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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52另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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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搜索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執法人員合法搜索時若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並分送管轄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聲請搜索票。

Q · 警察拿搜索票來搜毒品,看到我的槍能扣走嗎?

能。這叫另案扣押,不用另開搜索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過程中,若發見另一案件應扣押之物(證物或違禁物),即使與原搜索票記載案件無關,也可以當場扣押,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行聲請搜索票。關鍵在於「發見」:必須是搜索動作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而非藉機擴大搜索去「找」出來的。

白話解讀

警察拿著搜索票來你家找毒品,翻抽屜的時候看到一把改造手槍。搜索票上寫的是毒品,不是槍。他能扣那把槍嗎?能。這條給了執法機關一個強大的「順便」權力:只要是在合法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的,即使跟原本搜索的案件毫無關係,只要那個東西本身「應扣押」(跟另一個犯罪案件有關的證物或違禁物),就可以直接扣。不需要另外聲請搜索票,不需要暫停等法官批准。扣完之後,再依所屬管轄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條的關鍵字是「發見」:必須是搜索過程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的,不是藉機擴大搜索範圍去「找」出來的。界線在哪裡?搜索票寫搜毒品,你翻衣櫃看到槍,這是發見。但你把地板撬開去找跟毒品無關的東西,這就超出範圍了。

法律定性

另案扣押指執法人員在合法實施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與原案無關但屬於另一案件應扣押之證物或違禁物時,得一併扣押並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的程序機制。其正當性建立在「發見」而非「搜索」之上——物品須自然暴露於合法搜索的視線範圍內,逾越授權範圍刻意翻找者,即喪失合法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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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來搜毒品結果把我的現金也扣走了,合法嗎?

看情況。若現金的數量、擺放方式或包裝讓執法人員有合理懷疑與其他犯罪有關(如大量現鈔加記帳本),可依刑訴152條另案扣押;若只是錢包裡的日常現金、無任何犯罪關聯跡象,扣走就無法律依據。應扣押之物必須與某具體犯罪有關,單純『可疑』不夠。

Q2另案扣押拿到的證據在法庭上能用嗎?

原則上可以,因另案扣押是刑訴152條明文授權的合法行為。但辯護律師最常挑戰『發見』的真實性:是合法搜索動作中自然看到,還是藉機偏離目標翻找?若法院認定為後者,證據可能依158-4權衡後排除。搜索過程的錄影是判斷『發見』真偽的最強證據。

Q3另案扣押要不要另外聲請搜索票?

不用。刑訴152條明文授權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中即時扣押另案應扣押之物,無須暫停等待法官批准。但扣押後必須依管轄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並依139條開立扣押物品收據。

Q4另案扣押是什麼?

合法搜索或扣押中發見別案應扣押的證物或違禁物,得直接扣押的程序機制,不用另開搜索票。

Q5另案扣押和本案扣押差在哪?

本案扣押針對搜索票記載的案件;另案扣押針對搜索過程中『發見』的他案證物,兩者授權依據不同。

Q6什麼叫『應扣押之物』?

與某具體犯罪案件有關的證據或得沒收之違禁物,單純『可疑』不夠,必須有具體另案犯罪嫌疑。

Q7『發見』和『搜索』在法律上怎麼區分?

在搜索目標物的正常動作中順帶看到屬『發見』(合法);刻意偏離目標翻找其他東西屬『搜索』(違法)。

Q8另案扣押的程序怎麼走?

合法搜索中發見→即時扣押→載入搜索扣押筆錄→開立收據封緘→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Q9被另案扣押時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要求把每件扣押物的發見位置與經過記入筆錄、索取扣押收據、立即聯繫律師到場監督。

Q10怎麼證明扣押是『刻意搜找』而非『發見』?

比對搜索票範圍、檢視搜索錄影、確認筆錄有無記載發見經過;無錄影時辯護攻擊空間更大。

Q11另案扣押的證據被排除要走什麼程序?

於審判中主張該扣押逾越『發見』、聲請依刑訴158-4權衡,請求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Q12另案扣押 vs 附帶搜索差在哪?

另案扣押針對搜索中發見的他案物;附帶搜索是逮捕被告時對其身體與可及處的附帶搜索權力,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本案扣押(§133)另案扣押(§152)附帶搜索(§130/131)
授權依據搜索票記載之案件過程中發見之他案應扣押物逮捕被告之附帶權力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否(票已涵蓋)否(法律明文授權)
合法性核心票載範圍『發見』而非『搜索』與逮捕之時空關聯
最常被攻擊處逾越票載範圍是否刻意翻找範圍逾越被告身體可及處

本案扣押(§133)

授權依據
搜索票記載之案件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
否(票已涵蓋)
合法性核心
票載範圍
最常被攻擊處
逾越票載範圍

另案扣押(§152)

授權依據
過程中發見之他案應扣押物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
否(法律明文授權)
合法性核心
『發見』而非『搜索』
最常被攻擊處
是否刻意翻找

附帶搜索(§130/131)

授權依據
逮捕被告之附帶權力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
合法性核心
與逮捕之時空關聯
最常被攻擊處
範圍逾越被告身體可及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上『令状主義』之例外,偶然発見物之押収主要依判例法理處理(無單一對應制定法條號)
韓國형사소송법상 압수 절차 중 별건 증거 발견에 관한 영장주의 예외 법리(대응 단일 조문 불명確)
中國《刑事诉讼法》搜查、扣押程序中对他案应扣押物的处理(无单一对应条文,依实务掌握)
德國StPO § 108(Zufallsfunde — 搜索中偶然發見他罪證物之扣押,精準對應條文)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saisie d'objets découverts incidemment lors d'une perquisition(依判例與一般扣押規定)
美國Plain View Doctrine(Coolidge v. New Hampshire, 403 U.S. 443; Horton v. California, 496 U.S. 12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應命左列之人在場。   一、被告,但不能命其在場或認為於搜索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二、戶主、船主或管理人,但不能在場時,得命該住宅處所或船艦內之一人在場。   搜索非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除前項所列之人外,應更命二人在場。

(0231129 制定)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0560113 全文修正)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另案名詞
  • 應扣押之物名詞
(0170728 制定)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應命左列之人在場。   一、被告,但不能命其在場或認為於搜索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二、戶主、船主或管理人,但不能在場時,得命該住宅處所或船艦內之一人在場。   搜索非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除前項所列之人外,應更命二人在場。

(0231129 制定)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0560113 全文修正)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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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