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訴 153 條規定搜索扣押得囑託他轄區法官或檢察官執行,受託者並得轉囑託他地,效力與本轄相同。
Q · 不是我管區的法官跑來搜我家,合法嗎?
合法。這是刑訴 153 的囑託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囑託搜索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搜索扣押,受託者在囑託範圍內擁有與囑託人相同的法定權力。所以來搜你家的不一定是「你那一區」的執法者。真正該檢查的不是「他是哪裡的」,而是「囑託書是否合法、實際搜索有沒有超出囑託範圍」。
台北地檢署正在偵辦一件詐騙案,關鍵證據藏在高雄一間倉庫裡。台北的檢察官不需要大老遠跑到高雄去執行搜索,他可以發一份囑託書給高雄地院的法官或地檢署的檢察官,請對方代為執行。更巧的是,高雄的法官或檢察官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實東西在台南,他甚至不用回頭跟台北報告,可以直接再轉囑託給台南。這條建立了一條偵查協作的快速通道: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跨轄區把搜索和扣押「外包」出去,受託方有完整的執行權力,而且受託方還能繼續「轉包」。對被搜索的人來說,唯一重要的事是:來搜你的人手上有沒有合法的搜索依據。不管他是本地的還是受託來的,搜索的合法性不因為「不是你管區的人來執行」而打折。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為搜索扣押的囑託執行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受託者發現應於他地執行時並得轉囑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構成跨轄區偵查協作的程序基礎。
受囑託法官的權限以囑託書記載範圍為準。超出範圍等同無票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可能被質疑證據能力,辯護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主張排除。實務上囑託書範圍常寫得概括,比對囑託書文字與實際搜索行為的差距是關鍵。
效力完全相同。受囑託的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時擁有與囑託人相同的法定權力,差別只是程序上多一層囑託關係、結果須回送囑託機關。被搜索人的在場權、律師到場權、收受扣押物收據等權利保障完全一樣,不會因為是代辦而縮水。
審判長或檢察官委託搜索扣押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搜索扣押,受託者權力與囑託人相同。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時發現東西其實在他地,可直接再委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接手,不必回報原囑託人。
囑託人開立給受託機關的書面文件,記載囑託執行的範圍,是受託者權限的依據。
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只是程序上多一層囑託關係、結果須回送囑託機關,被搜索人權利保障不變。
要求出示搜索票與囑託書,確認囑託範圍與實際搜索是否一致,記下執行者姓名與機關,並告知辯護律師是受囑託執行。
比對囑託書記載範圍與實際搜索行為的差距,若卷內無囑託書或範圍不符,可依刑訴 158-4 權衡法則主張排除證據。
依刑訴 153 第二項得轉囑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執行,並應製作書面紀錄、層層可追溯。
檢視搜索扣押筆錄是否載明「受囑託執行」,並向辯護律師確認卷內是否附有合法囑託書。
超出範圍等同無票搜索,證據能力可能被質疑,須依刑訴 158-4 由法院權衡是否排除。
前者跨的是國內轄區、依刑訴 153;後者跨國界、依司法互助協議,但跨域協作邏輯一致。
在公署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及軍艦內搜索者,應通知該管長官在場。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行之。若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推事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推事或檢察官。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行之。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推事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推事或檢察官。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立法理由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在公署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及軍艦內搜索者,應通知該管長官在場。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行之。若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推事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推事或檢察官。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行之。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推事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推事或檢察官。
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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