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4 條(扣押之限制(二)-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
- 1.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 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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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扣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須經該管監督機關允許,監督機關除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
Q · 案件關鍵證據在政府手裡被以「機密」擋住,偵查機關拿得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扣押政府機關、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須先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但第二項規定,該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外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預設值是「必須配合」,機關若要拒絕,必須具體說明交出文件如何妨害國家利益,僅丟出「涉密」分類標籤並不足夠。
白話解讀
在刑事案件的攻防裡,最令人挫敗的牆壁之一,是政府回你一句「這是機密」。偵查機關要扣押公務員手中的職務秘密文件,必須先取得該管監督機關的允許。聽到這裡你可能覺得政府有絕對的擋箭牌。翻到第二項:除非交出文件確實會「妨害國家利益」,否則監督機關不得拒絕。預設值是「必須配合」,不是「可以拒絕」。這條的設計同時保護了兩件事:公務機密不被偵查程序任意曝光,但「機密」兩個字也不能變成阻擋司法調查的免死金牌。如果你的案件關鍵證據卡在政府手裡,這條告訴你:他們擋得了第一關的程序門檻,但第二項把拒絕的正當性門檻拉到了「國家利益」的高度,一般行政機密根本搆不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4條為公務秘密扣押限制規定,建立兩道結構:第一項設程序門檻,扣押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須經該管監督機關允許;第二項設正當化門檻,該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使「機密」成為例外而非阻擋司法調查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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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文件標成機密就絕對扣押不到嗎?▾
不是。第134條第二項規定監督機關除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機密是例外配合是原則。
Q2公務員收到扣押命令能自己決定配合嗎?▾
不行。須經該管監督機關允許,擅自交出可能觸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Q3監督機關拒絕後還能怎麼辦?▾
辯護人可聲請法院審查拒絕的正當性,要求機關具體說明妨害國家利益的理由。
Q4什麼叫妨害國家之利益?▾
指交出文件確實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門檻極高,一般行政機密搆不到。
Q5本條的監督機關是誰?▾
持有該秘密文件之公務員或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由其層級判斷是否允許。
Q6本條和政府資訊公開法差在哪?▾
資訊公開法處理民眾申請閱覽,本條處理司法機關強制取得,門檻邏輯完全不同。
Q7扣押被允許後公務員配合會洩密嗎?▾
不會。經監督機關允許後交出不構成洩密,保留允許函即為程序合法證明。
Q8偵查中逕行扣押要在多久內陳報法院?▾
依第133條之2第3項須於3日內陳報,法院認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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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處理對象 | 司法機關強制取得公務秘密文件 | 政府資訊公開法:民眾申請閱覽政府資訊 |
| 拒絕門檻 | 妨害國家之利益(門檻極高) | 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事由較多元 |
| 救濟途徑 | 聲請法院審查拒絕正當性 | 資訊公開法:訴願、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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