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自訴狀)
- 1.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 2.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3.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 4.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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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自訴狀應載明被告身分、犯罪具體日時處所方法、證據與法條,並按被告人數備繕本。
Q · 自訴狀要寫什麼才符合規格?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自訴狀必須記載四件事:被告身分資料(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具體日、時、處所、方法)、證據、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備繕本,提交管轄法院。民國 92 年強制律師代理改制後,自訴狀規格已向檢察官起訴書對齊,缺漏者法院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
白話解讀
決定要走自訴這條路,下一步是寫「自訴狀」把案子遞到法院。很多人以為寫個經過就好,其實法律對這份文件有規格要求。被告的身分資料(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缺一不可。尤其關鍵的是犯罪事實:不能寫「他常常騷擾我」這種模糊描述,必須寫清楚時間(年月日甚至幾點)、地點、方法、具體行為。為什麼要求這麼細?因為法院審理是針對「具體的犯罪事實」,事實含糊就沒辦法審。民國92年改制後自訴必須律師代理,這條要求也順勢對齊了檢察官起訴書的規格(參考第264條)。自訴狀也要「按被告人數提繕本」,法院會把繕本送給被告讓他準備答辯,這是被告最基本的防禦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範自訴的形式要件:自訴必須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自訴狀,狀內應載明被告身分資料、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含日時處所方法)、證據及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民國 92 年修法後規格向檢察官起訴書對齊,是自訴程序進入實體審理前的形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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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訴狀沒寫具體日時處所會怎樣?▾
法院通常會命補正,補正期間內未補就駁回不受理。實務上自訴狀第一波被打回票最常見的原因就是事實記載過於模糊。
Q2自訴狀可以自己寫嗎?▾
民國 92 年起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技術上你可以先擬草稿,但最終提交版本必須由律師簽名代理。沒委任律師的自訴會被諭知不受理(第 329 條)。
Q3繕本沒按被告人數備齊會怎樣?▾
法院會命你補繕本,補齊前無法送達被告,整個程序卡住。被告越多繕本份數越要算清楚。
Q4犯罪事實要寫多細?▾
至少要具體到「年月日」「具體地點」「具體行為」三要素。「他一直騷擾我」這種敘述會被法院認為不具體,需要補正。
Q5自訴狀寫錯被告姓名能補正嗎?▾
可以聲請補正,但姓名根本錯人(誤把張三告成李四)可能變成告錯人,必須撤回重提。實務建議提交前再三核對戶籍資料。
Q6自訴狀的法條引用錯誤要怎麼辦?▾
可以追加或變更法條(第 343 條準用公訴變更程序),但事實必須一致。法條引用錯誤是律師審稿時最常修正的部分。
Q7自訴狀要多少錢?▾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律師費通常起跳 8-15 萬,案件複雜度高的商業犯罪自訴可達數十萬。自訴本身無裁判費(與民事不同)。
Q8自訴狀證據要列到什麼程度?▾
至少要列出證據名稱(如「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證人 A」)和證明事項,不必檢附全部證物,但律師通常會建議附主要書證影本以強化說服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vate_prosecution | public_prosecution |
|---|---|---|
| 啟動方 | 犯罪被害人本人 | 檢察官(國家公訴) |
| 律師代理 | 強制(民國 92 年起) | 非必要(檢察官擔任原告) |
| 起訴文書 | 自訴狀(第 320 條) | 起訴書(第 264 條) |
| 事實記載要求 | 具體日時處所方法(92 年後對齊起訴書) | 具體日時處所方法 |
| 舉證責任 | 自訴人(透過律師) | 檢察官 |
| 成本 | 律師費自付 8 萬起 | 國家負擔 |
| 撤回機制 | 可撤回(第 325 條) | 原則不可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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