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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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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沒收追徵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2. 2.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142-1讓得沒收的扣押物,可由所有人聲請繳相當擔保金後撤銷扣押、取回原物,案件終結不沒收則退還擔保金。

Q · 被扣押的車或設備,能先繳錢拿回來用嗎?

可以。依刑訴142-1繳相當擔保金即撤銷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所有人或權利人可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法院聲請,繳納由法院或檢察官裁量決定的「相當擔保金」後撤銷扣押、取回原物。擔保金準用第119條之1規定存管計息,案件終結後若不沒收則連同利息發還。本機制是以金錢流動性替代原物占有,避免財產在判決前因長期扣押而實質受損。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平均審理時間超過一年,重大案件三五年都有。你的車、你的設備、你的帳戶裡的錢被扣押了,而且檢察官認為將來可能要沒收,所以不肯還你。你就這樣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財產在案件裡被凍結,每個月付貸款、付租金、付維護費,卻碰都碰不到。2016年這條新增的規定開了一扇門:你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繳一筆「相當的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白話說就是用錢把你的東西「贖」回來。擔保金的金額由法院或檢察官決定,通常跟扣押物的價值相當。錢繳了,扣押撤銷,東西還你。案件結束後如果不需要沒收,擔保金連同利息一起退給你。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避免一個荒謬的局面:案件還沒判,你的財產就已經因為長期扣押而實質上被「懲罰」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是105年配合沒收新制增訂的扣押替代機制:針對「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經法院或檢察官認為適當後,定相當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繳納後撤銷扣押並準用第119條之1辦理存管、計息與發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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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擔保金大概要繳多少?

法條寫的是「相當之擔保金」,由法院或檢察官裁量,實務上通常以扣押物市場價值為基準,但沒有硬性公式。可在聲請書中提出鑑價報告影響金額認定;若扣押物已嚴重折舊,附上現況照片與折舊估算,擔保金額度有機會壓低。

Q2繳了擔保金拿回東西之後,案件最終判沒收怎麼辦?

若最終判決確定沒收,但原物已因繳擔保金發還,法院會追徵繳回原物或以擔保金抵充沒收。所以繳擔保金不是免沒收,只是讓你在判決確定前先取回使用權。聲請前應先與律師評估沒收風險。

Q3刑訴142之1是什麼?

105年配合沒收新制增訂的扣押替代條款,得沒收的扣押物可繳相當擔保金撤銷扣押取回原物。

Q4什麼是相當擔保金?

由法院或檢察官裁量、足以替代原物擔保沒收執行的金額,實務多以扣押物市值為基準,無硬性公式。

Q5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判決前暫時保全、東西仍屬你;沒收是判決確定後永久剝奪所有權。

Q6擔保金和罰金一樣嗎?

不一樣。擔保金是保證金性質會發還,罰金是刑罰。本條擔保金準用119-1存管計息,不沒收則連利息退還。

Q7扣押的車怎麼繳擔保金拿回來?

確認你是所有人或權利人,向偵查檢察官或審判法院書面聲請,定額繳納後撤銷扣押取回。

Q8擔保金額度怎麼算才不會被多算?

以扣押物市值為基準,附現況照片與折舊估算、鑑價報告,折舊嚴重的可主張壓低。

Q9聲請撤銷扣押要花多少錢?

聲請本身無裁判費,主要成本是擔保金(可發還)與律師費;小額或單純案件可自行撰狀。

Q10怎麼說服法官准許以擔保金取代扣押?

附扣押物保管狀況證據(露天日曬、未通電劣化),主張繼續扣押反而消滅將來沒收標的價值。

Q11刑訴142-1 vs 刑訴142 哪個適合我?

142適用「無留存必要」直接發還;142-1適用「得沒收」之物,需繳擔保金取代。後者門檻是繳錢。

Q12繳擔保金 vs 等判決發還,哪個划算?

若原物長期扣押會折舊或影響營業,提前繳擔保金取回多半划算;若沒收機率高,等判決可能更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原物扣押繳擔保金取回判決沒收
法律性質國家占有保全沒收標的以金錢替代占有永久剝奪所有權
財產可否使用完全凍結不可用取回後可正常使用喪失所有權
金錢是否退還無涉不沒收則連利息發還擔保金抵充沒收
適用階段偵查至判決確定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判決確定後執行

原物扣押

法律性質
國家占有保全沒收標的
財產可否使用
完全凍結不可用
金錢是否退還
無涉
適用階段
偵查至判決確定

繳擔保金取回

法律性質
以金錢替代占有
財產可否使用
取回後可正常使用
金錢是否退還
不沒收則連利息發還
適用階段
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

判決沒收

法律性質
永久剝奪所有權
財產可否使用
喪失所有權
金錢是否退還
擔保金抵充沒收
適用階段
判決確定後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組織的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26条(没収保全)
德國StPO § 111c Abs. 6(Sicherheitsleistung als Surrogat der Beschlagnah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50527 增訂)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C條第六項,及日本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規範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本條規定之擔保金與本法所規定替代羈押之保證金性質相當,自有準用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關於保證金存管、計息、發還規定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1050527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C條第六項,及日本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規範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本條規定之擔保金與本法所規定替代羈押之保證金性質相當,自有準用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關於保證金存管、計息、發還規定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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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4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