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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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8480
2 years ago
133-2第三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II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III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
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逕行扣押
IV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
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yhcmlc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比較》本條第3項逕行扣押與本法第131條第2項之逕行搜索之「發動主體」不同
→逕行搜索:以「檢察官」為限
→逕行扣押:檢察官、檢查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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