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
- 1.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2.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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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規定扣押原則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執行,委託司法警察執行時須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記載授權事由。
Q · 警察拿搜索票來扣押,授權沒寫清楚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第二項,檢察官委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必須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記載授權事由。若漏載,這次扣押的程序正當性出現瑕疵,被扣押人日後可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在法庭上主張扣押所得證據無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警察敲你家的門說要扣押你的電腦當證據。你慌了,但你應該先看他手上那張紙。扣押是國家拿走你東西的權力,這種權力原則上只有法官或檢察官能親自動手。現實中當然不可能每次都親自來,所以法律允許他們「委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代為執行。但這個委託不是口頭說一聲就行,必須白紙黑字寫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上,明確記載授權事由。換句話說,來敲你門的那個人,手上那張紙不只要寫「可以搜」或「可以扣」,還要寫清楚「為什麼是他來執行而不是檢察官本人」。少了這幾行字,這次扣押的程序正當性就出了裂縫。而裂縫,就是你的防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6 條規範扣押的執行主體與委託要件:原則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例外得委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但委託時必須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授權事由,構成扣押令狀主義中授權鏈可追溯性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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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扣押一定要法官或檢察官親自來嗎?▾
原則上是,但可委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Q2警察執行扣押需要什麼書面?▾
需要記載授權事由的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口頭交辦不算。
Q3搜索票沒寫授權事由,扣押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不一定,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判斷瑕疵嚴重程度。
Q4我可以要求看搜索票嗎?▾
可以,依第 128 條第 3 項搜索票應出示被搜索人。
Q5對扣押不服怎麼救濟?▾
可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416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Q6搜索票和扣押裁定差在哪?▾
搜索票用於附隨搜索的扣押,扣押裁定用於第 133 條之 1 非附隨搜索的獨立扣押。
Q7員警接到口頭命令就去扣押會怎樣?▾
沒書面授權執行扣押,程序違法責任落在執行員警身上。
Q8扣押授權事由漏載算嚴重瑕疵嗎?▾
屬程序瑕疵但非最嚴重等級,仍可作為證據能力攻防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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