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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0 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三))

  1. 1.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扣押時在場。但被告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2. 2.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3. 3.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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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辯護人得於搜索扣押時在場,偵查中辯護人則被排除。

Q · 搜索的時候我和律師可以在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當事人(含被告、告訴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偵查中辯護人無法定在場權。但被告受拘禁、或在場有妨害搜索之虞時,得排除其在場。搜索之日時處所應事先通知得在場之人,惟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你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或告訴人,檢察官要去搜你的辦公室或你對手的倉庫。你有沒有權利到現場看著他們搜?答案取決於一個時間點:這個案子進入審判了沒有。審判中的被告和他的辯護人有權到場。但偵查階段(起訴前)的辯護人被排除在外。這個區別很關鍵,也很不直覺。民國71年修法時,立法者刻意加了「審判中之」這四個字限制辯護人,理由是偵查階段的搜索需要保密和速度,辯護人在場會妨礙偵查效能。除了辯護人被限制之外,連被告本人的在場權也有例外:如果被告正在被關著(羈押或拘禁),或者法官認為他在場會妨礙搜索,可以排除他。另外一個經常被忽略的細節:搜索的日期、時間、地點必須事先通知可以到場的人。但如果有急迫情形,可以不通知。所以實務上「先搜再說」的情況並不罕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範搜索、扣押程序之在場權,賦予當事人及審判中辯護人到場監督權,但對偵查中辯護人及受拘禁被告設有例外限制,並課予執行機關事先通知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搜索的時候律師可以在場嗎?

審判中辯護人可以,偵查中辯護人無法定在場權。

Q2告訴人可以到搜索現場嗎?

可以,告訴人屬當事人,但須主動向檢察官表達。

Q3搜索沒通知就搜了合法嗎?

有急迫情形可免通知;非急迫未通知屬程序瑕疵,依§158-4權衡。

Q4被告一定要到搜索現場嗎?

不必然,受拘禁或在場有妨害時得排除;必要時得命其在場。

Q5收到搜索通知但來不及到,搜索會延期嗎?

不會。通知是義務,等你到場不是義務。

Q6偵查中律師被擋在門外能怎麼辦?

事後檢視扣押清單與筆錄,從程序合法性爭執。

Q7勘驗時也有在場權嗎?

有,§219規定勘驗準用本條在場人規定。

Q8搜索沒通知,搜出的證據還能用嗎?

不必然排除,依§158-4權衡違反情節與公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stagetrial_stage
辯護人在場權無法定在場權(§245偵查不公開)有法定在場權
被告在場權原則有,受拘禁或妨害得排除原則有,受拘禁或妨害得排除
告訴人在場權有(須主動表達)
通知義務應通知,急迫得免應通知,急迫得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13条(捜索・差押えにおける弁護人の立会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21조·제122조(영장집행 시 당사자 참여권 및 통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38条(搜查时被搜查人或见证人在场;惟无辩护人法定在场权,概念不完全对应)
🇩🇪 德國StPO § 106(Anwesenheitsrecht des Inhabers bei der Durchsuch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7(perquisition en présence de la personne concerné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搜索票執行;憲法第四修正案未賦予當事人到場權,僅事後救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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