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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5837 號
要旨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復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為顧及告訴人之利益并貫澈立法本意,對於刑事裁判書類之送達毋庸同時為之。該院所擬將送達於檢察官者於送達告訴人後三日為之之意見尚無不合,惟對於檢察官之送達并應當日簽收以期一致。
全文內容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復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為顧及告訴人之利益并貫澈立法本意,對於刑事裁判書類之送達毋庸同時為之。該院所擬將送達於檢察官者於送達告訴人後三日為之之意見尚無不合,惟對於檢察官之送達并應當日簽收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