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執法人員合法搜索時若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一併扣押並分送管轄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聲請搜索票。
Q · 警察拿搜索票來搜毒品,看到我的槍能扣走嗎?
能。這叫另案扣押,不用另開搜索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過程中,若發見另一案件應扣押之物(證物或違禁物),即使與原搜索票記載案件無關,也可以當場扣押,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無須另行聲請搜索票。關鍵在於「發見」:必須是搜索動作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而非藉機擴大搜索去「找」出來的。
警察拿著搜索票來你家找毒品,翻抽屜的時候看到一把改造手槍。搜索票上寫的是毒品,不是槍。他能扣那把槍嗎?能。這條給了執法機關一個強大的「順便」權力:只要是在合法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的,即使跟原本搜索的案件毫無關係,只要那個東西本身「應扣押」(跟另一個犯罪案件有關的證物或違禁物),就可以直接扣。不需要另外聲請搜索票,不需要暫停等法官批准。扣完之後,再依所屬管轄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條的關鍵字是「發見」:必須是搜索過程中自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的,不是藉機擴大搜索範圍去「找」出來的。界線在哪裡?搜索票寫搜毒品,你翻衣櫃看到槍,這是發見。但你把地板撬開去找跟毒品無關的東西,這就超出範圍了。
另案扣押指執法人員在合法實施搜索或扣押的過程中,發見與原案無關但屬於另一案件應扣押之證物或違禁物時,得一併扣押並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的程序機制。其正當性建立在「發見」而非「搜索」之上——物品須自然暴露於合法搜索的視線範圍內,逾越授權範圍刻意翻找者,即喪失合法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情況。若現金的數量、擺放方式或包裝讓執法人員有合理懷疑與其他犯罪有關(如大量現鈔加記帳本),可依刑訴152條另案扣押;若只是錢包裡的日常現金、無任何犯罪關聯跡象,扣走就無法律依據。應扣押之物必須與某具體犯罪有關,單純『可疑』不夠。
原則上可以,因另案扣押是刑訴152條明文授權的合法行為。但辯護律師最常挑戰『發見』的真實性:是合法搜索動作中自然看到,還是藉機偏離目標翻找?若法院認定為後者,證據可能依158-4權衡後排除。搜索過程的錄影是判斷『發見』真偽的最強證據。
不用。刑訴152條明文授權執法人員在合法搜索或扣押中即時扣押另案應扣押之物,無須暫停等待法官批准。但扣押後必須依管轄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並依139條開立扣押物品收據。
合法搜索或扣押中發見別案應扣押的證物或違禁物,得直接扣押的程序機制,不用另開搜索票。
本案扣押針對搜索票記載的案件;另案扣押針對搜索過程中『發見』的他案證物,兩者授權依據不同。
與某具體犯罪案件有關的證據或得沒收之違禁物,單純『可疑』不夠,必須有具體另案犯罪嫌疑。
在搜索目標物的正常動作中順帶看到屬『發見』(合法);刻意偏離目標翻找其他東西屬『搜索』(違法)。
合法搜索中發見→即時扣押→載入搜索扣押筆錄→開立收據封緘→分送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要求把每件扣押物的發見位置與經過記入筆錄、索取扣押收據、立即聯繫律師到場監督。
比對搜索票範圍、檢視搜索錄影、確認筆錄有無記載發見經過;無錄影時辯護攻擊空間更大。
於審判中主張該扣押逾越『發見』、聲請依刑訴158-4權衡,請求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另案扣押針對搜索中發見的他案物;附帶搜索是逮捕被告時對其身體與可及處的附帶搜索權力,依據不同。
| 項目 | 本案扣押(§133) | 另案扣押(§152) | 附帶搜索(§130/131) |
|---|---|---|---|
| 授權依據 | 搜索票記載之案件 | 過程中發見之他案應扣押物 | 逮捕被告之附帶權力 |
| 是否需另開搜索票 | 否(票已涵蓋) | 否(法律明文授權) | 否 |
| 合法性核心 | 票載範圍 | 『發見』而非『搜索』 | 與逮捕之時空關聯 |
| 最常被攻擊處 | 逾越票載範圍 | 是否刻意翻找 | 範圍逾越被告身體可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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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應命左列之人在場。 一、被告,但不能命其在場或認為於搜索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二、戶主、船主或管理人,但不能在場時,得命該住宅處所或船艦內之一人在場。 搜索非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除前項所列之人外,應更命二人在場。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船艦,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應命左列之人在場。 一、被告,但不能命其在場或認為於搜索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二、戶主、船主或管理人,但不能在場時,得命該住宅處所或船艦內之一人在場。 搜索非由檢察官或推事行之者,除前項所列之人外,應更命二人在場。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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