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自訴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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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greasequeen
10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比對264條檢察官起訴書
沒有特別規定要跟自訴書一樣應記載犯罪之具體事實及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ludwig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自訴必須得委任律師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