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2-1 條
- 1.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 2.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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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142-1讓得沒收的扣押物,可由所有人聲請繳相當擔保金後撤銷扣押、取回原物,案件終結不沒收則退還擔保金。
Q · 被扣押的車或設備,能先繳錢拿回來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所有人或權利人可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法院聲請,繳納由法院或檢察官裁量決定的「相當擔保金」後撤銷扣押、取回原物。擔保金準用第119條之1規定存管計息,案件終結後若不沒收則連同利息發還。本機制是以金錢流動性替代原物占有,避免財產在判決前因長期扣押而實質受損。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平均審理時間超過一年,重大案件三五年都有。你的車、你的設備、你的帳戶裡的錢被扣押了,而且檢察官認為將來可能要沒收,所以不肯還你。你就這樣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財產在案件裡被凍結,每個月付貸款、付租金、付維護費,卻碰都碰不到。2016年這條新增的規定開了一扇門:你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繳一筆「相當的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白話說就是用錢把你的東西「贖」回來。擔保金的金額由法院或檢察官決定,通常跟扣押物的價值相當。錢繳了,扣押撤銷,東西還你。案件結束後如果不需要沒收,擔保金連同利息一起退給你。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避免一個荒謬的局面:案件還沒判,你的財產就已經因為長期扣押而實質上被「懲罰」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是105年配合沒收新制增訂的扣押替代機制:針對「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經法院或檢察官認為適當後,定相當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繳納後撤銷扣押並準用第119條之1辦理存管、計息與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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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142之1是什麼?▾
105年增訂的扣押替代條款,繳相當擔保金可撤銷扣押取回原物。
Q2被扣押的東西怎麼拿回來?▾
向偵查檢察官或審判法院聲請,繳納相當擔保金後撤銷扣押。
Q3擔保金要繳多少?▾
由法院或檢察官裁量定相當金額,實務上以扣押物市值為基準。
Q4擔保金拿得回來嗎?▾
準用第119條之1,案件終結不沒收則連本帶利發還。
Q5繳了擔保金最後判沒收怎麼辦?▾
以擔保金抵充沒收或追徵,等於先用後結算。
Q6誰可以聲請撤銷扣押?▾
扣押物的所有人或權利人,被告本人若為所有人亦可。
Q7什麼時候可以聲請?▾
無特定期限,偵查中或審判中均可,越早聲請財產減損風險越低。
Q8扣押和沒收一樣嗎?▾
不同。扣押是判決前暫時保全,沒收是判決確定後永久剝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物扣押 | 繳擔保金取回 | 判決沒收 |
|---|---|---|---|
| 法律性質 | 國家占有保全沒收標的 | 以金錢替代占有 | 永久剝奪所有權 |
| 財產可否使用 | 完全凍結不可用 | 取回後可正常使用 | 喪失所有權 |
| 金錢是否退還 | 無涉 | 不沒收則連利息發還 | 擔保金抵充沒收 |
| 適用階段 | 偵查至判決確定 | 偵查中或審判中聲請 | 判決確定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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