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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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執法人員合法搜索時若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並分送管轄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聲請搜索票。
Q · 警察拿搜索票來搜毒品,看到我的槍能扣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過程中,若發見另一案件應扣押之物(證物或違禁物),即使與原搜索票記載案件無關,也可以當場扣押,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行聲請搜索票。關鍵在於「發見」:必須是搜索動作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而非藉機擴大搜索去「找」出來的。
白話解讀
警察拿著搜索票來你家找毒品,翻抽屜的時候看到一把改造手槍。搜索票上寫的是毒品,不是槍。他能扣那把槍嗎?能。這條給了執法機關一個強大的「順便」權力:只要是在合法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的,即使跟原本搜索的案件毫無關係,只要那個東西本身「應扣押」(跟另一個犯罪案件有關的證物或違禁物),就可以直接扣。不需要另外聲請搜索票,不需要暫停等法官批准。扣完之後,再依所屬管轄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條的關鍵字是「發見」:必須是搜索過程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的,不是藉機擴大搜索範圍去「找」出來的。界線在哪裡?搜索票寫搜毒品,你翻衣櫃看到槍,這是發見。但你把地板撬開去找跟毒品無關的東西,這就超出範圍了。
法律定性
另案扣押指執法人員在合法實施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與原案無關但屬於另一案件應扣押之證物或違禁物時,得一併扣押並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的程序機制。其正當性建立在「發見」而非「搜索」之上——物品須自然暴露於合法搜索的視線範圍內,逾越授權範圍刻意翻找者,即喪失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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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另案扣押是什麼?▾
合法搜索中發見別案應扣押的證物或違禁物,可直接扣押的程序,不用另開搜索票。
Q2搜索票沒寫的東西警察能扣嗎?▾
若是搜索動作中自然發見的另案應扣押之物,能;刻意偏離目標翻找的就不行。
Q3另案扣押要不要另外聲請搜索票?▾
不用。刑訴152條明文授權即時扣押,但事後須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Q4另案扣押的證據法庭上能用嗎?▾
原則可以,但若被認定是『刻意搜找』而非『自然發見』,可能依158-4被排除。
Q5另案扣押怎麼分『發見』和『搜索』?▾
視線範圍內順帶看到是發見;撬開地板、偏離目標翻找是搜索,後者違法。
Q6被另案扣押東西時我能做什麼?▾
要求記入搜索扣押筆錄、註明發見位置與經過,並聯繫律師到場監督。
Q7另案扣押 vs 本案扣押差在哪?▾
本案扣押針對搜索票記載案件;另案扣押針對過程中發見的他案證物。
Q8數位鑑識看到的別案檔案算另案扣押嗎?▾
實務傾向認定為合法發見,因鑑識本質需瀏覽大量檔案,但界線仍有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本案扣押(§133) | 另案扣押(§152) | 附帶搜索(§130/131) |
|---|---|---|---|
| 授權依據 | 搜索票記載之案件 | 過程中發見之他案應扣押物 | 逮捕被告之附帶權力 |
|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 | 否(票已涵蓋) | 否(法律明文授權) | 否 |
| 合法性核心 | 票載範圍 | 『發見』而非『搜索』 | 與逮捕之時空關聯 |
| 最常被攻擊處 | 逾越票載範圍 | 是否刻意翻找 | 範圍逾越被告身體可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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