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238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法院初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應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使其瞭解可以行使證據、陳述意見、閱卷、隔離訊問及上訴等權利,以維其訴訟權益

主旨

為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訴訟權益,請各法院於第一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確實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如附件),請 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238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法院初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應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