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搜索、扣押之共同限制-例外)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三種場所夜間仍得搜索:假釋人住居處、營業中之夜間公眾出入處所、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場所。
Q · 我的店晚上還在營業,警察可以直接進來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2款,旅店、飲食店或其他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只要仍在公開營業時間內,警察夜間入內搜索不受第146條夜間禁止限制。但「搜索」本身仍需搜索票或符合無票搜索的法定要件,營業中不等於可以隨便翻。打烊後則回到第146條的夜間保護。
白話解讀
法律把空間分成兩種:有夜間保護的,和沒有的。上一條(第146條)說你家太陽下山後不能隨便被搜,但這條直接列出三種地方,警察半夜來搜完全不受那條限制。第一種:假釋犯住的地方或使用的場所。你假釋出獄,住處的夜間保護比一般人薄一層,這是你重獲自由的代價之一。第二種:旅館、餐廳、酒吧,或任何晚上公眾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只要還在營業時間內。邏輯很簡單,門開著讓所有人進來的地方,你不能主張「私人空間不准搜」。第三種最有爭議:常被用來賭博、性侵或做色情交易的場所。「常用為」三個字是關鍵,不是「曾經發生過」就算,是要有持續性的模式。這三種分類背後的邏輯是:你對這個空間的隱私期待越低,國家搜索的門檻就越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為夜間搜索禁止(第146條)之例外規定,列舉三類場所夜間仍得入內搜索或扣押:一為假釋人住居或使用之處所、二為仍在公開時間內之夜間公眾出入處所、三為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場所。其核心邏輯為隱私期待越低、國家夜間進入門檻越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147條是什麼?▾
夜間搜索禁止的三款例外,列出哪些場所半夜仍可搜索。
Q2我的餐廳凌晨還在營業,警察能進來搜嗎?▾
營業時間內屬第2款例外,可夜間搜索,但仍需搜索票或合法無票事由。
Q3假釋的人住處可以隨時被搜嗎?▾
夜間限制被解除,但搜索仍需票或法定事由,非可無理由隨時搜。
Q4店打烊了還能被夜間搜索嗎?▾
第2款限營業時間內;但第3款常用違法場所無營業時間限制。
Q5夜間搜索 vs 臨檢差在哪?▾
搜索依刑訴法需票,臨檢依警職法門檻低但範圍窄。
Q6怎麼證明搜索時店已打烊?▾
POS結帳時間、監視器、鐵門紀錄都是反擊夜間搜索合法性的證據。
Q7「常用為賭博」要幾次才算?▾
要持續性與慣常性,單次紀錄通常不構成「常用」。
Q8夜間搜索違法的話證據能排除嗎?▾
可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主張排除,由法院衡量人權保障與發現真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場所 | 夜間可搜要件 | 營業時間限制 | 爭點 |
|---|---|---|---|---|
| 第1款 | 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處所 | 身分為假釋人即可 | 無 | 借住他人家時搜索範圍是否及於全屋 |
| 第2款 | 旅店/飲食店等夜間公眾出入處所 | 須仍在公開營業時間內 | 有 | 打烊時間認定、日租套房住客房間是否另有保障 |
| 第3款 | 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之場所 | 須有持續慣常違法使用 | 無 | 「常用為」次數認定、單次紀錄是否足夠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