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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刑字第 91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因被告通緝未經判決,應予如何處理一案,既屬關於處理扣押物之問題,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處理扣押物之規定,例如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四百七十九條各條項,分別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理

全文內容

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因被告通緝未經判決,應予如何處理一案,既屬關於處理扣押物之問題,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處理扣押物之規定,例如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四百七十九條各條項,分別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刑字第 91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因被告通緝未經判決,應予如何處理一案,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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