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5 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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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時除無票搜索的法定例外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第 148 條在場之人查看。
Q · 搜索一定要出示搜索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執法人員執行搜索及扣押時,除了法律明文允許的無票搜索情形(如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緊急搜索第 131 條)之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第 148 條規定的在場人查看。這不是問你要不要看,而是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未出示屬程序瑕疵,搜得的證據可能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白話解讀
一群人亮了證件就衝進來翻你的東西。你慌到連他們說了什麼都沒聽清楚。十分鐘後你才回過神:他們有搜索票嗎?我看到了嗎?這條法律替你回答了這個問題:除非是法律明文允許的「無票搜索」(例如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否則執行搜索和扣押的人「應」把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拿給在場的人看。不是問你要不要看,是他們的義務。搜索票上寫了什麼比你想的重要得多:搜索的地點、對象、範圍。如果票上寫的是搜索「辦公室」,他們翻了你的私人車子,那就超出範圍了。如果是扣押裁定,上面會寫可以扣什麼東西。沒有出示搜索票就執行搜索,這個程序瑕疵可能導致搜索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中被排除。一張你有權看到的紙,可能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為搜索扣押的告知義務規範,要求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時,除法定無票搜索情形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在場人,使被搜索者得以核實搜索的法律依據與範圍,落實令狀主義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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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一定要出示搜索票嗎?▾
原則上要。除逮捕附帶搜索、緊急搜索等法定無票搜索情形外,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出示給在場人。
Q2警察亮證件就能搜索嗎?▾
不行。證件證明身分,搜索票才證明有權搜索,兩者是不同的事。
Q3沒出示搜索票搜到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不一定。屬程序瑕疵,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決定是否排除。
Q4搜索票上要看哪些欄位?▾
搜索的地點、對象、範圍,這些記載決定搜索的合法邊界。
Q5可以拍下搜索票嗎?▾
可以。搜索票不是秘密文件,拍照保存是日後比對搜索範圍的核心證據。
Q6逮捕附帶搜索為什麼不用票?▾
依第 130 條,合法逮捕時可附帶搜索,但前提是逮捕本身必須合法。
Q7扣押裁定也要出示嗎?▾
要。105 年增訂後,非附隨搜索的獨立扣押也須出示扣押裁定。
Q8搜索超出搜索票範圍怎麼辦?▾
當場口頭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超範圍搜得之物有被排除的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arranted_search | warrantless_search |
|---|---|---|
| 是否須出示令狀 | 應出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給在場人(第 145 條) | 法定例外情形不受出示義務拘束 |
| 法律依據 |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第 128 條) | 逮捕附帶搜索(第 130 條)、緊急搜索(第 131 條)等 |
| 違反效果 | 未出示為程序瑕疵,得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 須先審查無票搜索本身是否合法(如逮捕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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