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5 條(扣押之限制(三)-郵電)
- 1.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扣押之: 一、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
- 2.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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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規定,郵件、電報若與案件相關或為被告收發,得予扣押,但被告與律師的通信原則受保護。
Q · 我寄的信會被檢察官攔截拆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檢察官偵查中得對郵政、電信機關保管的郵件、電報核發扣押命令,要件是「與本案有相當理由之關聯」或「為被告所發、寄交被告」。扣押後原則應通知發送人或收受人,但若通知妨害訴訟程序可暫不通知。你與律師往來的信件受辯護權特別保護,非屬犯罪證據或有滅證串供之虞不得扣押。對扣押不服可於收受通知後 5 日內提準抗告(第 416 條)。
白話解讀
你寄出去的每一封信、每一封包裹,在法律上都受到通訊隱私的保護。但這個保護不是絕對的。當你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你的郵件被合理懷疑跟某個案子有關,檢察官可以直接去郵局或電信機構把你的信件攔下來,拆開,當作證據。更讓人不安的是第二項但書:扣押你郵件之後,本來應該通知你。但如果通知你會「妨害訴訟程序」,他們可以先不說。你的信被攔了,你可能完全不知道。不過這條也埋了一條防線,很多人沒注意到:你跟律師之間的通信受到特別保護。除非這封信本身就是犯罪證據,或者有毀滅證據、串供的具體危險,否則不能碰。這不是客氣,這是辯護權的底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規範郵電扣押,指偵查或審判機關得對郵政、電信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於符合「與本案有相當理由之關聯」或「為被告所發、寄交被告」兩款要件之一時予以扣押;被告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原則受辯護權保護,僅在屬犯罪證據、有滅證串供之虞或被告逃亡等例外情形始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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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攔我的信要法官同意嗎?▾
偵查中檢察官可自行核發扣押命令,不必法官事前核准;審判中則由法官核發扣押裁定。
Q2信被扣押後我會被通知嗎?▾
原則應即通知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妨害者,得暫不通知。
Q3跟律師的信也能被扣押嗎?▾
原則受辯護權保護,僅在屬犯罪證據、有滅證串供之虞或被告逃亡等例外情形才能扣押。
Q4LINE、email 也適用這條嗎?▾
不適用。數位通訊扣押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原則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Q5信被扣押了怎麼救濟?▾
對扣押處分不服,可於收受通知後 5 日內提準抗告(第 416 條);與案件無關者可依第 142 條聲請發還。
Q6我只是代收包裹會被牽連嗎?▾
收件人會被通知,包裹若被認定與案件有關仍可被扣押,但你可主張與案件無關聲請發還。
Q7扣押沒有合法授權怎麼辦?▾
可在審判中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主張違法取得應排除。
Q8郵電扣押和通訊監察差在哪?▾
郵電扣押針對實體郵件電報、偵查中檢察官即可為之;通訊監察針對電子通訊、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釋字第 631 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stal_seizure_135 | comm_surveillance |
|---|---|---|
| 規範客體 | 實體郵件、電報 | 電子通訊(電話、簡訊、email、通訊軟體) |
| 事前門檻 | 偵查中檢察官即可核發命令 | 原則須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官保留) |
| 適用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 | 憲法第 12 條 + 釋字第 6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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