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秘密處所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在場見證機密範圍。
Q · 檢察官可以搜索政府機關或軍營嗎?要先通知誰?
可以,但須先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時,搜索人員必須先通知該單位的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到場。長官的角色是見證並指認哪些區域涉及國防、外交或偵查機密,但「通知在場」不等於「徵得同意」——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效力不因長官態度而改變。若未通知長官即逕行搜索,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影響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國家機器也會被國家機器搜索,但規矩不一樣。檢察官要搜一個政府部會、軍營、軍艦、或軍事機密場所,不能直接帶人衝進去,必須先通知該單位的長官或代表到場。這看起來像是給政府官員特權,其實不是。上一條(第148條)規定搜索民宅時住居人要在場,邏輯是一樣的:讓被搜索的那一方有人盯著過程。但政府機關和軍事場所多了一層複雜性。這些地方可能存放國防機密、外交密件、偵查中的案卷,搜索過程中不小心翻到不該看的東西,可能造成比犯罪本身更大的損害。長官到場的功能不只是見證,還有一個隱性作用:指出哪些區域涉及機密,避免搜索範圍擴張到國家安全的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149條為公務及軍事處所搜索扣押的特別在場規定,要求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到場見證。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偵查真實發現與國家機密保護,由最了解該機關事務之人擔任機密範圍的指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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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效力不受被搜索對象的意願影響。第149條要求的是「通知」長官在場,不是「徵得同意」。長官若拒絕配合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但有權指出涉及國防或外交機密的區域,必要時由法官裁定。實務上長官通常派法務或政風人員代表到場,不一定是首長本人。
搜索涉及軍事機密的場所時,在場的長官或代表有責任指出哪些屬於機密文件。若搜索人員扣押與案件無關的機密文件,可聲請法院發還。搜索人員本身亦受保密義務約束(刑法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在搜索票上明確記載搜索目標,縮小範圍避免碰觸機密地雷。
未通知該管長官即逕行搜索,可能構成程序違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所取得的證據並非當然排除,而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個案權衡其證據能力。被搜索機關應將通知與在場情形記入筆錄,作為事後爭執程序合法性的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須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到場見證。
公務及軍事處所搜索扣押的特別在場規定,要求通知長官到場指認機密範圍。
存放國防機密或具軍事保密性質的場所,搜索時須通知長官並特別保護機密。
受長官指派代表到場者,實務上常是法務或政風人員,範圍具彈性。
通知長官 → 長官或代表到場 → 指認機密範圍記入筆錄 → 比對搜索票範圍執行 → 清點扣押物。
立刻通知該管長官(非自己擋),協助辨識機密區域並要求記入筆錄,逾範圍部分明確異議。
比對筆錄有無通知長官、搜索範圍有無逾搜索票記載,全程錄影與扣押清單是關鍵證據。
明確劃定涉及機密的區域與卷宗並要求記入筆錄,為搜索設定合法邊界。
第148條規範一般住居處所的住居人在場,第149條專門規範公務軍事處所的長官通知。
| feature | art_148 | art_149 | art_150 |
|---|---|---|---|
| 適用處所 | 一般住居、看守、有人看守之處所 | 政府機關、軍營、軍艦、軍事秘密處所 | 不限處所(當事人/辯護人在場權) |
| 在場人 | 住居人、看守人或其家屬鄰居 | 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 | 當事人及辯護人 |
| 在場功能 | 見證搜索過程 | 見證並指認機密範圍 | 保障防禦權、監督程序 |
| 可否拒絕搜索 | 不可拒絕 | 不可拒絕,僅得指認機密 | 不可拒絕,得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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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非有前條情事之一者,不得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 日間已開始搜索者,得繼續至夜間。 稱夜間者,謂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五時止。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七時止。
在公署、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祕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夜間非有前條情事之一者,不得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 日間已開始搜索者,得繼續至夜間。 稱夜間者,謂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五時止。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七時止。
在公署、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祕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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