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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自訴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2.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4.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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