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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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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時除無票搜索的法定例外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第 148 條在場之人查看。

Q · 搜索一定要出示搜索票嗎?

原則要,但無票搜索的法定例外不必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執法人員執行搜索及扣押時,除了法律明文允許的無票搜索情形(如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緊急搜索第 131 條)之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第 148 條規定的在場人查看。這不是問你要不要看,而是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未出示屬程序瑕疵,搜得的證據可能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白話解讀

一群人亮了證件就衝進來翻你的東西。你慌到連他們說了什麼都沒聽清楚。十分鐘後你才回過神:他們有搜索票嗎?我看到了嗎?這條法律替你回答了這個問題:除非是法律明文允許的「無票搜索」(例如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否則執行搜索和扣押的人「應」把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拿給在場的人看。不是問你要不要看,是他們的義務。搜索票上寫了什麼比你想的重要得多:搜索的地點、對象、範圍。如果票上寫的是搜索「辦公室」,他們翻了你的私人車子,那就超出範圍了。如果是扣押裁定,上面會寫可以扣什麼東西。沒有出示搜索票就執行搜索,這個程序瑕疵可能導致搜索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中被排除。一張你有權看到的紙,可能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為搜索扣押的告知義務規範,要求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時,除法定無票搜索情形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在場人,使被搜索者得以核實搜索的法律依據與範圍,落實令狀主義的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說「逮捕附帶搜索不需要搜索票」,這是真的嗎?

部分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確實允許逮捕被告或現行犯時,可以不用搜索票直接搜索其身體、隨身物品和所在處所。但關鍵前提是必須有合法的逮捕行為存在。如果「逮捕」本身就不合法(例如只是盤查卻說成逮捕),附帶搜索的基礎就垮了。實務上遇到這種情況,先確認你是被「逮捕」還是被「盤查」,問一句「我現在是被逮捕嗎」,對方的回答會決定後續所有程序的合法性。

Q2搜索票沒給我看,搜到的東西就一定不能當證據嗎?

不一定。未出示搜索票屬於程序違法,但台灣的證據排除法則不是自動排除,而是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法院會衡量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哪個更重要。程序瑕疵越嚴重、案件越輕微,證據被排除的機率越高;反之程序瑕疵輕微但案件重大,證據通常會被保留。所以記錄所有程序瑕疵,累積起來的說服力比單一瑕疵強很多。

Q3警察搜索沒有搜索票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屬無票搜索的法定例外(逮捕附帶、緊急搜索)。若不是,這場搜索從起點就有程序瑕疵,搜得證據可能依第 158 條之 4 被排除。

Q4刑事訴訟法 145 條是什麼?

規範搜索扣押的出示義務:除無票搜索例外,執法人員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第 148 條在場人,是令狀主義的告知義務。

Q5什麼是無票搜索?

法律明文允許不需搜索票即可搜索的例外情形,主要有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與緊急搜索(第 131 條),須以該基礎行為合法為前提。

Q6出示搜索票 vs 出示證件差在哪?

證件證明執法人員身分,搜索票證明其有權搜索特定地點。身分合法不等於行為合法,兩者必須分開檢驗。

Q7搜索票要怎麼核對?

拿到後確認三件事:搜索地點是否正確、搜索對象是否包含你、搜索範圍有無具體記載,再用手機拍下全文。

Q8搜索票可以拍照嗎?

可以。搜索票不是秘密文件,拍照保存是合法的,照片日後就是律師比對搜索範圍與實際行為是否一致的核心證據。

Q9搜索超出搜索票範圍要怎麼主張?

當場口頭表示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超範圍搜得之物在審判中有被排除的風險,由辯護律師據此聲請證據排除。

Q10怎麼證明執法人員沒出示搜索票?

在筆錄中明確記載「執行人員未出示搜索票」,若有在場證人或錄影紀錄一併保存,作為日後主張搜索違法的證據。

Q11逮捕附帶搜索 vs 一般搜索差在哪?

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不用票但須有合法逮捕為前提;一般搜索須持搜索票並出示。若「逮捕」其實只是盤查,附帶搜索的基礎就垮了。

Q12緊急搜索 vs 有票搜索差在哪?

緊急搜索(第 131 條)為情況急迫的無票例外,事後須陳報法院補正;有票搜索則須事前取得搜索票並現場出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arranted_searchwarrantless_search
是否須出示令狀應出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給在場人(第 145 條)法定例外情形不受出示義務拘束
法律依據法官核發之搜索票(第 128 條)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緊急搜索(第 131 條)等
違反效果未出示為程序瑕疵,得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須先審查無票搜索本身是否合法(如逮捕是否合法)

warranted_search

是否須出示令狀
應出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給在場人(第 145 條)
法律依據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第 128 條)
違反效果
未出示為程序瑕疵,得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warrantless_search

是否須出示令狀
法定例外情形不受出示義務拘束
法律依據
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緊急搜索(第 131 條)等
違反效果
須先審查無票搜索本身是否合法(如逮捕是否合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10 条(捜索状・差押状の呈示)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18조(영장의 제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
德國StPO § 105(Durchsuchungsanordn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7(présence de la personne lors de la perquisition)
美國Fed. R. Crim. P. 41(f) + Fourth Amendment(warrant execution and presen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70728 制定)

檢察官或推事得不用搜索票親自搜索。

(0231129 制定)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及扣押,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及扣押,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0900103 修正)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漏未慮及無令狀搜索之情形,爰增訂之,以杜絕爭議。   二、增列此一規定,亦為實現告知義務之具體表現。

(1050527 修正)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立法理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已新增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裁定,爰配合增訂「或扣押裁定」,以資適用。

(0170728 制定)

檢察官或推事得不用搜索票親自搜索。

(0231129 制定)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及扣押,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及扣押,應以搜索票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0900103 修正)

一、原條文漏未慮及無令狀搜索之情形,爰增訂之,以杜絕爭議。   二、增列此一規定,亦為實現告知義務之具體表現。

(1050527 修正)

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已新增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裁定,爰配合增訂「或扣押裁定」,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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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