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23897 號
要旨
法院初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應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使其瞭解可以行使證據、陳述意見、閱卷、隔離訊問及上訴等權利,以維其訴訟權益
主旨
為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訴訟權益,請各法院於第一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確實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如附件),請 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