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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