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6 條(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
- 1.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2.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 3.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 4.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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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夜間不得入內搜索,例外為承諾、急迫或日間已開始之延續。
Q · 警察半夜可以進我家搜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對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夜間原則上不得入內搜索扣押。三個例外:住居人(或看守人、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有急迫情形。此外日間已開始的搜索可繼續至夜間。夜間執行者必須在筆錄記明事由,否則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你家門口響起急促的敲門聲,一群穿制服的人說要進來搜索。你能拒絕嗎?這條告訴你:可以。只要你住在裡面、或有人在看守,太陽下山後到太陽出來前,搜索人員原則上不能踏進你的門。但有三道裂縫會打破這面牆:你自己同意讓他們進來、你的代理人同意、或者情況緊急到不能等天亮。就算他們真的在夜間進來了,也必須在筆錄裡寫清楚「為什麼非得半夜來不可」。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則:如果白天已經開始搜了,可以不中斷地繼續到晚上,不需要另外的理由。換句話說,下午四點開始的搜索,搜到凌晨兩點都合法。這個時間差是實務上最常被利用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為夜間搜索扣押的時間限制規範,以「夜間禁止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處所搜索扣押」為原則,並設承諾、急迫、日間延續三項例外,且課予夜間執行時於筆錄記明事由之義務,構成搜索程序正當性的時間維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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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半夜可以搜索嗎?▾
原則不行,除非住居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
Q2夜間是指幾點到幾點?▾
準用第100條之3第3項,指日出前、日沒後,每天時間不同。
Q3搜索票就能半夜搜嗎?▾
不行,搜索票與夜間搜索是兩個獨立的合法性問題。
Q4白天開始搜到半夜合法嗎?▾
合法,日間已開始的搜索得繼續至夜間,不需額外理由。
Q5夜間搜索筆錄沒記事由會怎樣?▾
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主張證據排除的依據。
Q6房東能代租客同意夜間搜索嗎?▾
有爭議,是否屬「可為其代表之人」需個案認定。
Q7我不開門警察就不能進來嗎?▾
不開門不等於拒絕,有急迫情形仍可強制進入。
Q8如何爭執夜間搜索不合法?▾
保全錄影、檢視筆錄有無記載事由,事後主張證據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ent |
|---|---|
| 原則 | 夜間不得入內搜索扣押(有人住居或看守處所) |
| 例外一:承諾 | 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
| 例外二:急迫 | 有急迫情形(如證據將被銷毀、嫌疑人將逃逸) |
| 例外三:延續 | 日間已開始之搜索得繼續至夜間,不需額外理由 |
| 義務 | 夜間執行者應於筆錄記明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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