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
- 1.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及20日上訴期限之曉示。
Q · 簡易判決書上一定要寫上訴期限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簡易判決必須記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依法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此外還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及主文等事項。第二項允許判決以簡略方式為之,若認定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相同得直接引用。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很少人知道,但錯過就沒機會:簡易判決送到你家後,你只有20天可以上訴。這個20天是民國108年修法才延長的,以前只有10天。本條規定簡易判決書上必須清楚寫出這20天的上訴期限,以及如何上訴。有時候判決書本身寫得非常簡略,因為法官可以直接「引用」檢察官的聲請書或起訴書,不必重新寫事實經過。所以看簡易判決書的時候,你真正要找的只有三件事:判決主文(判你什麼)、法條依據、和最後那段關於上訴的小字。沒看清楚上訴期限,過了就喪失上訴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範簡易判決的法定必載事項,包括第51條第1項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第309條各款事項,以及自送達起20日內得上訴之曉示;其第二項允許判決書以簡略方式製作並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或起訴書之記載。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我收到的簡易判決書內容這麼簡略?▾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允許法院以簡略方式為之,若認定的事實、證據與法條跟檢察官聲請書或起訴書相同,可直接引用,不必重新敘述。要看完整理由須對照檢察官聲請書。
Q220天上訴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判決書送達到你手上那天起算。本人簽收從簽收日、家屬代收從代收日、寄存送達原則從寄存日起算。20天含頭尾,末日若逢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Q3判決書裡沒寫上訴期限怎麼辦?▾
若違反第454條第1項第5款未記載上訴曉示,屬判決瑕疵。實務上可主張對期限有正當理由不知而聲請回復原狀,建議立即委任律師處理。
Q4簡易判決書為什麼這麼薄?▾
依第454條第2項可用簡略方式並引用檢察官聲請書,內容常只有一兩頁。
Q5刑訴454條規定判決書要寫什麼?▾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法條、主文(第309條各款),及20日上訴曉示。
Q6什麼是上訴曉示?▾
判決書中告知當事人上訴期間與方法的法定記載,第454條第1項第5款明定。
Q7簡易判決可以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是什麼意思?▾
事實證據法條與聲請書相同時,判決得直接引用免重述,須對照聲請書看完整理由。
Q8收到簡易判決書要怎麼處理?▾
先保留信封註記收件日→翻末段確認上訴期限→比對檢察官聲請書→20日內遞上訴狀。
Q9簡易判決怎麼上訴?▾
送達次日起20日內向原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遞上訴狀(第455條之1),來不及備理由可先聲明上訴保權。
Q1020日上訴期限怎麼算?▾
從送達本人或代收之日起算,含頭尾,末日逢例假日順延,送達在途期間可依第66條扣除。
Q11怎麼證明判決書送達日?▾
保留信封並在收受當天註記日期、拍照存證,送達回證亦是法院認定依據。
Q12簡易判決 vs 通常程序判決差在哪?▾
簡易判決得簡略方式且引用聲請書、不經通常審判,上訴期間同為20日但管道是原院第二審合議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4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