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5 條(扣押之限制(三)-郵電)
- 1.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扣押之: 一、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
- 2.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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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規定,郵件、電報若與案件相關或為被告收發,得予扣押,但被告與律師的通信原則受保護。
Q · 我寄的信會被檢察官攔截拆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檢察官偵查中得對郵政、電信機關保管的郵件、電報核發扣押命令,要件是「與本案有相當理由之關聯」或「為被告所發、寄交被告」。扣押後原則應通知發送人或收受人,但若通知妨害訴訟程序可暫不通知。你與律師往來的信件受辯護權特別保護,非屬犯罪證據或有滅證串供之虞不得扣押。對扣押不服可於收受通知後 5 日內提準抗告(第 416 條)。
白話解讀
你寄出去的每一封信、每一封包裹,在法律上都受到通訊隱私的保護。但這個保護不是絕對的。當你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你的郵件被合理懷疑跟某個案子有關,檢察官可以直接去郵局或電信機構把你的信件攔下來,拆開,當作證據。更讓人不安的是第二項但書:扣押你郵件之後,本來應該通知你。但如果通知你會「妨害訴訟程序」,他們可以先不說。你的信被攔了,你可能完全不知道。不過這條也埋了一條防線,很多人沒注意到:你跟律師之間的通信受到特別保護。除非這封信本身就是犯罪證據,或者有毀滅證據、串供的具體危險,否則不能碰。這不是客氣,這是辯護權的底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規範郵電扣押,指偵查或審判機關得對郵政、電信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於符合「與本案有相當理由之關聯」或「為被告所發、寄交被告」兩款要件之一時予以扣押;被告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原則受辯護權保護,僅在屬犯罪證據、有滅證串供之虞或被告逃亡等例外情形始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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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可以直接去郵局攔我的信嗎,還是要法官同意?▾
偵查中檢察官可核發扣押命令,不一定需要法官事前核准,但扣押須符合本條兩款要件之一。救濟途徑是事後對扣押處分聲明不服(準抗告,刑訴第 416 條)。偵查中扣押不需搜索票,審判中則由法官核發扣押裁定,這個階段差異常被搞混。
Q2LINE 訊息和 email 也適用這條嗎?▾
本條規範郵政或電信機關持有保管的郵件與電報,主要針對實體信件與傳統電報。電子郵件、LINE、簡訊的監察扣押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原則上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若偵查機關用本條扣押電子郵件而不走通訊監察程序,屬程序違法,取得證據可爭執排除。
Q3我跟律師的信被扣押了怎麼辦?▾
律師通訊享有辯護特權保護,除非檢察官能說明該信本身是犯罪證據、有湮滅偽造證據之虞、有勾串之虞或被告已逃亡,否則不得扣押。已被扣押時,律師應立即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聲請發還,主張內容不得作為證據。實務上法院對律師通訊保護標準很高。
Q4檢察官攔我的信要法官同意嗎,還是直接就能扣?▾
偵查中檢察官可自行核發扣押命令不必法官事前核准;審判中由法官核發扣押裁定。救濟靠事後準抗告。
Q5刑訴 135 條的郵電扣押是什麼?▾
對郵政電信機關保管的郵件電報,符合與案件相關或被告收發兩款之一即可扣押作為證據的強制處分。
Q6什麼叫辯護權通訊特權?▾
被告與律師往來的信件原則不受扣押,是辯護權的程序底線,僅四種例外情形才能突破。
Q7通知義務的例外是什麼?▾
扣押後原則應通知發送人或收受人,但若通知會妨害訴訟程序,可暫時不通知,你可能完全不知道。
Q8信件被扣押了怎麼救濟?▾
確認扣押授權 → 與案件無關依 142 條聲請發還 → 不服扣押於收受通知後 5 日內提準抗告(416 條)。
Q9跟律師的信被扣押怎麼處理?▾
立即透過律師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聲請發還,主張辯護特權、內容不得作為證據。
Q10怎麼確認扣押是否合法?▾
查核有無法官扣押裁定或檢察官扣押命令,無合法授權者可在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
Q11對扣押不服有多少時間救濟?▾
準抗告期間為收受通知後 5 日(第 416 條),未收到通知者自知悉扣押時起算,逾期喪失救濟。
Q12郵電扣押 vs 通訊監察差在哪?▾
前者管實體郵件電報、偵查中檢察官即可為之;後者管電子通訊、原則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釋字63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stal_seizure_135 | comm_surveillance |
|---|---|---|
| 規範客體 | 實體郵件、電報 | 電子通訊(電話、簡訊、email、通訊軟體) |
| 事前門檻 | 偵查中檢察官即可核發命令 | 原則須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官保留) |
| 適用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 | 憲法第 12 條 + 釋字第 6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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