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1 條
- 1.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 2.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3.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4.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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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應經法官裁定,僅得為證據之物或同意扣押可例外。
Q · 警察沒搜索票,可以直接扣我的東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一項,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必須聲請法官裁定,僅在兩種情況可例外:扣押標的純為「得為證據之物」、或受扣押權利人「同意」。同意路線下,執行人員必須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扣押、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三項程序保障缺一不可。否則該「同意」效力有瑕疵,扣押合法性可被挑戰。
白話解讀
搜索和扣押,很多人以為是綁在一起的。警察拿搜索票來搜你家,順便扣押了你的電腦,這叫「附隨搜索的扣押」。但還有另一種情況:警察根本沒有搜你家,他直接來找你,說你銀行帳戶裡的錢涉及犯罪,要凍結。或者要求你交出你的手機。這就是「非附隨搜索的扣押」,也就是獨立進行的財產扣押。這條規定說:這種獨立扣押,原則上需要法官裁定。跟搜索票一樣,要有法官點頭才能動你的財產。但有兩個例外可以跳過法官:一是扣押的東西純粹是「證據」,二是你自己同意。而如果走同意路線,執法人員必須做到三件事:出示證件、告知你有權拒絕、把你的同意記在筆錄上。少了任何一步,這個同意就有問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為刑事程序強制處分章中的扣押法官保留條款,於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增訂施行。本條規範對象為「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即未透過搜索程序而獨立進行的財產扣押。原則上獨立扣押須經法官裁定,例外有二:扣押標的純為「得為證據之物」、或受扣押權利人「同意」。同意扣押另設三項程序保障: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筆錄記載同意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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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133-1 條是什麼?▾
民國 105 年增訂的扣押法官保留條款,獨立扣押原則上須法官裁定。
Q2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是什麼意思?▾
未透過搜索程序而獨立進行的財產扣押,例如直接凍結帳戶或扣車。
Q3警察沒拿裁定可以扣我東西嗎?▾
原則不可。除非標的純為證據或你同意,否則須先聲請法官裁定。
Q4同意扣押要注意什麼?▾
確認對方有出示證件、告知你可以拒絕、筆錄記載同意意旨三件事。
Q5扣押裁定上應該寫什麼?▾
案由、應受扣押人及標的、有效期間,並可附法官對執行人員的指示。
Q6對扣押不服怎麼救濟?▾
依刑訴第 404 條提起抗告,期間為 5 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可聲請發還。
Q7純證據扣押的例外有何限制?▾
標的必須只是「證據」,若同時可能被沒收就不能用此例外規避法官審查。
Q8扣押和搜索差在哪?▾
搜索是「找東西」、扣押是「拿走東西」,本條是獨立扣押(不經搜索)的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legal_basis | judge_required | consent_required | typical_scenario |
|---|---|---|---|---|
| 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 刑訴第 128 條搜索票 | 搜索票本身已經法官核發 | 否 | 持搜索票到嫌犯家中搜查時,順帶扣押現場找到的證物 |
| 非附隨扣押 - 原則(須裁定) | 刑訴第 133-1 條第一項本文 | 是,必須聲請法官扣押裁定 | 否 | 未進行搜索,直接凍結涉案銀行帳戶或扣押車輛 |
| 非附隨扣押 - 例外一(純證據) | 刑訴第 133-1 條第一項但書前段 | 否,但限於「得為證據之物」 | 否 | 扣押監視器隨身碟、純為證據用途的文書 |
| 非附隨扣押 - 例外二(同意) | 刑訴第 133-1 條第一項但書後段、第二項 | 否 | 是,且須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筆錄記載 | 權利人主動配合交付,但程序保障不可省 |
| 急迫情況逕行扣押 | 刑訴第 133-2 條第三、四項 | 事後 3 日內陳報法院審查 | 否 | 情況急迫無法等待裁定,事後須補陳報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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