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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4 條(搜索、扣押之必要處分)

  1. 1.搜索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2. 2.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3. 3.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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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4條授權搜索扣押時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違者得命離開或交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Q · 搜索時警察可以把我封鎖在現場不准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二項,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得封鎖現場並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目的是防止證據在搜索中流失。違反此禁止命令者,依第三項得被命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但你被禁止的是「離開現場」,不是「發聲」——查看搜索票、要求律師到場、要求製作筆錄的權利並未因此暫停。

白話解讀

門鎖被撬開的聲音,是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聽到但一旦聽到就忘不了的聲音。搜索時,執法人員有權開啟你家的鎖扃(門鎖、保險箱、抽屜鎖)、拆開封緘(密封的包裹、信件),甚至做其他「必要處分」。這是法律授予的強制力,你不能用「這是我的保險箱」來擋。但第二項才是多數人不知道的部分:搜索進行中,執法人員可以封鎖整個現場,禁止在場的任何人離開,也禁止外面的人進來。你不能說「我要出去打個電話」然後溜走。違反這個禁令的人,會被命令離開或被人看管到搜索結束。這條的邏輯很直白:搜索的時候如果有人跑掉,證據可能跟著消失;如果有人闖進來,現場可能被污染。所以執法人員需要完全控制現場。但「必要處分」四個字是有邊界的。搜索票上沒寫的房間不能進,跟搜索目的無關的東西不能翻。強制力有,但不是無限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為搜索扣押之執行授權規範,分三層:第一項授權物理性必要處分(開啟鎖扃、封緘或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二項授權現場管制(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禁止無關第三人進入),第三項授權對違反禁令者命離開或交人看守。三層均受「必要」及「執行終了」之比例與時間上限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144條是什麼?

搜索扣押的執行授權,含開鎖、封鎖現場、禁止離去三層強制力。

Q2搜索時可以撬我的鎖嗎?

可以,第一項授權開啟鎖扃封緘,屬必要處分。

Q3搜索時可以禁止我離開嗎?

可以,第二項授權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離去。

Q4什麼叫必要處分?

為達搜索目的所需、受比例原則拘束的物理性措施。

Q5搜索時可以打電話給律師嗎?

可以,辯護權不因搜索暫停,禁止離去不等於禁止聯絡律師。

Q6門鎖被撬壞誰賠?

搜索合法時屬必要處分原則不賠;逾越必要可依國賠請求。

Q7違反禁止離開命令會怎樣?

依第三項得被命離開或交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Q8搜索票沒寫的房間能搜嗎?

不能,必要處分仍受搜索票記載範圍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itemsecond_item
規範對象第一項:物(鎖扃封緘)第二項:人(在場人員)
強制內容開啟、拆封、必要處分封鎖現場、禁止離去/進入
違反效果逾越比例可致證據排除第三項命離開或交人看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11条(差押え・捜索における必要な処分:錠をはずし、封を開く等)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20조(집행과 필요한 처분)
🇩🇪 德國StPO §§ 102–110(Durchsuchung und Beschlag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57(perquisitions et saisies)
🇺🇸 美國U.S. Const. amend. IV + Fed. R. Crim. P. 41(execution of search warra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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