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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151暫停搜索、扣押應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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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規定,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執法機關必要時應閉鎖現場並命人看守,以保全證據。

Q · 搜索做到一半停了,警察沒封門就走,有問題嗎?

有。未閉鎖看守是程序瑕疵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執法機關在必要時負有「閉鎖該處所並命人看守」的法定義務。若中止後既未封鎖也未派人看守,屬程序瑕疵;事後若指控當事人於空窗期滅證,辯護方可反主張:既認有風險,為何未依法閉鎖看守,並據此爭執扣押物的證據能力(刑訴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

白話解讀

警察搜你家搜到一半,突然接到通報說要去處理別的案件,或者因為天色太暗沒辦法繼續。他們離開了,但你的家門大開,剛剛被翻過的抽屜和櫃子全部敞著。如果沒有任何保全措施,這段空窗期裡你或任何人都可能移動、藏匿、甚至銷毀搜索目標物。這條就是為了封死這個漏洞: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的時候,執法人員必須把現場封鎖起來,派人看守。反過來說,這也是保護你的條文。如果他們中止搜索卻沒有封鎖現場,事後卻聲稱你在空窗期間「銷毀證據」,你可以質疑:既然你們認為有風險,為什麼沒有依法閉鎖看守?程序瑕疵是你的盾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規範搜索、扣押「暫時中止」時的保全義務:執法機關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目的在維持現場物品狀態、確保證據鏈於中止空窗期間不中斷,兼具保障被搜索人免遭栽贓或被指控滅證的雙重功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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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暫停期間我能不能回家拿東西?

要看現場是否被閉鎖。若已閉鎖,原則上不能進入,因進入會破壞保全狀態;若需拿藥品、證件等必要物品,可向看守人員提出,由其陪同取用並記錄。內行人提示:你的需求與看守人員的回應都應自行做紀錄,日後若有「進去動了東西」的爭議,這份紀錄就是護身符。

Q2如果搜索暫停後警察沒派人看守就走了,我可以怎麼做?

拍照、錄影、記錄時間是最重要的動作。未依本條閉鎖看守屬程序瑕疵,辯護律師可據此於審判中爭執扣押物的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內行人提示:程序瑕疵不等於證據自動排除,法院會做權衡,但有紀錄與沒紀錄差距是天壤之別。

Q3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的保全義務:執法機關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以維持現場與證物狀態。內行人提示:這條同時是執法義務與被搜索人的防禦依據,雙向適用。

Q4搜索被暫停怎麼辦?

立即記錄中止時間、在場人員、現場是否被閉鎖看守,並拍照錄影存證,再通知辯護律師。

Q5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是什麼?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時,執法機關必要時應閉鎖處所並命人看守的保全義務。

Q6什麼叫閉鎖看守?

把搜索處所封鎖並派人留守,以維持現場與證物狀態、防止移動或滅失。

Q7搜索為什麼會暫時中止?

夜間搜索時間限制到了、需額外設備、人力調度或搜索範圍過大一天搜不完。

Q8警察暫停搜索沒看守就走,我該怎麼做?

拍照、錄影、記下時間與在場人員,當場詢問並記錄回答,再交辯護律師判斷程序瑕疵。

Q9怎麼證明搜索有程序瑕疵?

比對是否有中止紀錄卻無閉鎖看守紀錄,以現場照片、錄影、時間戳作為直接證據。

Q10搜索暫停期間我想拿必要物品怎麼處理?

向看守人員提出,由其陪同取用並記錄;自己也要留下需求與回應的紀錄。

Q11搜索票在中止期間到期了還能搜嗎?

不能。須重新聲請搜索票,不得持失效舊票續搜,此時間差可能成為辯護突破口。

Q12閉鎖看守 vs 限制人身自由差在哪?

閉鎖看守針對現場物品狀態,不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以看守為由不讓你離開是另一問題。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0231129 制定)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0560113 全文修正)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0170728 制定)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0231129 制定)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0560113 全文修正)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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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規定:「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