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2 條
- 1.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 2.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 3.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 4.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5.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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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規範扣押聲請程序與緊急扣押:偵查機關情況急迫得逕行扣押,但須3日內陳報法院,法院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撤銷。
Q · 警察突然扣押了我的東西,這合法嗎?多久要還我?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第4項,偵查機關情況急迫得逕行扣押,但檢察官須於3日內陳報法院、司法警察官須於3日內同時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收到陳報後5日內決定是否撤銷扣押。逾期未陳報或法院撤銷者,扣押程序即失合法性,扣押物應返還。
白話解讀
每一次緊急扣押,都啟動了一個倒數計時器:三天。檢察官或警察在偵查中急迫到來不及等法官裁定,直接扣押了你的財產。法律允許這樣做,但條件是他們必須在三天內向法院報告。法院收到報告後有五天決定:這個扣押准不准。如果法院說不准,扣押撤銷,東西還你。這就是本條設計的「先做後審」機制。正常流程是檢察官先寫書面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核准後才能扣押。司法警察官要扣押,還多一道: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每多一道關卡,就多一層對權力的約束。但當情況真的急迫(例如嫌疑人正在轉移資產、證據即將被銷毀),法律給了一條快車道。代價是:快車道有時間限制,超時未報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為扣押聲請程序及緊急扣押的規範條文,建立「事前聲請裁定」為原則、「事後陳報審查」為例外的雙軌制,並以3日陳報期限與法院5日撤銷權,構成偵查機關緊急扣押權的時間煞車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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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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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緊急扣押超過3日沒報法院會怎樣?▾
扣押程序失合法性,當事人可聲請撤銷
Q2司法警察可以直接緊急扣押嗎?▾
可以但要同時報告檢察官和法院,缺一不可
Q3扣押裁定聲請被法院駁回,檢察官能抗告嗎?▾
不行,本條第5項明定不得聲明不服
Q4什麼叫情況急迫?▾
嫌疑人正在轉移資產、銷毀證據等迫在眉睫的情況
Q5我的帳戶被凍結了怎麼辦?▾
確認是逕行扣押還是經裁定,逕行扣押要算3日陳報期限
Q6扣押陳報法院的書面要寫什麼?▾
須記載扣押標的、急迫事由及理由,不能只寫偵查需要
Q7法院撤銷扣押後東西會立刻還我嗎?▾
執行機關應即時解除扣押並返還扣押物
Q8本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的逕行搜索差在哪?▾
兩者都採事後陳報架構,但128條之1是搜索、本條是扣押,標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經裁定扣押 | 逕行扣押(本條第3項) |
|---|---|---|
| 適用程序 | 原則:書面聲請→法院裁定→執行 | 例外:情況急迫直接執行→事後陳報 |
| 司法審查時點 | 事前審查 | 事後審查(3日陳報+5日決定) |
| 啟動門檻 | 符合扣押要件即可 | 需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 |
| 司法警察執行條件 | 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 可直接執行但須同時報告檢察官+法院 |
| 駁回後救濟 | 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第5項) | 法院撤銷扣押的處分亦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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