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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3 條

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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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犯罪現場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規定,發還與權利保護與強制扣押完全相同。

Q · 我自願交給警察的東西,事後可以要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而經留存之物,準用前五條(第139至142條之1)之規定。也就是說,你自願交出的物品與被搜索票強制扣押的物品享有完全相同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可繳擔保金取回、可申請影本、可暫行發還。配合調查不會減損你的請求返還權利。

白話解讀

警察問你能不能看一下手機,你想配合調查就解鎖遞過去了。或者犯罪現場地上有一把刀,警察撿起來裝進證物袋。這兩種情況的共通點是:東西不是透過搜索票「強制」取得的,而是自願交付或現場遺留。很多人以為,既然不是被強制扣押,法律保護就比較少。事實正好相反。這條明確規定,不管東西是怎麼進到司法機關手裡的,只要被「留存」,就準用前五條的所有規定。什麼意思?你自願交出去的手機,跟被搜索票扣走的手機,在法律上享有完全一樣的保護:無留存必要時應該還你(第142條),你可以繳擔保金取回(第142條之1),可以申請影本(第142條第3項),可以暫行發還(第142條第2項)。你的配合態度不會減少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為扣押章之準用規範,將「犯罪現場遺留物」與「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經留存之物」一體納入扣押物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的保護射程,確立留存物之保管、變價、發還與權利救濟與強制扣押物相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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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叫我配合交出手機,我可以拒絕嗎?

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你有權拒絕。「任意提出或交付」的前提是你的自由意志。但若警察有搜索票,那就是強制扣押而非自願交付,走第133條以下扣押規定。內行人提示:不管交不交,先問一句「請問有搜索票嗎」,這句話讓對方知道你了解自己的權利。

Q2犯罪現場撿到的東西,被害人能要回來嗎?

可以。現場遺留物被留存後準用第142條,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若為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直接還被害人。內行人提示:報案時就把遺失物品清單寫清楚,跟現場留存物比對後發還程序會快很多。

Q3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是什麼?

把遺留物與自願交付經留存之物,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第139至142條之1),確立兩者保護相同。

Q4什麼叫任意提出或交付?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由意志主動把物品交給司法機關,不是被搜索票強制取得。

Q5留存和扣押差在哪?

扣押是強制取得,留存涵蓋自願交付與現場遺留;但經留存後保護完全相同。

Q6準用前五條是準用哪幾條?

第139(收據封緘)、140(看守保管)、141(變價)、142(發還暫行發還)、142-1(擔保金撤銷扣押)。

Q7自願交給警察的東西怎麼要回來?

留存必要性消滅後,依準用第142條向法院或檢察官書面聲請發還或暫行發還。

Q8交付物品時要注意什麼才好要回?

索取書面收據載明日期、物品清單、承辦人並請簽收,作為日後聲請發還的比對依據。

Q9聲請發還要錢嗎?

聲請發還本身不需裁判費,是強制處分程序而非另行起訴。

Q10數位設備被留存可以先拿到資料嗎?

可依準用第142條第3項請求交付影本(複本),不必等原件發還。

Q11留存物準用 vs 強制扣押差在哪?

取得方式不同(自願/遺留 vs 強制),但經留存後法律保護與發還權利完全相同。

Q12沒搜索票警察叫我交手機,交了算自願嗎?

在無強制力下交付屬任意交付,適用本條;有搜索票則是強制扣押走第133條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oluntary_surrenderseizure_by_warrantabandoned_item
取得方式所有人/持有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依搜索票強制扣押犯罪現場遺留
法律保護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扣押物規定本身準用扣押物全部規定
發還請求權有(準用§142)有(§142)有(準用§142)
擔保金取回可(準用§142-1)可(§142-1)可(準用§142-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21条・第222条(領置および押収規定の準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8조(영장에 의하지 아니한 압수 - 유류물·임의제출물)
🇩🇪 德國StPO § 94 Abs. 1(formlose Sicherstellung freiwillig herausgegebener Gegenstän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4 et 56(objets remis volontairement ou saisis)
🇺🇸 美國Fourth Amendment — consent / abandonment doctrine(自願交付與遺留物無須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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