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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33-2 條

  1. 1.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2. 2.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發扣押裁定。
  3. 3.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4. 4.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5. 5.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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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規範扣押聲請程序與緊急扣押:偵查機關情況急迫得逕行扣押,但須3日內陳報法院,法院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撤銷。

Q · 警察突然扣押了我的東西,這合法嗎?多久要還我?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第4項,偵查機關情況急迫得逕行扣押,但檢察官須於3日內陳報法院、司法警察官須於3日內同時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收到陳報後5日內決定是否撤銷扣押。逾期未陳報或法院撤銷者,扣押程序即失合法性,扣押物應返還。

白話解讀

每一次緊急扣押,都啟動了一個倒數計時器:三天。檢察官或警察在偵查中急迫到來不及等法官裁定,直接扣押了你的財產。法律允許這樣做,但條件是他們必須在三天內向法院報告。法院收到報告後有五天決定:這個扣押准不准。如果法院說不准,扣押撤銷,東西還你。這就是本條設計的「先做後審」機制。正常流程是檢察官先寫書面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核准後才能扣押。司法警察官要扣押,還多一道: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每多一道關卡,就多一層對權力的約束。但當情況真的急迫(例如嫌疑人正在轉移資產、證據即將被銷毀),法律給了一條快車道。代價是:快車道有時間限制,超時未報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為扣押聲請程序及緊急扣押的規範條文,建立「事前聲請裁定」為原則、「事後陳報審查」為例外的雙軌制,並以3日陳報期限與法院5日撤銷權,構成偵查機關緊急扣押權的時間煞車裝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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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緊急扣押超過3日沒報法院會怎樣?

扣押程序失合法性,當事人可聲請撤銷

Q2司法警察可以直接緊急扣押嗎?

可以但要同時報告檢察官和法院,缺一不可

Q3扣押裁定聲請被法院駁回,檢察官能抗告嗎?

不行,本條第5項明定不得聲明不服

Q4什麼叫情況急迫?

嫌疑人正在轉移資產、銷毀證據等迫在眉睫的情況

Q5我的帳戶被凍結了怎麼辦?

確認是逕行扣押還是經裁定,逕行扣押要算3日陳報期限

Q6扣押陳報法院的書面要寫什麼?

須記載扣押標的、急迫事由及理由,不能只寫偵查需要

Q7法院撤銷扣押後東西會立刻還我嗎?

執行機關應即時解除扣押並返還扣押物

Q8本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的逕行搜索差在哪?

兩者都採事後陳報架構,但128條之1是搜索、本條是扣押,標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經裁定扣押逕行扣押(本條第3項)
適用程序原則:書面聲請→法院裁定→執行例外:情況急迫直接執行→事後陳報
司法審查時點事前審查事後審查(3日陳報+5日決定)
啟動門檻符合扣押要件即可需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
司法警察執行條件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可直接執行但須同時報告檢察官+法院
駁回後救濟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第5項)法院撤銷扣押的處分亦不得聲明不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逮捕現場の差押え)+ 第218條(差押令状)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6조-제218조(긴급압수·수색)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41條(扣押物证、书证)+ 第142條(紧急扣押)
🇩🇪 德國StPO § 111j(Beschlagnahme zur Sicherung der Vollstreckung)+ § 98(Bestätigung der Beschlag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perquisition et saisie en flagrance)+ art. 76(saisies en enquête prélimina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 + 4th Amendment exigent circumstances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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