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另案扣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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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che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無事後審查
miyuki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何謂「應扣押之物」?
基於一目了然法則
不同於137附帶扣押,152另案扣押並無3報5撤規定?!
學說類推適用;實務實質上要求法院依職權,確認152另案扣押是否合法律正當性
違反:158-4
⚠️如為230、231勘查、採證之強制處分,參照152另案扣押規定採一目了然之意旨,在目視範圍內,發現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依據而屬於152另案「應扣押之物」,仍得無令狀於以扣押
anja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目視範圍內,有相當理由認得為證據或沒收之物。
未準用131(3)事後陳報屬法律漏洞。近期實務主張雖無陳報,法院仍應職權審查搜索是否合法。
pek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另案:非本案,已偵查、未偵查、已起訴、未起訴均包括。
pek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前行為搜索扣押必須是合法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