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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 條(囑託搜索或扣押)

  1. 1.搜索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
  2. 2.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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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 153 條規定搜索扣押得囑託他轄區法官或檢察官執行,受託者並得轉囑託他地,效力與本轄相同。

Q · 不是我管區的法官跑來搜我家,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囑託搜索地的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搜索扣押,受託者在囑託範圍內擁有與囑託人相同的法定權力。所以來搜你家的不一定是「你那一區」的執法者。真正該檢查的不是「他是哪裡的」,而是「囑託書是否合法、實際搜索有沒有超出囑託範圍」。

白話解讀

台北地檢署正在偵辦一件詐騙案,關鍵證據藏在高雄一間倉庫裡。台北的檢察官不需要大老遠跑到高雄去執行搜索,他可以發一份囑託書給高雄地院的法官或地檢署的檢察官,請對方代為執行。更巧的是,高雄的法官或檢察官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實東西在台南,他甚至不用回頭跟台北報告,可以直接再轉囑託給台南。這條建立了一條偵查協作的快速通道: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跨轄區把搜索和扣押「外包」出去,受託方有完整的執行權力,而且受託方還能繼續「轉包」。對被搜索的人來說,唯一重要的事是:來搜你的人手上有沒有合法的搜索依據。不管他是本地的還是受託來的,搜索的合法性不因為「不是你管區的人來執行」而打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為搜索扣押的囑託執行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代為執行,受託者發現應於他地執行時並得轉囑託該地法官或檢察官,構成跨轄區偵查協作的程序基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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