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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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3 days ago
司法類科
106台非259
得為證據之物?
檢察官認「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為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即可依手段命扣押物所有權人,命其提出或交付。進而依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即可取得,無用法院裁定⚠️
對人民一般隱私權保障實有未足,如容許偵查機關未經法院之介入,逕行調閱,其侵害隱私甚鉅,顯微比例原則。是以應依目的性限縮解釋,而認不及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許內容。
miyuki
3 days ago
司法類科
「得為證據之物」及「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之物」
⚠️偵輔機關得否「無令狀」扣押?
105法律座談會刑41
否定說:依據136條規定
肯定說: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基本權捨棄理論沒有問題。
決議採肯定說。
⚠️批評:依肯定說,如受扣押標的權利人「不同意」呢?
肯定說侵害支配處分權人權利,將有害於權益保障,干涉人民基本權利。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qazaqazaq123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附隨搜索之扣押,不需經由法官裁定。
ples230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例如傳真、Line)不受通保法規範,因涉及大量私密資訊故需適用法官保留原則,雖為證據保全但仍須法院裁定。
yhcmlc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⒈本扣押裁定之規定「不」適用於「保全證據扣押」。
⒉保全沒收扣押與保全證據扣押競合時,依立法理由,應優先適用保全沒收扣押之規定,以免架空扣押裁定之規定。
《比較》同意扣押與同意搜索:要件不同
→同意扣押:應踐行告知程序(本條第2項)
→同意搜索:實務認為同意搜索並非同意搜索之要件,應依綜合判斷方法審酌其同意是否出於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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