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49 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二))
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秘密處所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在場見證機密範圍。
Q · 檢察官可以搜索政府機關或軍營嗎?要先通知誰?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搜索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時,搜索人員必須先通知該單位的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到場。長官的角色是見證並指認哪些區域涉及國防、外交或偵查機密,但「通知在場」不等於「徵得同意」——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效力不因長官態度而改變。若未通知長官即逕行搜索,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影響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國家機器也會被國家機器搜索,但規矩不一樣。檢察官要搜一個政府部會、軍營、軍艦、或軍事機密場所,不能直接帶人衝進去,必須先通知該單位的長官或代表到場。這看起來像是給政府官員特權,其實不是。上一條(第148條)規定搜索民宅時住居人要在場,邏輯是一樣的:讓被搜索的那一方有人盯著過程。但政府機關和軍事場所多了一層複雜性。這些地方可能存放國防機密、外交密件、偵查中的案卷,搜索過程中不小心翻到不該看的東西,可能造成比犯罪本身更大的損害。長官到場的功能不只是見證,還有一個隱性作用:指出哪些區域涉及機密,避免搜索範圍擴張到國家安全的領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49條為公務及軍事處所搜索扣押的特別在場規定,要求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到場見證。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偵查真實發現與國家機密保護,由最了解該機關事務之人擔任機密範圍的指認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機關的長官可以拒絕讓檢察官搜索嗎?▾
不可以。搜索票由法官核發,長官只能在場見證並指認機密,無權批准或阻擋。
Q2搜索軍營一定要通知指揮官嗎?▾
是。軍營、軍艦及軍事秘密處所搜索前須通知該管長官或其代表到場,否則程序可能違法。
Q3未通知長官就搜索會怎樣?▾
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中得依權衡法則爭執其證據能力。
Q4「該管長官」是誰?一定要首長本人嗎?▾
不一定。實務上常由法務或政風人員代表到場,可為其代表之人範圍具彈性。
Q5長官到場後第一個動作該做什麼?▾
明確劃定涉及機密的區域與卷宗並要求記入筆錄,為搜索設定合法邊界。
Q6第149條和第148條差在哪?▾
第148條規範一般住居處所在場人,第149條專門規範公務及軍事處所的長官通知。
Q7軍事機密文件在搜索中會外洩嗎?▾
在場長官有責任指認機密文件,與案件無關者可聲請發還,搜索人員亦受保密義務拘束。
Q8長官故意拖延到場會有責任嗎?▾
若藉拖延使證據遭銷毀,長官可能涉及湮滅證據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148 | art_149 | art_150 |
|---|---|---|---|
| 適用處所 | 一般住居、看守、有人看守之處所 | 政府機關、軍營、軍艦、軍事秘密處所 | 不限處所(當事人/辯護人在場權) |
| 在場人 | 住居人、看守人或其家屬鄰居 | 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 | 當事人及辯護人 |
| 在場功能 | 見證搜索過程 | 見證並指認機密範圍 | 保障防禦權、監督程序 |
| 可否拒絕搜索 | 不可拒絕 | 不可拒絕,僅得指認機密 | 不可拒絕,得聲明異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