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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9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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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秘密處所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在場見證機密範圍。

Q · 檢察官可以搜索政府機關或軍營嗎?要先通知誰?

可以,但須先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時,搜索人員必須先通知該單位的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到場。長官的角色是見證並指認哪些區域涉及國防、外交或偵查機密,但「通知在場」不等於「徵得同意」——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效力不因長官態度而改變。若未通知長官即逕行搜索,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影響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國家機器也會被國家機器搜索,但規矩不一樣。檢察官要搜一個政府部會、軍營、軍艦、或軍事機密場所,不能直接帶人衝進去,必須先通知該單位的長官或代表到場。這看起來像是給政府官員特權,其實不是。上一條(第148條)規定搜索民宅時住居人要在場,邏輯是一樣的:讓被搜索的那一方有人盯著過程。但政府機關和軍事場所多了一層複雜性。這些地方可能存放國防機密、外交密件、偵查中的案卷,搜索過程中不小心翻到不該看的東西,可能造成比犯罪本身更大的損害。長官到場的功能不只是見證,還有一個隱性作用:指出哪些區域涉及機密,避免搜索範圍擴張到國家安全的領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9條為公務及軍事處所搜索扣押的特別在場規定,要求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到場見證。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偵查真實發現與國家機密保護,由最了解該機關事務之人擔任機密範圍的指認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機關的長官可以拒絕讓檢察官搜索嗎?

不可以。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效力不受被搜索對象的意願影響。第149條要求的是「通知」長官在場,不是「徵得同意」。長官若拒絕配合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但有權指出涉及國防或外交機密的區域,必要時由法官裁定。實務上長官通常派法務或政風人員代表到場,不一定是首長本人。

Q2軍事秘密處所被搜索,機密文件會不會外洩?

搜索涉及軍事機密的場所時,在場的長官或代表有責任指出哪些屬於機密文件。若搜索人員扣押與案件無關的機密文件,可聲請法院發還。搜索人員本身亦受保密義務約束(刑法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在搜索票上明確記載搜索目標,縮小範圍避免碰觸機密地雷。

Q3未通知長官就搜索會怎樣?

未通知該管長官即逕行搜索,可能構成程序違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所取得的證據並非當然排除,而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個案權衡其證據能力。被搜索機關應將通知與在場情形記入筆錄,作為事後爭執程序合法性的依據。

Q4搜索政府機關要通知誰?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須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到場見證。

Q5刑事訴訟法149條是什麼?

公務及軍事處所搜索扣押的特別在場規定,要求通知長官到場指認機密範圍。

Q6什麼叫軍事上秘密處所?

存放國防機密或具軍事保密性質的場所,搜索時須通知長官並特別保護機密。

Q7「可為其代表之人」是誰?

受長官指派代表到場者,實務上常是法務或政風人員,範圍具彈性。

Q8搜索政府機關的流程怎麼走?

通知長官 → 長官或代表到場 → 指認機密範圍記入筆錄 → 比對搜索票範圍執行 → 清點扣押物。

Q9被搜索機關人員該怎麼配合?

立刻通知該管長官(非自己擋),協助辨識機密區域並要求記入筆錄,逾範圍部分明確異議。

Q10怎麼證明搜索程序違法?

比對筆錄有無通知長官、搜索範圍有無逾搜索票記載,全程錄影與扣押清單是關鍵證據。

Q11長官到場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明確劃定涉及機密的區域與卷宗並要求記入筆錄,為搜索設定合法邊界。

Q12第149條 vs 第148條差在哪?

第148條規範一般住居處所的住居人在場,第149條專門規範公務軍事處所的長官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_148art_149art_150
適用處所一般住居、看守、有人看守之處所政府機關、軍營、軍艦、軍事秘密處所不限處所(當事人/辯護人在場權)
在場人住居人、看守人或其家屬鄰居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當事人及辯護人
在場功能見證搜索過程見證並指認機密範圍保障防禦權、監督程序
可否拒絕搜索不可拒絕不可拒絕,僅得指認機密不可拒絕,得聲明異議

art_148

適用處所
一般住居、看守、有人看守之處所
在場人
住居人、看守人或其家屬鄰居
在場功能
見證搜索過程
可否拒絕搜索
不可拒絕

art_149

適用處所
政府機關、軍營、軍艦、軍事秘密處所
在場人
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
在場功能
見證並指認機密範圍
可否拒絕搜索
不可拒絕,僅得指認機密

art_150

適用處所
不限處所(當事人/辯護人在場權)
在場人
當事人及辯護人
在場功能
保障防禦權、監督程序
可否拒絕搜索
不可拒絕,得聲明異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14条(公務所内の捜索・差押えにおける長への通知・立会い)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23조(공무소 등에서의 영장 집행 시 책임자 참여 통지)
德國StPO § 105 Abs. 2(Durchsuchung – Hinzuziehung von Zeu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7(présence lors des perquisitions)
美國Fed. R. Crim. P. 41(search and seiz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夜間非有前條情事之一者,不得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   日間已開始搜索者,得繼續至夜間。   稱夜間者,謂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五時止。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七時止。

(0231129 制定)

在公署、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祕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0560113 全文修正)

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0170728 制定)

夜間非有前條情事之一者,不得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   日間已開始搜索者,得繼續至夜間。   稱夜間者,謂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五時止。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午後九時起至午前七時止。

(0231129 制定)

在公署、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祕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0560113 全文修正)

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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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