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
- 1.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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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及20日上訴期限之曉示。
Q · 簡易判決書上一定要寫上訴期限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簡易判決必須記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依法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此外還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及主文等事項。第二項允許判決以簡略方式為之,若認定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相同得直接引用。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很少人知道,但錯過就沒機會:簡易判決送到你家後,你只有20天可以上訴。這個20天是民國108年修法才延長的,以前只有10天。本條規定簡易判決書上必須清楚寫出這20天的上訴期限,以及如何上訴。有時候判決書本身寫得非常簡略,因為法官可以直接「引用」檢察官的聲請書或起訴書,不必重新寫事實經過。所以看簡易判決書的時候,你真正要找的只有三件事:判決主文(判你什麼)、法條依據、和最後那段關於上訴的小字。沒看清楚上訴期限,過了就喪失上訴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範簡易判決的法定必載事項,包括第51條第1項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第309條各款事項,以及自送達起20日內得上訴之曉示;其第二項允許判決書以簡略方式製作並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或起訴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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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判決書為什麼這麼薄?▾
依第454條第2項可用簡略方式並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故內容常只有一兩頁。
Q220日上訴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從判決書送達本人或同居人代收之日起算,不是判決日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61条(略式命令の方式:罪となるべき事実・適用法令・正式裁判請求の告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51조(약식명령의 방식:범죄사실·적용법령·정식재판청구 고지)
🇩🇪 德國StPO § 409(Inhalt des Straf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 et s.(ordonnance pénale délictu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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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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