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4 條(搜索、扣押之必要處分)
- 1.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2.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 3.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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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4條授權搜索扣押時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違者得命離開或交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Q · 搜索時警察可以把我封鎖在現場不准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二項,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得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目的是防止證據在搜索中流失。違反此禁止命令者,依第三項得被命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但你被禁止的是「離開現場」,不是「發聲」——查看搜索票、要求律師到場、要求製作筆錄的權利並未因此暫停。
白話解讀
門鎖被撬開的聲音,是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聽到但一旦聽到就忘不了的聲音。搜索時,執法人員有權開啟你家的鎖扃(門鎖、保險箱、抽屜鎖)、拆開封緘(密封的包裹、信件),甚至做其他「必要處分」。這是法律授予的強制力,你不能用「這是我的保險箱」來擋。但第二項才是多數人不知道的部分:搜索進行中,執法人員可以封鎖整個現場,禁止在場的任何人離開,也禁止外面的人進來。你不能說「我要出去打個電話」然後溜走。違反這個禁令的人,會被命令離開或被人看管到搜索結束。這條的邏輯很直白:搜索的時候如果有人跑掉,證據可能跟著消失;如果有人闖進來,現場可能被污染。所以執法人員需要完全控制現場。但「必要處分」四個字是有邊界的。搜索票上沒寫的房間不能進,跟搜索目的無關的東西不能翻。強制力有,但不是無限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為搜索扣押之執行授權規範,分三層:第一項授權物理性必要處分(開啟鎖扃、封緘或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二項授權現場管制(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禁止無關第三人進入),第三項授權對違反禁令者命離開或交人看守。三層均受「必要」及「執行終了」之比例與時間上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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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144條是什麼?▾
搜索扣押的執行授權,含開鎖、封鎖現場、禁止離去三層強制力。
Q2搜索時可以撬我的鎖嗎?▾
可以,第一項授權開啟鎖扃封緘,屬必要處分。
Q3搜索時可以禁止我離開嗎?▾
可以,第二項授權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離去。
Q4什麼叫必要處分?▾
為達搜索目的所需、受比例原則拘束的物理性措施。
Q5搜索時可以打電話給律師嗎?▾
可以,辯護權不因搜索暫停,禁止離去不等於禁止聯絡律師。
Q6門鎖被撬壞誰賠?▾
搜索合法時屬必要處分原則不賠;逾越必要可依國賠請求。
Q7違反禁止離開命令會怎樣?▾
依第三項得被命離開或交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Q8搜索票沒寫的房間能搜嗎?▾
不能,必要處分仍受搜索票記載範圍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item | second_item |
|---|---|---|
| 規範對象 | 第一項:物(鎖扃封緘) | 第二項:人(在場人員) |
| 強制內容 | 開啟、拆封、必要處分 | 封鎖現場、禁止離去/進入 |
| 違反效果 | 逾越比例可致證據排除 | 第三項命離開或交人看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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