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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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之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個人即非因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適格之自訴人
直接被害人
2.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審判不可分原則
Exc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可能造成濫訴
建議修法「裁判費預先繳納」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19 III本文全部進入自訴,但書全部進入公訴
white082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直接的被害人
pek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的「得」,解釋上為「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