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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
  2.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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