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代表在場;無人在場得命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見證。
Q · 警察搜我家時,我可以堅持在旁邊看著嗎?
可以。你是住居人,有法定在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148條,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時,執法人員「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這是義務不是恩給。你不只能看,還能觀察是否在清單外處所翻找、記下取走物品、對不合理行為當場異議。若住居人與看守人都不在,警方須改命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里長、村長)職員在場見證,不能跳過。
警察要搜你家,你有一個不可被剝奪的角色:見證人。這條規定搜索你的住宅或有人看守的場所時,必須叫住在裡面的人、看守的人、或他們的代表在場看著。不是「可以讓你看」,是「必須讓你看」。如果住居人和看守人都不在怎麼辦?法律也想到了:叫鄰居來、或找就近的里長村長來當見證人。為什麼這麼堅持要有人在場?因為密室裡的搜索沒有任何監督,執法人員可能多拿、少記、或「發現」本來不存在的東西。在場的人就是一雙法律要求存在的眼睛,讓搜索過程留下可以被檢驗的紀錄。沒有這雙眼睛的搜索,等於是閉著門自己說了算。
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為搜索扣押的在場人制度,要求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執行搜索扣押時,必須有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在場;若均不在,則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遞補見證,以確保搜索過程受獨立第三人監督,構成搜索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擔保。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先確認是否有搜索票影本留在你家,再確認筆錄記載的在場人是誰。若沒留搜索票、也無在場人,這次搜索程序有重大瑕疵,可委任律師在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先向鄰居和里長確認是否有人被請來見證,若無,請他們寫書面聲明作為主張程序違法的佐證。
法律對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用的是「得命」在場,里長理論上可拒絕,但實務上多會協助。若里長拒絕,警方應換人,不能因此跳過在場人程序。見證人事後可被傳喚到法庭作證搜索過程有無異常,所以見證人選擇對當事人很重要。
規定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處所時的在場人制度,要求住居人、看守人或代表在場,無人時由鄰居或自治團體職員遞補見證。
第一順位是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應命在場);遞補順位是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如里長(得命在場)。
對處所負實際看守職責之人,當時看守即有在場資格,與房屋所有權無關,例如代為照看房屋的保母或管理人。
讓搜索受獨立第三人監督,防止執法者超範圍搜索、扣押清單外物品或栽贓,是搜索合法性的程序擔保。
核對搜索票→堅持全程在場不被勸離→同步記錄翻找位置與取走物品→核對扣押清單→記下見證人聯絡方式。
確認有無留搜索票與在場人,向鄰居里長查證是否有人見證,無在場人即委任律師依第158條之4爭執證據能力。
調閱搜索筆錄看在場人記載、向鄰居與里長查證並取得書面聲明、保存搜索現場照片,這些是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
應在審判中提出,依第158條之4主張證據排除,無特定期限但越早提出對防禦越有利。
148條是住居人/看守人/鄰居的「處所見證」在場;150條是當事人、辯護人對搜索扣押的「程序參與」在場權,主體與功能不同。
住居人是實際居住者、看守人是負看守職責者、代表人是前二者指定者;三者同屬第一順位應命在場,遞補才輪到鄰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 一、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 一、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