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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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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