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4 條(搜索、扣押之必要處分)

  1. 1.搜索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2. 2.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3. 3.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4條授權搜索扣押時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違者得命離開或交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Q · 搜索時警察可以把我封鎖在現場不准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二項,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得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目的是防止證據在搜索中流失。違反此禁止命令者,依第三項得被命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但你被禁止的是「離開現場」,不是「發聲」——查看搜索票、要求律師到場、要求製作筆錄的權利並未因此暫停。

白話解讀

門鎖被撬開的聲音,是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聽到但一旦聽到就忘不了的聲音。搜索時,執法人員有權開啟你家的鎖扃(門鎖、保險箱、抽屜鎖)、拆開封緘(密封的包裹、信件),甚至做其他「必要處分」。這是法律授予的強制力,你不能用「這是我的保險箱」來擋。但第二項才是多數人不知道的部分:搜索進行中,執法人員可以封鎖整個現場,禁止在場的任何人離開,也禁止外面的人進來。你不能說「我要出去打個電話」然後溜走。違反這個禁令的人,會被命令離開或被人看管到搜索結束。這條的邏輯很直白:搜索的時候如果有人跑掉,證據可能跟著消失;如果有人闖進來,現場可能被污染。所以執法人員需要完全控制現場。但「必要處分」四個字是有邊界的。搜索票上沒寫的房間不能進,跟搜索目的無關的東西不能翻。強制力有,但不是無限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為搜索扣押之執行授權規範,分三層:第一項授權物理性必要處分(開啟鎖扃、封緘或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二項授權現場管制(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禁止無關第三人進入),第三項授權對違反禁令者命離開或交人看守。三層均受「必要」及「執行終了」之比例與時間上限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搜索時警察把我的門鎖撬壞了,誰要賠?

如果搜索合法,損壞屬「必要處分」一部分,原則上國家不賠。但若有更小侵害方式(如你在家可要求開門而非直接撬),強行破壞就可能逾越必要範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修繕費用。內行人提示:搜索結束後立即拍照記錄門鎖損壞狀況,這是日後主張賠償的基礎證據。

Q2搜索時可以打電話給律師嗎?

可以。被告辯護權不因搜索暫停。第二項授權禁止你「離開」現場,但沒有禁止你聯絡律師。實務上有些執法人員會限制使用手機,但若你明確表示是要聯絡律師,拒絕讓你打這通電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內行人提示:事先把律師電話存在快速撥號,搜索來時只有幾秒反應時間。

Q3刑事訴訟法144條是什麼?

搜索扣押的執行授權條文,建立開鎖必要處分、封鎖現場、對違令者看守三層強制力。

Q4搜索的必要處分包含什麼?

開啟門鎖保險箱抽屜鎖、拆開密封包裹信件,及其他與搜索目的有合理關聯的物理措施。

Q5封鎖現場是什麼意思?

搜索進行中對處所實施人員管制,禁止在場人離去、禁止無關第三人進入,以防證據流失或現場污染。

Q6違反禁止離去命令會被怎樣處置?

依第三項得被命離開現場,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搜索扣押執行終了。

Q7搜索時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要求查看搜索票確認範圍 → 要求律師到場 → 不妨礙但全程觀察記錄 → 逾範圍當場異議 → 核對扣押清單。

Q8門鎖被搜索撬壞怎麼求償?

拍照存證 → 確認搜索是否逾越必要 → 逾越必要者依國家賠償法向執行機關請求修繕費用。

Q9搜索時想聯絡律師怎麼主張?

明確口頭表示要聯絡律師,辯護權不因封鎖現場暫停,拒絕讓你聯絡律師站不住腳。

Q10怎麼證明搜索逾越了範圍?

現場記錄翻動位置、開啟容器、帶走物品,與搜索票記載比對,作為日後聲請證據排除的事實基礎。

Q11禁止離去 vs 逮捕拘提差在哪?

144條禁止離去是搜索期間的暫時現場管制,至執行終了為止;逮捕拘提是針對人身的獨立強制處分,要件與程序不同。

Q12必要處分 vs 搜索票範圍哪個說了算?

搜索票範圍是上限。必要處分只能在搜索票記載的對象與處所內行使,不能反過來擴張搜索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itemsecond_item
規範對象第一項:物(鎖扃封緘)第二項:人(在場人員)
強制內容開啟、拆封、必要處分封鎖現場、禁止離去/進入
違反效果逾越比例可致證據排除第三項命離開或交人看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11条(差押え・捜索における必要な処分:錠をはずし、封を開く等)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20조(집행과 필요한 처분)
🇩🇪 德國StPO §§ 102–110(Durchsuchung und Beschlag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57(perquisitions et saisies)
🇺🇸 美國U.S. Const. amend. IV + Fed. R. Crim. P. 41(execution of search warra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