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暫停搜索、扣押應為之處分)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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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規定,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執法機關必要時應閉鎖現場並命人看守,以保全證據。
Q · 搜索做到一半停了,警察沒封門就走,有問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執法機關在必要時負有「閉鎖該處所並命人看守」的法定義務。若中止後既未封鎖也未派人看守,屬程序瑕疵;事後若指控當事人於空窗期滅證,辯護方可反主張:既認有風險,為何未依法閉鎖看守,並據此爭執扣押物的證據能力(刑訴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
白話解讀
警察搜你家搜到一半,突然接到通報說要去處理別的案件,或者因為天色太暗沒辦法繼續。他們離開了,但你的家門大開,剛剛被翻過的抽屜和櫃子全部敞著。如果沒有任何保全措施,這段空窗期裡你或任何人都可能移動、藏匿、甚至銷毀搜索目標物。這條就是為了封死這個漏洞: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的時候,執法人員必須把現場封鎖起來,派人看守。反過來說,這也是保護你的條文。如果他們中止搜索卻沒有封鎖現場,事後卻聲稱你在空窗期間「銷毀證據」,你可以質疑:既然你們認為有風險,為什麼沒有依法閉鎖看守?程序瑕疵是你的盾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規範搜索、扣押「暫時中止」時的保全義務:執法機關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目的在維持現場物品狀態、確保證據鏈於中止空窗期間不中斷,兼具保障被搜索人免遭栽贓或被指控滅證的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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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暫停期間我能回家拿東西嗎?▾
若現場已被閉鎖,原則上不能進入;確需拿藥品、證件,應由看守人員陪同並記錄。
Q2警察暫停搜索沒派人看守就走,怎麼辦?▾
立即拍照、錄影、記錄時間,這是程序瑕疵的證據,辯護律師可據此爭執證據能力。
Q3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在規範什麼?▾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必要時應將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的保全義務。
Q4閉鎖看守是不是把我軟禁?▾
不是。本條保護的是現場物品狀態,不限制人身自由;若以看守為由不讓你離開是另一問題。
Q5搜索為什麼會中止?▾
夜間搜索時間限制、人力調度、需額外設備、範圍過大一天搜不完等。中止本身不違法。
Q6未閉鎖看守證據就一定無效嗎?▾
不必然。程序瑕疵須經法院依權衡法則(刑訴第 158 條之 4)判斷,但有紀錄與否差距極大。
Q7搜索票效期在中止期間到期能繼續搜嗎?▾
不能。須重新聲請搜索票,不得持失效舊票續搜,此時間差有時成為辯護突破口。
Q8我該記錄哪些東西自保?▾
中止時間、在場人員、現場是否被閉鎖看守,以照片或錄影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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