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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5610 號
要旨
拾得「盜拷行動電話」如何處理
主旨
關於拾得「盜考行動電話」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警署刑司字第一○四二一號函。
二 關於本案,本部曾於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以法 (81) 律字第一一九三一號函復在案。至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二年一月廿九日北市警刑精字第○○六○一一號函說明三所詢:「本案盜拷之行動電話: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扣押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由檢察官公告處理」乙節,按前揭條文所稱之「扣押物」,係指因涉嫌犯罪,而由檢察機關扣押之物而言,本件之拾得盜拷行動電話,與上開刑事訴訟法條文之規定尚不符合,仍請參酌本部前開函復意旨,依職權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