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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48 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一))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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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代表在場;無人在場得命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見證。

Q · 警察搜我家時,我可以堅持在旁邊看著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8條,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執法人員「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這是義務不是恩給。你不只能看,還能觀察是否在清單外處所翻找、記下取走物品、對不合理行為當場異議。若住居人與看守人都不在,警方須改命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里長、村長)職員在場見證,不能跳過。

白話解讀

警察要搜你家,你有一個不可被剝奪的角色:見證人。這條規定搜索你的住宅或有人看守的場所時,必須叫住在裡面的人、看守的人、或他們的代表在場看著。不是「可以讓你看」,是「必須讓你看」。如果住居人和看守人都不在怎麼辦?法律也想到了:叫鄰居來、或找就近的里長村長來當見證人。為什麼這麼堅持要有人在場?因為密室裡的搜索沒有任何監督,執法人員可能多拿、少記、或「發現」本來不存在的東西。在場的人就是一雙法律要求存在的眼睛,讓搜索過程留下可以被檢驗的紀錄。沒有這雙眼睛的搜索,等於是閉著門自己說了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為搜索扣押的在場人制度,要求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執行搜索扣押時,必須有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若均不在,則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遞補見證,以確保搜索過程受獨立第三人監督,構成搜索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擔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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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的時候我不在家,回來發現家被翻過了,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有搜索票影本留在你家,再確認筆錄記載的在場人是誰。若沒留搜索票、也無在場人,這次搜索程序有重大瑕疵,可委任律師在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先向鄰居和里長確認是否有人被請來見證,若無,請他們寫書面聲明作為主張程序違法的佐證。

Q2里長可以拒絕來當見證人嗎?

法律對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用的是「得命」在場,里長理論上可拒絕,但實務上多會協助。若里長拒絕,警方應換人,不能因此跳過在場人程序。見證人事後可被傳喚到法庭作證搜索過程有無異常,所以見證人選擇對當事人很重要。

Q3刑事訴訟法第148條是什麼?

規定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處所時的在場人制度,要求住居人、看守人或代表在場,無人時由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遞補見證。

Q4搜索在場人有哪幾種?

第一順位是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應命在場);遞補順位是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如里長(得命在場)。

Q5什麼是看守人?

對處所負實際看守職責之人,當時看守即有在場資格,與房屋所有權無關,例如代為照看房屋的保母或管理人。

Q6在場人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讓搜索受獨立第三人監督,防止執法者超範圍搜索、扣押清單外物品或栽贓,是搜索合法性的程序擔保。

Q7搜索時我該怎麼行使在場權?

核對搜索票→堅持全程在場不被勸離→同步記錄翻找位置與取走物品→核對扣押清單→記下見證人聯絡方式。

Q8我不在家被搜了該怎麼處理?

確認有無留搜索票與在場人,向鄰居里長查證是否有人見證,無在場人即委任律師依第158條之4爭執證據能力。

Q9怎麼證明搜索沒有在場人?

調閱搜索筆錄看在場人記載、向鄰居與里長查證並取得書面聲明、保存搜索現場照片,這些是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

Q10搜索程序違法的爭執什麼時候提出?

應在審判中提出,依第158條之4主張證據排除,無特定期限但越早提出對防禦越有利。

Q11第148條 vs 第150條在場權差在哪?

148條是住居人/看守人/鄰居的「處所見證」在場;150條是當事人、辯護人對搜索扣押的「程序參與」在場權,主體與功能不同。

Q12住居人 vs 看守人 vs 代表人怎麼分?

住居人是實際居住者、看守人是負看守職責者、代表人是前二者指定者;三者同屬第一順位應命在場,遞補才輪到鄰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14条(責任者の立会い/住居主・看守者・隣人・地方公共団体職員の立会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23조(영장의 집행과 책임자의 참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 德國StPO § 105 Abs. 2(Hinzuziehung von Gemeindebeamten oder Gemeindemitgliedern als Zeugen)+ § 106(Anwesenheitsrecht des Inhaber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7(perquisition en présence de la personne ou de deux témoins)
🇺🇸 美國美國無對應之強制見證人制度;最接近者為 Fed. R. Crim. P. 41 搜索令執行 + knock-and-announce 原則(Wilson v. Arkansas,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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