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犯罪現場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規定,發還與權利保護與強制扣押完全相同。
Q · 我自願交給警察的東西,事後可以要回來嗎?
能。自願交付物準用扣押規定,可依第142條聲請發還
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而經留存之物,準用前五條(第139至142條之1)之規定。也就是說,你自願交出的物品與被搜索票強制扣押的物品享有完全相同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可繳擔保金取回、可申請影本、可暫行發還。配合調查不會減損你的請求返還權利。
警察問你能不能看一下手機,你想配合調查就解鎖遞過去了。或者犯罪現場地上有一把刀,警察撿起來裝進證物袋。這兩種情況的共通點是:東西不是透過搜索票「強制」取得的,而是自願交付或現場遺留。很多人以為,既然不是被強制扣押,法律保護就比較少。事實正好相反。這條明確規定,不管東西是怎麼進到司法機關手裡的,只要被「留存」,就準用前五條的所有規定。什麼意思?你自願交出去的手機,跟被搜索票扣走的手機,在法律上享有完全一樣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該還你(第142條),你可以繳擔保金取回(第142條之1),可以申請影本(第142條第3項),可以暫行發還(第142條第2項)。你的配合態度不會減少你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為扣押章之準用規範,將「犯罪現場遺留物」與「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經留存之物」一體納入扣押物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的保護射程,確立留存物之保管、變價、發還與權利救濟與強制扣押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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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你有權拒絕。「任意提出或交付」的前提是你的自由意志。但若警察有搜索票,那就是強制扣押而非自願交付,走第133條以下扣押規定。內行人提示:不管交不交,先問一句「請問有搜索票嗎」,這句話讓對方知道你了解自己的權利。
可以。現場遺留物被留存後準用第142條,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若為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直接還被害人。內行人提示:報案時就把遺失物品清單寫清楚,跟現場留存物比對後發還程序會快很多。
把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確立兩者保護相同。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由意志主動把物品交給司法機關,不是被搜索票強制取得。
扣押是強制取得,留存涵蓋自願交付與現場遺留;但經留存後保護完全相同。
第139(收據封緘)、140(看守保管)、141(變價)、142(發還暫行發還)、142-1(擔保金撤銷扣押)。
留存必要性消滅後,依準用第142條向法院或檢察官書面聲請發還或暫行發還。
索取書面收據載明日期、物品清單、承辦人並請簽收,作為日後聲請發還的比對依據。
聲請發還本身不需裁判費,是強制處分程序而非另行起訴。
可依準用第142條第3項請求交付影本(複本),不必等原件發還。
取得方式不同(自願/遺留 vs 強制),但經留存後法律保護與發還權利完全相同。
在無強制力下交付屬任意交付,適用本條;有搜索票則是強制扣押走第133條以下。
| 比較面向 | voluntary_surrender | seizure_by_warrant | abandoned_item |
|---|---|---|---|
| 取得方式 | 所有人/持有人任意提出或交付 | 依搜索票強制扣押 | 犯罪現場遺留 |
| 法律保護 | 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 扣押物規定本身 | 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
| 發還請求權 | 有(準用§142) | 有(§142) | 有(準用§142) |
| 擔保金取回 | 可(準用§142-1) | 可(§142-1) | 可(準用§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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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應搜索之處所或身體。 二、發票之公署。 發搜索票之公務員,應於搜索票署名、蓋章。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於有關留存物準用前四條之規定,增列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本條準用之規定。
搜索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應搜索之處所或身體。 二、發票之公署。 發搜索票之公務員,應於搜索票署名、蓋章。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本條於有關留存物準用前四條之規定,增列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
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本條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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