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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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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適格之自訴人 直接被害人 2.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審判不可分原則 Exc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可能造成濫訴 建議修法「裁判費預先繳納」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319 III本文全部進入自訴,但書全部進入公訴
white082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直接的被害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