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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54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茲就本件請示事項分別指復如次:⑴關於送達刑事判決正本部分: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以觀,無非以告訴人非當事人,並無上訴權,但於本案之關係密切,故許其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是以所謂「並應送達於告訴人」,雖無期間之限制,其目的在使其於上訴期間內為之,若送達時檢察官之上訴期間已滿,此項規定即失其意義,故原則上刑事判決正本,應同時送達於告訴 (發) 人及檢察官,如先向告訴人告發人為送達亦無不可。⑵關於檢察官移送之罰金案件,其執行費用如何報支部分:查本 (56) 年度司法行政檢討會議,曾就「請設法解決刑事執行有關費用問題,以利罰金刑之執行」列為刑事類第十號議題,經大會商定之辦法為⑴請司法行政部洽請省政府通令所屬稅務、地政等機關,對於法院囑託之罰金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定或測量免收費用,業經本部分函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洽辦中,在未獲上開機關具體答覆前暫仍照本部五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台 53.令主字第一三七八號令辦理。

全文內容

茲就本件請示事項分別指復如次:⑴關於送達刑事判決正本部分: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以觀,無非以告訴人非當事人,並無上訴權,但於本案之關係密切,故許其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是以所謂「並應送達於告訴人」,雖無期間之限制,其目的在使其於上訴期間內為之,若送達時檢察官之上訴期間已滿,此項規定即失其意義,故原則上刑事判決正本,應同時送達於告訴 (發) 人及檢察官,如先向告訴人告發人為送達亦無不可。⑵關於檢察官移送之罰金案件,其執行費用如何報支部分:查本 (56) 年度司法行政檢討會議,曾就「請設法解決刑事執行有關費用問題,以利罰金刑之執行」列為刑事類第十號議題,經大會商定之辦法為⑴請司法行政部洽請省政府通令所屬稅務、地政等機關,對於法院囑託之罰金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定或測量免收費用,業經本部分函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洽辦中,在未獲上開機關具體答覆前暫仍照本部五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台 53.令主字第一三七八號令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二)字第 54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茲就本件請示事項分別指復如次:⑴關於送達刑事判決正本部分: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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