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3 條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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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犯罪現場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規定,發還與權利保護與強制扣押完全相同。
Q · 我自願交給警察的東西,事後可以要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而經留存之物,準用前五條(第139至142條之1)之規定。也就是說,你自願交出的物品與被搜索票強制扣押的物品享有完全相同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可繳擔保金取回、可申請影本、可暫行發還。配合調查不會減損你的請求返還權利。
白話解讀
警察問你能不能看一下手機,你想配合調查就解鎖遞過去了。或者犯罪現場地上有一把刀,警察撿起來裝進證物袋。這兩種情況的共通點是:東西不是透過搜索票「強制」取得的,而是自願交付或現場遺留。很多人以為,既然不是被強制扣押,法律保護就比較少。事實正好相反。這條明確規定,不管東西是怎麼進到司法機關手裡的,只要被「留存」,就準用前五條的所有規定。什麼意思?你自願交出去的手機,跟被搜索票扣走的手機,在法律上享有完全一樣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該還你(第142條),你可以繳擔保金取回(第142條之1),可以申請影本(第142條第3項),可以暫行發還(第142條第2項)。你的配合態度不會減少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為扣押章之準用規範,將「犯罪現場遺留物」與「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經留存之物」一體納入扣押物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的保護射程,確立留存物之保管、變價、發還與權利救濟與強制扣押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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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是什麼?▾
將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的全部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
Q2自願交給警察的物品準用哪些規定?▾
準用前五條:保管、禁止處分、變價、發還與暫行發還、擔保金撤銷扣押。
Q3留存物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無留存必要時,依第142條聲請發還或暫行發還。
Q4犯罪現場遺留物適用什麼保護?▾
與搜索票扣押物相同,被留存後即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Q5自願交付和強制扣押在權利上有差別嗎?▾
沒有。第143條的核心就是讓兩者享有完全相同的保護水準。
Q6公司主動提交的文件能要回嗎?▾
能。經留存後準用第142條,無留存必要時可聲請發還或請求影本。
Q7聲請發還有期限嗎?▾
無特定期限,案件進行中任何階段均可聲請,越早理由越明確核准機率越高。
Q8可以只取回部分物品嗎?▾
可以。與案件無關的私人物品可主張部分發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luntary_surrender | seizure_by_warrant | abandoned_item |
|---|---|---|---|
| 取得方式 | 所有人/持有人任意提出或交付 | 依搜索票強制扣押 | 犯罪現場遺留 |
| 法律保護 | 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 扣押物規定本身 | 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
| 發還請求權 | 有(準用§142) | 有(§142) | 有(準用§142) |
| 擔保金取回 | 可(準用§142-1) | 可(§142-1) | 可(準用§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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