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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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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執法人員合法搜索時若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並分送管轄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聲請搜索票。

Q · 警察拿搜索票來搜毒品,看到我的槍能扣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過程中,若發見另一案件應扣押之物(證物或違禁物),即使與原搜索票記載案件無關,也可以當場扣押,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行聲請搜索票。關鍵在於「發見」:必須是搜索動作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而非藉機擴大搜索去「找」出來的。

白話解讀

警察拿著搜索票來你家找毒品,翻抽屜的時候看到一把改造手槍。搜索票上寫的是毒品,不是槍。他能扣那把槍嗎?能。這條給了執法機關一個強大的「順便」權力:只要是在合法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的,即使跟原本搜索的案件毫無關係,只要那個東西本身「應扣押」(跟另一個犯罪案件有關的證物或違禁物),就可以直接扣。不需要另外聲請搜索票,不需要暫停等法官批准。扣完之後,再依所屬管轄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條的關鍵字是「發見」:必須是搜索過程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的,不是藉機擴大搜索範圍去「找」出來的。界線在哪裡?搜索票寫搜毒品,你翻衣櫃看到槍,這是發見。但你把地板撬開去找跟毒品無關的東西,這就超出範圍了。

法律定性

另案扣押指執法人員在合法實施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與原案無關但屬於另一案件應扣押之證物或違禁物時,得一併扣押並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的程序機制。其正當性建立在「發見」而非「搜索」之上——物品須自然暴露於合法搜索的視線範圍內,逾越授權範圍刻意翻找者,即喪失合法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另案扣押是什麼?

合法搜索中發見別案應扣押的證物或違禁物,可直接扣押的程序,不用另開搜索票。

Q2搜索票沒寫的東西警察能扣嗎?

若是搜索動作中自然發見的另案應扣押之物,能;刻意偏離目標翻找的就不行。

Q3另案扣押要不要另外聲請搜索票?

不用。刑訴152條明文授權即時扣押,但事後須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Q4另案扣押的證據法庭上能用嗎?

原則可以,但若被認定是『刻意搜找』而非『自然發見』,可能依158-4被排除。

Q5另案扣押怎麼分『發見』和『搜索』?

視線範圍內順帶看到是發見;撬開地板、偏離目標翻找是搜索,後者違法。

Q6被另案扣押東西時我能做什麼?

要求記入搜索扣押筆錄、註明發見位置與經過,並聯繫律師到場監督。

Q7另案扣押 vs 本案扣押差在哪?

本案扣押針對搜索票記載案件;另案扣押針對過程中發見的他案證物。

Q8數位鑑識看到的別案檔案算另案扣押嗎?

實務傾向認定為合法發見,因鑑識本質需瀏覽大量檔案,但界線仍有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本案扣押(§133)另案扣押(§152)附帶搜索(§130/131)
授權依據搜索票記載之案件過程中發見之他案應扣押物逮捕被告之附帶權力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否(票已涵蓋)否(法律明文授權)
合法性核心票載範圍『發見』而非『搜索』與逮捕之時空關聯
最常被攻擊處逾越票載範圍是否刻意翻找範圍逾越被告身體可及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上『令状主義』之例外,偶然発見物之押収主要依判例法理處理(無單一對應制定法條號)
🇰🇷 韓國형사소송법상 압수 절차 중 별건 증거 발견에 관한 영장주의 예외 법리(대응 단일 조문 불명確)
🇨🇳 中國《刑事诉讼法》搜查、扣押程序中对他案应扣押物的处理(无单一对应条文,依实务掌握)
🇩🇪 德國StPO § 108(Zufallsfunde — 搜索中偶然發見他罪證物之扣押,精準對應條文)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saisie d'objets découverts incidemment lors d'une perquisition(依判例與一般扣押規定)
🇺🇸 美國Plain View Doctrine(Coolidge v. New Hampshire, 403 U.S. 443; Horton v. California, 496 U.S.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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