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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3 條

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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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犯罪現場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規定,發還與權利保護與強制扣押完全相同。

Q · 我自願交給警察的東西,事後可以要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而經留存之物,準用前五條(第139至142條之1)之規定。也就是說,你自願交出的物品與被搜索票強制扣押的物品享有完全相同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可繳擔保金取回、可申請影本、可暫行發還。配合調查不會減損你的請求返還權利。

白話解讀

警察問你能不能看一下手機,你想配合調查就解鎖遞過去了。或者犯罪現場地上有一把刀,警察撿起來裝進證物袋。這兩種情況的共通點是:東西不是透過搜索票「強制」取得的,而是自願交付或現場遺留。很多人以為,既然不是被強制扣押,法律保護就比較少。事實正好相反。這條明確規定,不管東西是怎麼進到司法機關手裡的,只要被「留存」,就準用前五條的所有規定。什麼意思?你自願交出去的手機,跟被搜索票扣走的手機,在法律上享有完全一樣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該還你(第142條),你可以繳擔保金取回(第142條之1),可以申請影本(第142條第3項),可以暫行發還(第142條第2項)。你的配合態度不會減少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為扣押章之準用規範,將「犯罪現場遺留物」與「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經留存之物」一體納入扣押物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的保護射程,確立留存物之保管、變價、發還與權利救濟與強制扣押物相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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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是什麼?

將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的全部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

Q2自願交給警察的物品準用哪些規定?

準用前五條:保管、禁止處分、變價、發還與暫行發還、擔保金撤銷扣押。

Q3留存物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無留存必要時,依第142條聲請發還或暫行發還。

Q4犯罪現場遺留物適用什麼保護?

與搜索票扣押物相同,被留存後即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Q5自願交付和強制扣押在權利上有差別嗎?

沒有。第143條的核心就是讓兩者享有完全相同的保護水準。

Q6公司主動提交的文件能要回嗎?

能。經留存後準用第142條,無留存必要時可聲請發還或請求影本。

Q7聲請發還有期限嗎?

無特定期限,案件進行中任何階段均可聲請,越早理由越明確核准機率越高。

Q8可以只取回部分物品嗎?

可以。與案件無關的私人物品可主張部分發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oluntary_surrenderseizure_by_warrantabandoned_item
取得方式所有人/持有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依搜索票強制扣押犯罪現場遺留
法律保護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扣押物規定本身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發還請求權有(準用§142)有(§142)有(準用§142)
擔保金取回可(準用§142-1)可(§142-1)可(準用§142-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21条・第222条(領置および押収規定の準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8조(영장에 의하지 아니한 압수 - 유류물·임의제출물)
🇩🇪 德國StPO § 94 Abs. 1(formlose Sicherstellung freiwillig herausgegebener Gegenstän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4 et 56(objets remis volontairement ou saisis)
🇺🇸 美國Fourth Amendment — consent / abandonment doctrine(自願交付與遺留物無須令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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