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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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