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8 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一))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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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代表在場;無人在場得命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見證。
Q · 警察搜我家時,我可以堅持在旁邊看著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8條,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執法人員「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這是義務不是恩給。你不只能看,還能觀察是否在清單外處所翻找、記下取走物品、對不合理行為當場異議。若住居人與看守人都不在,警方須改命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里長、村長)職員在場見證,不能跳過。
白話解讀
警察要搜你家,你有一個不可被剝奪的角色:見證人。這條規定搜索你的住宅或有人看守的場所時,必須叫住在裡面的人、看守的人、或他們的代表在場看著。不是「可以讓你看」,是「必須讓你看」。如果住居人和看守人都不在怎麼辦?法律也想到了:叫鄰居來、或找就近的里長村長來當見證人。為什麼這麼堅持要有人在場?因為密室裡的搜索沒有任何監督,執法人員可能多拿、少記、或「發現」本來不存在的東西。在場的人就是一雙法律要求存在的眼睛,讓搜索過程留下可以被檢驗的紀錄。沒有這雙眼睛的搜索,等於是閉著門自己說了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為搜索扣押的在場人制度,要求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執行搜索扣押時,必須有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若均不在,則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遞補見證,以確保搜索過程受獨立第三人監督,構成搜索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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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48條是什麼?▾
規定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的在場人制度,要求住居人、看守人或代表在場見證,無人時由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遞補。
Q2警察搜索時我有權在場嗎?▾
有。第148條對住居人、看守人是「應命在場」,是法定權利不是恩給,你可全程觀察並記錄。
Q3我不在家時警察搜了,合法嗎?▾
若連鄰居、里長等見證人都沒找就搜索,程序有重大瑕疵,可依第158條之4爭執證據能力。
Q4租客可以當在場人嗎?▾
可以。條文是「住居人」不是「屋主」,當時實際居住或看守者皆有資格,與房屋所有權無關。
Q5里長可以拒絕當見證人嗎?▾
條文對鄰居、自治團體職員用「得命」,理論上可拒絕,但拒絕後警方須另覓他人,不能跳過程序。
Q6搜索到一半我可以離開嗎?▾
法律是要求執法者「應命你在場」,沒禁止你離開;但你自願離開後搜索仍可繼續,你會失去目擊機會。
Q7大樓管理員算住戶的代表人嗎?▾
管理員通常不等同住戶代表人,警方應另找鄰居或里長;若管理員到場也不算違法,但角色定位可能成事後爭點。
Q8沒有在場人的搜索,證據還能用嗎?▾
完全無在場人之搜索程序瑕疵重大,實務上其取得證據很容易被依第158條之4認定不具證據能力或大幅降低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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