無關,並可依§416聲明不服。

Q4附帶扣押後法院多久要審查?

準用§131第3項,扣押後三日內須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不當者應撤銷並發還。

Q5扣押被撤銷後東西什麼時候還?

依§142應發還,實務上從裁定到實際取回可能數天到數週,主動催辦較快。

Q6數位資料(手機、硬碟)也適用§137嗎?

適用爭議最大,搜A案發現B內容是否屬「本案」見解不一,實務多數仍認可扣押並另案偵辦。

Q7公司被搜,我放桌上的私人手機會被扣嗎?

若被認定與本案相關有可能被附帶扣押,當場應表明所有權與無關聯性並要求記明筆錄。

Q8附帶扣押需要另外聲請搜索票嗎?

不需要,§137正是免另行聲請、得當場扣押的法律依據,但以事後三日內法院審查為制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附帶扣押另案扣押一般搜索票扣押
法律依據§137§152§128、§133
標的關聯本案應扣押之物(票未記載)與其他案件有關之物搜索票/扣押裁定已記載
是否需事前令狀記載
事後審查三日內陳報法院(準用§131 III)三日內陳報法院已有事前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Plain view doctrine(Horton v. California, 496 U.S. 128 (1990))— 合法搜索中扣押顯而易見之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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