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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 條(囑託搜索或扣押)

  1. 1.搜索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
  2. 2.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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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 153 條規定搜索扣押得囑託他轄區法官或檢察官執行,受託者並得轉囑託他地,效力與本轄相同。

Q · 不是我管區的法官跑來搜我家,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囑託搜索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搜索扣押,受託者在囑託範圍內擁有與囑託人相同的法定權力。所以來搜你家的不一定是「你那一區」的執法者。真正該檢查的不是「他是哪裡的」,而是「囑託書是否合法、實際搜索有沒有超出囑託範圍」。

白話解讀

台北地檢署正在偵辦一件詐騙案,關鍵證據藏在高雄一間倉庫裡。台北的檢察官不需要大老遠跑到高雄去執行搜索,他可以發一份囑託書給高雄地院的法官或地檢署的檢察官,請對方代為執行。更巧的是,高雄的法官或檢察官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實東西在台南,他甚至不用回頭跟台北報告,可以直接再轉囑託給台南。這條建立了一條偵查協作的快速通道: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跨轄區把搜索和扣押「外包」出去,受託方有完整的執行權力,而且受託方還能繼續「轉包」。對被搜索的人來說,唯一重要的事是:來搜你的人手上有沒有合法的搜索依據。不管他是本地的還是受託來的,搜索的合法性不因為「不是你管區的人來執行」而打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為搜索扣押的囑託執行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受託者發現應於他地執行時並得轉囑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構成跨轄區偵查協作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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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囑託的法官搜索範圍超出囑託書怎麼辦?

受囑託法官的權限以囑託書記載範圍為準。超出範圍等同無票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可能被質疑證據能力,辯護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主張排除。實務上囑託書範圍常寫得概括,比對囑託書文字與實際搜索行為的差距是關鍵。

Q2囑託搜索跟一般搜索的效力有差嗎?

效力完全相同。受囑託的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時擁有與囑託人相同的法定權力,差別只是程序上多一層囑託關係、結果須回送囑託機關。被搜索人的在場權、律師到場權、收受扣押物收據等權利保障完全一樣,不會因為是代辦而縮水。

Q3囑託搜索是什麼?

審判長或檢察官委託搜索扣押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搜索扣押,受託者權力與囑託人相同。

Q4轉囑託是什麼意思?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時發現東西其實在他地,可直接再委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接手,不必回報原囑託人。

Q5囑託書是什麼?

囑託人開立給受託機關的書面文件,記載囑託執行的範圍,是受託者權限的依據。

Q6囑託搜索跟一般搜索差在哪?

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只是程序上多一層囑託關係、結果須回送囑託機關,被搜索人權利保障不變。

Q7被外地法官囑託搜索時該怎麼辦?

要求出示搜索票與囑託書,確認囑託範圍與實際搜索是否一致,記下執行者姓名與機關,並告知辯護律師是受囑託執行。

Q8怎麼挑戰囑託搜索的合法性?

比對囑託書記載範圍與實際搜索行為的差距,若卷內無囑託書或範圍不符,可依刑訴 158-4 權衡法則主張排除證據。

Q9受託執行時發現他地有證據怎麼處理?

依刑訴 153 第二項得轉囑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執行,並應製作書面紀錄、層層可追溯。

Q10如何確認搜索是受囑託執行的?

檢視搜索扣押筆錄是否載明「受囑託執行」,並向辯護律師確認卷內是否附有合法囑託書。

Q11囑託搜索逾越囑託範圍,證據還能用嗎?

超出範圍等同無票搜索,證據能力可能被質疑,須依刑訴 158-4 由法院權衡是否排除。

Q12囑託搜索 vs 國際司法互助搜索差在哪?

前者跨的是國內轄區、依刑訴 153;後者跨國界、依司法互助協議,但跨域協作邏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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